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挑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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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挑战及对策[摘要]:加入WTO后,市场经济要求税制具有统一性,要求与国际经济接轨,要求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要求建立简明、高效、规范的税收制度。从长远的角度看,我国的税收制度将在WTO的框架内逐步地形成和完善的。[关键词]:WTO税制挑战对策[正文]:中国加入WTO,是积极、主动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重大实际步骤,符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也是中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经济的全球化,将使人类社会面临又一次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历史性变革。其形成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将对现有的税收理论、税收制度各要素以及税务管理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顺利入世后的压力也构成了进一步改革、完善税制的动力。WTO下我国税制改革的实质是既要使我国税制的发展充分符合WTO所反映的经济全球化、市场化和工业化的趋势,又有使税制经过不断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新的世界经济格局中提高竞争力。我国税制改革的过程是远期优化与近期接轨的统一。即税制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体现效率与公平,有利于全球资源的流动和有效配置;同时在保持现行总体税制延续性的基础上,重点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增强其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并对与WTO原则及国际惯例相冲突的税收政策加以调整,尽可能地和WTO主要成员国的通行税制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一、加入WTO对我国税收制度的挑战我国加入WTO后,在高度国际化、复杂化和多变性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要求在国内税制建设上更加充分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WTO的原则对中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的规范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量外资更广泛地进入中国,国内企业更多地走出国门,跨国经营的扩张和电子商务的兴起使我国的现有税收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优化税制、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继续深化改革,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为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针对我国加入WTO后可能给经济带来的影响,必须制定符合WTO规则的税收政策,以促进国内产业和资本结构的调整,提高民族产业的竞争力。面对加入WTO的形势,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要坚持改革开放,继续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继续履行对外商已经承诺的税收优惠,以恪守中国的信誉;要权衡利弊、因势利导充分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加入WTO对税制的具体影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税制结构面临挑战,改革势在必行加入WTO,跨国收入的增加必然要相应加强直接税在税种结构中的地位,并发挥其对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目前在我国存在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的比重太小,间接税特别是流转税的比重太大的问题。直接税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和只占税收总额的16.2%,而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项税收之和则占税收总额的70%以上(出口退税还要冲减很大一块财政收入)。流转税比重这大会影响到国家调控经济的力度,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一般主要通过直接税来调节经济,因此我国必须对税制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逐步增加所得税的比重,降低流转税的比重。而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同属直接税,这两个税种的开征对改变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我国税收的整体功能,具有重要意义。2.税收政策必须适应入世要求针对我国加入WTO后可能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研究制定符合WTO规则的税收政策,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和资本结构的调整,提高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如制定保护幼稚产业的税收政策、制定鼓励国内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的税收政策等。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金融全球化,资金交易的规模和速度前所未有,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大规模的兼并、收购,外汇、信贷、期货、期权、证券市场发展风起云涌,基于此,必须尽快研究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例如,如何对跨国金融活动,尤其是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征税;如何划分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已实现和未实现所得、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之间的界限等。此外还包括的税收政策如统一内外资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规定统一的税制系统,对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办法作统一规定、严格规范和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免税政策、统一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设立金融资产所得类税种等。为适应经济一体化趋势,要尽快加强涉外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定独立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管理协调、研究和探讨欧元启动的税收政策,也要关注国际税收一体化问题。经济全球化将不可避免地使税收向全球化或一体化方向迈进,具体表现在各国税收种类、税目、税率、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等税收制度进一步趋同;区域性的税收协调在日益强化;国家之间的税收合作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而加强,甚至有可能建立起国际性的税收组织,以便协调各国的税制的税收政策,追查偷漏税行为。还要颁布《税收国际协调法》,严格规范跨国纳税人的申报程序,加强本国居民企业国外所得的申报管理,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以便对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限制资本弱化的利息扣除,对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进行规范并推行预约税制,对避税港投资税收加强监控,对受控外国公司未汇回的当年利润按汇回的征税,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税务管理,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等。3.税收征管面临国际化为适应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要研究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并制定相应对策。要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合理运用国际通行的税收监控措施,加强国际税务协作。要注意加入WTO和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中某些基本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正在发生变化。如纳税人增加了电子商务类纳税人和境外纳税人(如果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或电子信箱从事电子商务也视同常设机构的话);课税对象的内涵不仅包括有形动产还包括以信息方式存在的操作系统,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范围将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扩大。