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财政部条法司刘磊2015年6月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简介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历程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五、下一步政府采购相关立法工作简介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简介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全国人大•法律240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706国务院•地方性法规8600地方人大•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概况法律政府采购法行政法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规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规范性文件1.采购目录及标准2.采购当事人管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评审专家管理办法3.规范采购活动和程序:规范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4.采购政策: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自主创新等5.质疑投诉: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调控经济的有效手段。从经济性质来分,各级政府的支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购买性支出,一部分是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支出: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这部分不计入GDP,重点在于体现社会公平,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影响则是间接的。购买性支出: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如政府花钱修建道路、设立法院、提供国防、开办学校等。这部分计入GDP,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对市场物价、有关产业发展有重要调控作用。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购买性支出,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财政支出管理:资金的使用效率,程序规范,物有所值政府调控经济:引导、约束,体现价值导向采购人根据预算确定具体采购项目和采购需求按法定的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支付资金,执行预算公开、竞争传统方式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思路组织者: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者: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采购文件评审结果,需经采购人确认采购活动成绩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实施范围从货物类采购向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扩展,从传统的通用类货物服务向专业新型货物服务扩展,从满足机关单位办公需要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扩展。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应由4.6%提高到11.7%。占GDP仍不足3%,与国际上平均10%的占比仍有差距,尤其是服务类政府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比重还不到一成,发展空间巨大二是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规章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涵盖了体制机制、执行操作、基础管理及监督处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架构的政府采购制度,改变了传统的政府部门自由随意采购的局面,确立了依法采购的市场规制,有效规范了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秩序,奠定了政府采购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石。三是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基本建立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立了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交易模式,促进了统一规范、有序竞争并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形成。2013年全国采购规模中公开招标占比83.3%,政府集中采购占比65.6%。四是政府采购政策成效不断显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实践,丰富了财政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了产业政策落实,显示出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中小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监狱企业产品等五是政府采购开放谈判稳步推进。在我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并从中受益的背景下,为了履行入世承诺,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启动了加入谈判工作。目前,已提交了5份出价,按时履行了我国各项承诺,实现了预定的谈判工作目标。年底将提交第6份出价。中央和省级出价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完善是个长期的过程,与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很大差距,反映出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引起社会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质疑。“规范”与“效率”目标尚未实现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并存监管需要与监管能力出现新的矛盾采购扶持政策与公平竞争原则难于平衡等,同时,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GPA的谈判工作,也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策应。天价采购预算(预算标准)采购需求标准(配置标准)公开(社会监督)采购人责任(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盗版《新华字典》案2012年财政部、教育部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中央下拨17亿元专项资金,按照每本《新华字典》14元的标准计算,由各省(市)教育部门、财部门实行政府采购,免费发放。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场零售价每本19.9元,补贴14元,相当于7.0折。商务印书馆向此次全国范围内采购的省级新华书店供货的折扣是5.8折,约合每本11.5元。云南超低价5.5折盗版、湖北《学生新华字典》,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采购的竞争性,采购方式,资格把关,验收把关湖南邵阳政府采购“问题课桌椅”1500万元更新课桌椅,全部“不符合标书要求”招标过程受到质疑“更换开标地点”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也就是不超过3万元,但是却收取了10万元。“是由投标保证金2万元及履约保证金8万元组成”资质造假的情况,县里派技术监督局、人社局专员去厂家地址进行实地调查,确认厂家资质没有问题。验收,追究合同违约责任,条例拟增加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责任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历程《条例》的出台背景与制定过程《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十余年来,财政部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同时,一直致力于积极推动《条例》的出台。《条例》凝结了几届财政部领导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和心血,汇聚了多年来财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集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可谓“十二年磨一剑”。《条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深入调查研究,反复磋商起草。2003年4月起,财政部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2005年1月形成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送审稿)》。2006年7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暨立法后评估工作。2008年,财政部又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开展了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申请书和初步出价,启动了加入GPA谈判工作。自此,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议题谈判、政府采购磋商和交流,对主要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GPA规则下国内法律调整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这些活动都为《条例》的起草和审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阶段: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审查。2009年财政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变化,对2005年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重新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自2009年起至2014年,财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赴地方调研2010年在中国法制网和财政部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召开各方的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反复修改和完善,在协调各方意见一致后,形成《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审议。2014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又对《条例》个别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5年1月3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条例》。《条例》制定遵守上位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如,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如财政性资金的含义、政府采购预算的规定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如有关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界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的程序性规定与《合同法》相衔接,如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民事责任的规定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突出亮点以问题为导向一是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二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三是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四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五是完善规则设计,保证评审专家公平、公正评审六细化相关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保证责任追究有法可依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质次价高——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源头管理:采购需求科学合理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强化采购人的责任,重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结果管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因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以及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要相应追究采购人的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明确采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效率不高——明确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评审标准、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限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从事采购活动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和禁止从事的活动细化了招标采购程序和非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了评标方法、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和义务保障供应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防止滥用投诉权。扩大社会监督渠道,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虚假采购、串通内定——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要求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需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采购合同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等。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同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规定政府采购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明确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问题。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针对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和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现状,《条例》明确,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属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增强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政府采购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各国普遍通过明确政府采购政策,来发挥其调控经济社会的作用,实现国家的特定目标。《条例》明确了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的具体措施,要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为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经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
本文标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680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