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构成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⑴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⑷环境标准;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一、土地利用规划法:通过国土利用规划实现工业、农业、城镇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与配置,是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根本途径,也是贯彻防重于治原则的有效措施。1.国土整治法2.农业区域规划法3.城市规划法4.村镇规划法二、环境污染防治法三、自然资源保护法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技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广义: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狭义:特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活动。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体制:立法体制是国家对不同类型的立法在国家机关内部所作的立法权限划分而形成的。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的二级多元体制。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制定立法规划的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技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的起草程序关于立法的技术性要求关于法的结构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的起草程序:1.法案起草人员的确定;2.法案的起草步骤:•确定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方法;•进行调查研究;•设计法案框架、拟定法案提纲;•正式起草法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论证;•反复修改法案草稿;•形成法案正式稿。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关于立法的技术性要求科学性合法性协调性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指导原则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指导原则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生态学的基本规律:“物物相关”律;“相生相克”律;“能流物复”律;“负载定额”律;“协调稳定”律;“时空有宜”律。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排放量不应超过环境容量的极限,亦即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生产对资源的需要量同环境对资源的可供量之间保持平衡;对于生态系统及其规律,人类只能被动地去适应它、而不可能人为地去改变它。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探讨了人类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揭示了当今世界环境与发展之间所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实施持续发展的政策导向和现实行动方案;初步形成了新形势下环境管理思想和理论的改革思路;——引发现代环境管理思想的第二次革命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6月3—14日巴西里约热内卢两个纲领性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其他文件《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开展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合作的框架性文件,提出了27项原则。目的在于保护地球永恒的活力和整体性,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21世纪议程》——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的行动计划,旨在建立21世纪世界各国在人类活动对环境产生影响相关方面的行动规则,为保障人类共同的未来提供一个全球性措施的战略框架。全文40章,论述了117个方案领域。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意义——环境管理发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人类对环境与发展的认识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阶段。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人类共同的行动纲领。可持续发展得到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是“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将此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考虑。二是“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第二,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但同时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而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第三,应当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及其对立法的指导意义: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如下几个方面实现人类思想观念和发展模式的转变:⑴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的环境资源基础为条件。⑵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要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是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对国家和国际现行法律体制在新的发展目标指导下实行全面的变革。转变环境观念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追求GDP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和道德环境无价分析的科学恶性消费传统观念绿色GDP人与自然之间的伦理和道德环境有价、生态有价综合的整体的科学节约型、环保型消费理想观念发展观伦理道德观价值观科技观消费观环境观念的转变: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正)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目的: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之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2.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以及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⑴环境的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⑵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