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案例分析管理学院赵毅2019/9/251司法会计案例分析贪污罪证据解析•第一节贪污罪概述•第二节贪污罪的主体证据•第三节贪污罪的行为证据•第四节贪污罪的结果证据•第五节贪污罪的主观证据•第六节贪污罪的情节证据2019/9/252司法会计案例分析•第一节贪污罪概述•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一、主体特征•贪污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要素有两点:•一是主体单位的国有性,即人员的工作单位、委派单位、委托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二是工作性质的公务性,即所从事的工作系公共事务。2019/9/25司法会计案例分析3•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及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主要由几类人员构成:•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019/9/254司法会计案例分析•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19/9/255司法会计案例分析•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19/9/256司法会计案例分析•3.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2019/9/257司法会计案例分析•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属性,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019/9/258司法会计案例分析•(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019/9/259司法会计案例分析•在认定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条件时,需要准确把握对“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2019/9/2510司法会计案例分析•二、客体特征•贪污罪的客体是指贪污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理论界较统一的观点认为贪污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贪污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019/9/2511司法会计案例分析•“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财产。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均可构成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公共财产作为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也直接反映了该罪侵犯的客体。2019/9/2512司法会计案例分析•三、主观特征•贪污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在认识上明知侵害的对象系公共财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改变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使之为个人占有,并在意志上希望和积极追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结果的发生。2019/9/2513司法会计案例分析•四、客观特征•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解释,“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2019/9/2514司法会计案例分析•理论界一般认为,所谓“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以其职务范围或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在其主管期间,对公共财物具有决定权。所谓“管理”,一般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这种管理的期限一般比较长,管理人员在管理期间对所管理的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2019/9/2515司法会计案例分析•从行为手段上看,刑法在罪状中描述了四种贪污犯罪的手段:一是“侵吞”,即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己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二是“窃取”,即将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地据为己有,实质上是一种“监守自盗”行为。三是“骗取”,即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四是“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手段之外的非法占有手段。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以贪污定罪处罚。2019/9/2516司法会计案例分析•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2019/9/2517司法会计案例分析•第二节贪污罪的主体证据•贪污罪的主体证据,是藉以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证据。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证据主要由身份证据和职务便利证据两部分组成。2019/9/2518司法会计案例分析•一、身份证据•身份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务等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由下列证据组成:•1.居民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这是我国年满16周岁的公民依法取得的居住身份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2.户籍证明。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行为人户籍情况证明等书证。•3.任职证明。即行为人所任职务的证明材料。2019/9/2519司法会计案例分析•4.工作简历证明。即行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工作简历情况证明、个人履历表及行为人的简历供述等。•5.委派文件及委派单位资质证明等。即:行为人系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的,须由委派单位出具有关的委派文件(如委任书、委派决定文件、委派人证言等),委派单位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以及被委派单位出具的行为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等职务身份证明。2019/9/2520司法会计案例分析•6.委托文件、委托人证言及委托单位资质证明等。即:行为人系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应提取有关承包、租赁、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合同、协议、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能的职务身份的书证、委托人证言等证明材料。如委托人系国家机关之外的国有单位的,应提取委托单位系国有单位的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2019/9/2521司法会计案例分析•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行政协理身份证明文件、证人证言及协管任务事项证明等。即:人民政府的指派性、交派性文件及决议性文件,行为人任职证明,交派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其他协管人员证言等证据材料。•8.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证明等。即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在受委派、委托和协管人员之外的,依法产生并从事公共事务人员的证明文件等。如:产生单位关于行为人职务身份的证明、行为人工作证件、执行职务时限证明等证据资料。2019/9/2522司法会计案例分析•二、职务便利证据•职务便利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某种公务性职权、责任便利条件的证据。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职责权限证明。即:行为人职务责任证明文件(如职责规章等)、工作分工证明文件(如会议纪要、记录、通知等)、单位证明、负责人证言及行为人供述等证据材料。•2.授权职责证明。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会议纪要、记录,授权委托人证言,关系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文件等。2019/9/2523司法会计案例分析•3.公认职责证明。即:本单位公认行为人具有的某些职责权限的证明材料。如:惯例性操作书证、领导班子成员认同性证言、关系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2019/9/2524司法会计案例分析•以上主体证据,仅是确定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一般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类型人员各自法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尽可能地去收集证据,以正确认定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实践中,一些案件在定罪过程中的不同争议,有许多发生在主体资格方面。尤其是刑法修订之后,如不注意主体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为此,对主体证据在定罪上的重要性,应给予高度的重视。2019/9/2525司法会计案例分析•第三节贪污罪的行为证据•贪污罪的行为证据,是藉以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罪行为的证据。由职务便利利用证据、侵害对象证据、非法占有证据等组成。•一、职务便利利用证据•职务便利利用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便利的作为证据。从便利利用行为的作为方式看,主要有直接作为和间接作为两种类型,为此,证据亦应有这两方面的证明功效。2019/9/2526司法会计案例分析•1.直接作为的“利用”证明。即证明行为人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过程中,直接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