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共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机关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三条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第四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二)需要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机关重大改革事项;(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机关干部的招录、任免、交流、考核、奖惩及纪律处分等事项;(五)机关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六)机关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七)机关内部管理、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八)上级对机关开展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九)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十)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五条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机关党组议事和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第七条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第八条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机关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条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第十一条机关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机关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各委室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第十二条机关党组会议由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