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DB22T 1095-2017 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
ICS65.020.30B41备案号:54480-2017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T1095—2017代替DB22/T1095-2006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Thenormofinspectionforslaughteringedibledog2017-05-08发布2017-06-08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095—2017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翠玉、李威、王龙涛、胡斌、孙亮、高胜普、李鹏、马冲、冯凯、任虹、张明珠。本标准替代DB22/T1095-2006《肉用犬屠宰检疫监督技术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范围”部分将“肉用犬”修改为“食用犬”。——“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胴体”和“同步检验”的概念。——“检验内容”增加了为狂犬病、布鲁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旋毛虫病及肉品质量卫生。——“检疫程序”部分增加了申报检疫项目。——增加了疫情报告和人员防护要求。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095—20171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犬屠宰的检验内容、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验、疫情报告、人员防护要求、记录等。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犬的屠宰卫生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胴体carcass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犬肉体。3.2同步检验synchronization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一犬的胴体、内脏、头、蹄等实施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疫。4检验内容本标准规定的卫生检验内容为狂犬病、布鲁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旋毛虫病及肉品质量卫生。5检疫申报5.1入场查验屠宰场(厂、点)方应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的食用犬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5.2申报受理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095—20172屠宰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以网络、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6宰前检查6.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犬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方法和内容实施。6.2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临床检查可疑的,送隔离圈进行继续观察;一般性疾病和伤残畜送急宰间进行急宰;死宰不得冷宰食用,要直接送不可食用肉处理间进行无害化处理。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按GB16548有关规定处理。6.3疑似患有本标准规定疫病,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7同步检验7.1检验后处理动物卫生检验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屠宰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应按GB16548有关规定处理;疑似患有本标准疫病不能临床确诊的送实验室检测。7.2胴体检查7.2.1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骨骼以及胸腔、腹腔等有无淤血、出血、积液、病变和其他异常等。7.2.2剖检颌下淋巴结、颈浅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肝门淋巴结、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检查有无充血、水肿、出血、化脓、增生等炎症。7.3内脏检查7.3.1胃肠粘膜有无充血、出血、水肿和溃疡等变化。7.3.2肝脏有无变性、肿大、松软、发黄等异常变化。7.3.3肺有无水肿、气肿及炎症等异常变化。7.3.4心脏有无出血、心包有无积液等异常变化。7.3.5肾脏有无肿大、充血、出血等异常变化。7.3.6膀胱和生殖器有无出血、肿瘤等异常变化。7.4旋毛虫检查取膈肌角30g,剪取24个肉粒制作压片,在50~100倍显微镜下观察是否有虫体。8疫情报告屠宰检疫各环节发现本规定疫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DB22/T1095—201739人员防护要求9.1进入屠宰场工作前,穿戴防护用品,配备防护设施。9.2防护服不得和日常服饰混放。9.3每班清洗和每日消毒。10记录10.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入场登记查验、肉品卫生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10.2官方兽医应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各项记录。10.3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不得翻印
本文标题:DB22T 1095-2017 食用犬屠宰动物卫生检验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78260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