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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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3月23日至4月1日意见反馈途径:形成书面意见邮寄或者传真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4号楼东408室,邮政编码:510032;电话:020-83126040;传真:020-83126139;电子邮箱:pxc_gzrsj@163.com。社会公众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附件:《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第三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是指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应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第四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并实行学分制管理。第二章培训管理第五条本市各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六条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为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履行统筹规划、宏观指导职能,并负责综合管理事业单位正处级(五级职员)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职能,并负责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其他管理人员的培训。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规定和政策;(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各部门拟订的培训规划、实施意见、教学计划;(四)组织编写并审定具有地方特色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有关教材;(五)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业务指导;(六)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信息交流、理论研究、质量评估、培训管理者培训和师资培训;(七)指导、检查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总结推广经验;(八)制定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公共课程培训计划,指导实施市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新进人员上岗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岗位公共课程培训和年度考核专项培训;(九)组织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的交流和合作。第七条区、县级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为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管理分工可参照第六条由区、县级市设定。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的规定、政策和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计划;(二)组织实施本地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新进人员上岗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岗位公共课程培训和年度考核专项培训;(三)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第八条事业单位所属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下属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同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二)按照职责确定本系统、本行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科目,制定专门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三)鼓励和指导本系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有计划开展自主选学。第九条各事业单位培训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本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本单位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相应专门业务培训;(三)鼓励和指导本单位管理人员有计划开展自主选学。第三章学分要求与培训分类第十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每个学时计算1个学分,每天计算6个学时,折合72学分,以下同),其中参加各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应不少于3天(折合18学分);当年完成培训时间(学分)累计超过规定时间(学分)的,超过的时间(学分)可转入下一年度计算,五年内有效。事业单位处级(六级职员)以上管理人员每5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应不少于3个月(折合380学分),其中参加各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应不少于2个月(折合250学分)。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五类:新进人员上岗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第十二条新进人员上岗培训是指对新招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广州市情、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知识、职场行为规范与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专门业务知识等,重点是帮助新进人员提高适应事业单位工作的能力。公共课程培训由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折合30学分);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的内容、时间要求和方式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第十三条任职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新聘任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而开展的以提升管理岗位任职能力和掌握必备知识的培训。任职培训分为中层领导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培训和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培训。任职培训内容包括当前世情、国情、省情、市情和党情的学习,沟通协调能力、组织执行力、创新能力等基本任职能力的培养和训练,重点是帮助新晋升人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培训内容还包括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代产业知识、经济管理知识、领导科学、社会管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管理知识等。由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中层领导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天(折合72学分)。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培训原则上不少于20天(折合120学分)。第十四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针对事业单位从事专业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转换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开展专项业务需要的,以提高专业素质、适应专门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内容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由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并抄送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专门业务培训要求每年不少于3天(折合18学分)。第十五条在职岗位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等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包括由各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以及自选培训等。第十六条年度考核专项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心理调适等,重点是帮助参训对象提高岗位工作能力,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由同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专项培训不少于5天(折合30学分)。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要采取集中脱产培训、视频点播课堂和网络培训等方式进行。新进人员上岗培训、任职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以集中脱产培训为主。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工作。第十八条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同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计划,选调人员参加脱产培训,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第十九条推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自主选学。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各类培训班次、专题讲座、视频点播课件和网络课件等培训项目,满足不同人员的培训需求。第二十条推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践性培训。完善和规范交流进修、跟班学习、挂职锻炼等培训方式。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职自学制度。鼓励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本着岗位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第二十二条开展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互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第五章施教机构第二十三条广州行政学院和广州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是我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基地,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培训教学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的施教机构是各区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要基地,具体承担相应的培训教学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充分利用干部学院(校)、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优质资源开展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经市级以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可以承担我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第二十五条各类承担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应接受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并按照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教学,开展教学研究和培训效果评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承担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课程的师资实行持证上岗和竞争执教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各具特色的教材体系,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本土性、行业性专业教材。第六章培训机制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培训学时学分实时登记和电子证书管理制度。参加由市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学分由施教机构负责申报及登记;参加由单位组织和单位选派到外地(含境外)参加相关培训(不含会议),以培训通知、出国(境)培训任务书批件为准,按实际培训天数折算学分计算,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及登记;各单位组织的跨单位跨部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项目(含境外培训项目),由组织单位负责向同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和在项目完成后登记学分。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有以下项目成果的可奖励相应学分:(一)学历学位进修。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和教育,凭当年有效学习证明,可申请当年培训学分42学分。(二)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当年培训学分12学分。(三)学术研究成果。公开出版专著、获省市优秀调研报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获得有推广价值的专利等成果的主要作者,每项成果可申请当年培训学分30学分;获得多项成果的,申请学分当年累计上限为42学分。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实行培训与使用、培训与考核相结合的机制。全面考核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运用理论和知识等方面情况,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新进人员要在新进事业单位1年内完成上岗培训,聘用单位有义务告知和安排新进人员按期完成上岗培训,不履行此义务的,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视情形责令限期完成。第三十条新聘任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岗位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后1年内完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职培训,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未能按要求完成每年度规定学时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要求者,第二年年度考核时须补修完规定的培训学时后才予以评定等级,且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第三十二条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严重致伤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除外)都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专项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第三十三条各事业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对连续两年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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