税收将出现课税对象多元化、财务信息无纸化、结算支付电子化、税收区域国际化、税收征管手段网络化、税收申报方式多样化和税收宣传多样化等特点,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完善税收征管并使税收征管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二、加入WTO我国税制应采取的对策加入WTO后,关税减让即使减到零,也不过300多亿元,真正的压力来自公平税负的要求。公平税负是一个理性的市场环境的基本要求。公平税负在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方面,税制设置的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这一目标应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即不影响资源的市场有效配置;另一方面,税制设置还应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考虑税收非中性原则,考虑行业差别和区域差别,运用税收杠杆实现经济公平与发展目标。这充分体现WTO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的现实精神。具体对策如下:1、通过加快推进费改税革进程,逐步提高我国宏观税负总水平。加入WTO后,税收制度应按“统一税法、规范税制、适度优惠、合理调整”的原则,进行“三个一批”改造,即作废一批、修改一批、新建一批。目前发达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即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一般为30%-40%,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更是超过了50%,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0%-20%,而我国仅为11%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纳税人的负担偏重,这主要表现在税外负担上:政府收入秩序混乱,税费错位,以费挤税是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扭曲了国民收入正常分配和再分配格局,使企业不堪重负,严重危害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也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必须不失时机地通过实施费改税改革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收入以法制为基础,依法征收;全部政府部门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置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由财税部门总揽政府的收支。取消不合理收费,保留部分合理的规费和确需保留的服务性收费用,把一些确实需要的收费改为税。2、所得税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并与国际接轨。目前在我国并存着对内外两套所得税制,这与国际惯例极不吻合,应尽快将二者合二为一,以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竞争。1994年后,我国初步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涉外税制,它除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公民可以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外,还给予15项超优惠待遇,这对我国吸引外资、引进技术、提高生活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也暴露出许多矛盾和弊端,主要表现在内外资企业政策的不一致和两套所得税制上。此外,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别较大,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多种税收优惠,使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只占企业所得额的8%-9%,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三分之一。内资和外资企业长期存在的税收用的税率、各种减免税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坏帐准备金提取、费用列支标准等,使内外资企业支付扣除无差别,消除内外资企业税收双轨制。但我们也要注意不应该简单地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原则,而应对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同时根据国际惯例对国民待遇的实施范围重新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调整优惠的形式、程度和重点,变对外资的全面优惠为特定优惠,并根据我国产业发展规划和序列,变以企业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和地区特殊性质为主的模式为以产业结构与技术结构引导外资最大限度地流向我国急需发展的瓶颈和高科技产业。此外,个人所得税也须与国际接轨,税基要更宽、税率要更低、累进级次要增加,要进一步改进申报办法,由分项扣除向分项扣除和综合申报相结合过渡,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的责任和义务。3、正确认识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优惠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是税收的主要调控制功能之一。这一功能的实现,依赖于税收优惠的充分合理运用。但是,税收优惠在市场经济下重要作用的发挥是以对它的正确认识和合理运用为前提的。而目前,我国有关方面却对税收优惠存在不少误区。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下,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外商投资者投资更多的是关注投资地市场潜力、成本因素和投资环境。我们不能夸大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方面的作用。税收优惠的运用是有限度、有范围、有条件的,不是越多越好。如果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就会失去就有的鼓励和导向作用,失去税收优惠应有的意义。税收优惠在深层次上与税收公平和效率是相容的,是矛盾的统一体。对低收入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符合税收纵向公平原则;按产业、区域经济政策实施税收优惠,不因纳税人经济性质、种族等不同而有所区别,符合税收横向公平原则;税收优惠通过损失小范围公平,实现大范围公平,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社会整体效率,符合税收效率原则。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税收国民待遇原则是建立在税收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强调对外国产品及贸易相关的措施不能给予外国投资者低于本国产品、企业的税收待遇,并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因此,实行税收国民待遇,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必须在效率、公平、主权、协调的原则下处理好税收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要在清理整顿税收优惠基础上,该取消的取消,该保留的保留,同时明确税收优惠的方向和范围。要根据社会经济目标,按照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有选择、分层次实施税收优惠。今后税收优惠的重点应放在国家急需发展和鼓励发展的项目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激励;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激励;对外商投资的激励;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的继续扶持。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方税体系94年以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财税改革,基本上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改变了沿袭多年的利益分配格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中央税体系,极大地增强了中央的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却显得薄弱和滞后,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从实际出发,按市场经济的规范要求建立较完备的地方税体系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构建分权合理、结构优化、税种完善、制度严密的地方税体系。要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权:对一些税源较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区域间流动且具有明显受益性的税种,如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乡维护建设税等,除税收立法权归中央外,其他权限下放给地方;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挤占中央财政收入的情况下,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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