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税制(第六版)》讲义目录一、中国税制体系概况(一)发展历史(二)税种设置(三)税收立法(四)税收基本法规二、中国各税种简况(一)增值税(二)消费税(三)车辆购置税(四)关税(五)企业所得税(六)个人所得税(七)土地增值税(八)房产税(九)城镇土地使用税(十)耕地占用税(十一)契税(十二)资源税(十三)车船税(十四)船舶吨税(十五)印花税(十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十七)烟叶税(十八)环境保护税三、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项目(一)教育费附加(二)文化事业建设费(三)社会保险费(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四、财政、税务、海关组织机构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一)财政部(二)国家税务总局(三)省以下税务机构(四)海关总署(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六)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五、附录(一)中国税制体系图(分税种类别)(二)中国税制体系图(分收入级次)(三)部分年份中国税收收入统计表(四)2016年中国分类、分税种收入统计表(五)中国税务系统组织机构图(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机构图主要资料来源2一、中国税制体系概况(一)发展历史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3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自1949年至1956年,即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新中国税制建立和巩固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自1957年至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前,这是中国税制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三个时期是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的新时期,这是中国税制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税制改革不断前进的时期。在上述三个历史时期内,中国的税收制度先后进行了五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在清理旧中国税收制度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形势的要求。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税收制度,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税收制度,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状况(1949年至1978年)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一共设立14种税收,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除了上述税种以外的其他税种,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等)。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增加契税(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总的来说,自1950年至1956年,中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以及各方面的努力,这套新税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经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配合国家对于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58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甚至一度在城市国营企业试行“税利合一”,在农村人民公社试行“财政包干”。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14种税收,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1958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和牧业税。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各地基本停征。1973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13种税收,即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工商税内,实际上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在一般情况下,国营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公民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总的来看,自1957年至1978年的22年间,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作用和苏联经济理论及财税制度的某些影响,中国的税制建设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税制几经变革,走的都是一条片面简化的路子。同时,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大批税务人员被迫下放、改行。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地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和税收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严重地妨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2.改革开放初期的税制改革(1978年至1993年)自1978年底至1982年期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第3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年至1990年)逐步推开。这些重要的会议及其所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于这一期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和税制上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此期间,中国的税制改革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次全面重大突破。财税部门自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与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适应了中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税制和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于1981年8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税制改革的设想,并很快获得批准。1982年,国务院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今后三年税制改革的任务,获得大会批准。在此期间,国务院还批准开征了烧油特别税,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从而为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和法律、政策依据。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展开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第二次重大突破。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国务院决定自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收的行政法规。此后,国务院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1984年发布,1985年修订发布)、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筵席税等税收的行政法规,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37种税收,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船舶吨税于1986年转为预算外收入项目。自1978年至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对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的,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为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94年以后)1992年以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进展。这一时期是中4国税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的第三次重大突破。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中国南方发表重要谈话,中共中央政治局为此召开全体会议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从此,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财税部门开始加快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到1993年底,税制改革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公布,从1994年起在全国实施。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了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对其他税收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至此,中国的税制一共设有25种税收,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后至2000年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陆续改革了农业特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