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资料4:浅析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王妍从志刚《管理科学文摘》2005年第2期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印花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几个税种。我国的证券税收制度是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在开辟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抑制证券投机行为、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相关税制建设滞后问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尚有诸多不完善之外亟待解决。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税种设置现状1.证券发行环节。对于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对于股票发行并不是不征税,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有关的税目对此已做出了征税规定。例如对溢价发行股票的税务处理,按照有关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级市场溢价发行有价证券,由此取得的溢价收入在企业财务上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不征收所得税。但该笔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应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o.5%o的印花税。对国家发行的公债免征印花税,对溢价发行股票的购买者,则没有征税规定;针对各省的柜台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应按首要转移书据分别交纳0.5%o的印花税。2.证券交易环节。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分别按一定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税税率下调为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税下调为2‰,同时规定对债券买卖免征印花税。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边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作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3.证券所得环节。国际上有关证券所得的税收设置,针对投资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和资本所得(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分别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到自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但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中。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的税额,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现行规定如下:一是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税,采取20%的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为合理税负,从1991年起,计税依据改为每年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超过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2005年后,减50%征收。另外,对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均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税率。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其他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目前所得税统一按25%征收。4.征收其他税。我国对证券行业内的金融机构还征收其他税,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证券营业税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税率为5%,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相关的证券营业税。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制度及存在的问题1.从对证券交易课税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课税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证券交易行为税制不完善。无论是营业税仅对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的差价征税,还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套用《印花税暂行条例》里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国家课税的法律依据明显不充分、不规范。既有悖于营业税与印花税的名不副实、不伦不类。(2)证券交易印花税范围明显偏窄,许多证券品种的交易没有纳入课税范围中,使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税收管理发生“缺位”现象,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3)税率偏高且缺乏弹性。虽然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一降再降,但由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交易双方征税,加之我国的交易费用较高,买卖一次的交易成本高达1%左右,既不利于证券的流通,又会引起资金投向的失衡,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同时,不论交易额大小、持券时间长短一律按相同税率征税,同样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2.从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来看,对于证券交易所得,企业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个人转让股票收益免税,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以下后果:(1)由于法人和个人间的税负不公平,必然促使某些法人转化为自然人投资者。虽然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号投资股票,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禁止,而券商和企业帐外营运现象又比较普通,从而导致国家企业所得税和金融机构营业税、所得税严重流失。(2)对个人证券转让收益免税,削弱了税收的公平收入职能。虽然国家制定此项政策的初衷是鼓励投资,培育证券市场,但现阶段不少地区和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已成为居民收入差距加大和社会分配不公的直接诱因,对个人凭借资金优势从证券交易行为获取的高额价差收益如不加以适当的税收调节,必将导致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在证券市场“马太效应”作用下迅速加剧。(3)变相鼓励了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造成与股息、红利课税相对应的税负不公平。3.从对证券收益课税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中对个人股息存在经济性重叠征税问题。依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得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税率低于被投资方税率,则不需缴纳所得税也不退被投资方已缴纳的所得税;而如果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税率,则投资方应按规定补缴应纳的所得税,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其分回的利润不会发生重复征税问题,而对于个人而言,其取得的股息、红利作为股份公司税后利润的再分配对其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必然存在经济性重叠征税。这显然有悖于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国家扶持股份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不但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鼓励扩大投资,而且不符合国家既定的积极财政政策。另外,对送红股也依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恰当的,因为送红股只是对股东手中原有的股数的拆细,股东资金帐产上货币收入并未增加。另参考:1.政策缺陷。在当时特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做法及时推出我国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显的临时性特征。政策实施后,在不同时期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证券品种,因而对于1997年之后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税,就缺乏明确的政策规定。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文)进行补救,规定对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对基金单位是否征收印花税作了说明。因此,我国以证券交易印花税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税收政策,从总体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处在探索阶段。2.证券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收缺陷。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开征的是印花税,从当前实际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税种缺乏独立性。证券交易印花税从收入归属、征收管理方面来看,是一个独立的税种。但是,从有关该税种的制度规定来看,由于当前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行政法规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门规章、国务院通知等政策规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规定的缺陷,因而证券交易税不具有独立性。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个人交易的A股、B股课征,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征税,对国家股和法人股免税,对二级市场以外的股票转让和交易,税收的约束几乎处在空白状态。第三,对买卖双方课征,不利于资本的自由流动。第四,税率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证券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双方实行按交易额的0.2%的固定比例税率征收,既没有考虑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也没有适当的减免税规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原则。3.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一是税收负担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等,相比较而言,特区企业比内地企业在税率上更低些,既不统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内部的各股东之间税负也不平等,我国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违背公平原则。二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机制。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费用扣除。这种做法实际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对股息、红利收入产生税收歧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业的发展,进而从总体上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4.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即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资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净收益,证券市场中习惯上被看作是证券交易过程中因差价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国对资本利得征税不是很明确。《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现行的办法是,对股票转让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优惠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的确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规范,它的负面效应也越来越明显,它会促使股票投资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机成分,不利于中长期投资,容易引发股市的震荡。同时,国家对企业的资本利得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导致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1.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税收制度。尽管我国目前证券税收政策目标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却是单一的,主要是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替其他税种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有必要建立相对独立的证券税种和税制,实现政策工具的多元化。这是因为:一是为了实现政府在证券市场中的多重政策目标。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但在调控市场及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国税制结构变迁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制结构将实现由现行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逐步转向以所得税为主。此时,所得税无论在收入总量,还是调控作用方面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相适应,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工具也将由现行的主要依靠证券交易印花税转变为同时依靠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遗产和赠与税等多税种,因此,我国税制结构的变迁也要求建立系统和健全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2.消除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西方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一是实行扣除制或双税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税,规定股东每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税率制又称分率制,目口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部分减轻了重复征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减轻,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实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当股东个人获得股息或红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这笔收入在公司缴纳企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