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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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条离职的定义1.合同离职。指员工与公司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而离职。2.员工辞职。指合同期未满,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3.自动离职。指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包括不辞而别或申请辞职,但未获公司同意而离职。4.公司辞退、解聘。(1)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公司予以辞退;(2)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发布辞退通告。5.公司开除。指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第二条离职手续办理1.离职员工,不论是以何种方式离职都要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逐级经部门主管、行政部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2.普通员工离职,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中级以上管理人员、项目主管及技术人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3.经总经理批准可以离职的员工,应到行政部领取《员工离职审批表》,认真、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第三条工作移交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1.工作移交。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部门主管所指定的人员,主要内容有:(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2)经办工作详细说明(书面形式)。(3)往来客户、业务单位信息,包括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业务进展情况等。(4)培训资料原件。(5)企业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等)。(6)经办项目的工作情况说明,包括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进度说明、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等。(7)其他直接上级认为应移交的工作。2.事物移交。指员工任职期间所领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领用的办公用品,办公室、办公桌钥匙,借阅的资料、各类工具(如维修工具、移动存储器、所保管工具等)、仪器等。3.款项移交。指离职员工将经办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室。4.其他公司认为应办理移交的事项。上述各项交接工作完毕,接收人应在《员工离职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经行政部审核后方可认定交接工作完成。第四条结算1.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部门主管、行政主管、总经理分别签字后,方可对离职员工进行相关结算。2.离职员工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室、行政部共同进行。第五条转移保险和档案关系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之日起15日内,公司为员工办理转移保险和档案关系的手续。第六条出具离职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公司为员工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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