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综述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三、地域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综述(一)国家主权与管辖权1.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保权(4)管辖权•管辖权的一般含义:•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独立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和事件均有行使本国法律的权利,这是国家主体的一个重要属性。2.行使管辖权的基本原则(1)领土原则(2)国籍原则(3)保护性原则(4)普遍性原则与国际税收问题最为密切的为以下两个原则:A、领土原则(或称地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属地主义。B、对人原则•依国籍--国籍原则•按住所或习惯居所•又称属人原则,属人主义。3.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掌握的权力,是政治权力的一个重要内容。税收管辖权分为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税收管辖权引起的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客体课税权主体----国家纳税主体---纳税人课税客体(纳税对象)(二)税收管辖权的分类1.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称地域税收管辖权。一国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全部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力。2.公民税收管辖权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3.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对本国法律规定的居民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力。(三)税收管辖权与纳税义务范围•税收管辖权不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也不同。通常,在采用公民或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在采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四)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类型的选择大多数国家(地区)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少数国家(地区)实行单一地域税收管辖权。极少数国家兼行公民、居民和地域三种税收管辖权。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即使长期居住在国外,不是美国的税收居民,也要就一切所得向美国政府纳税。理由是:在外国居住的美国公民也能享受到美国政府给他们带来的利益。美国联邦法院在一项纳税案的判决中就曾指出,征税权不能取决于财产是否在美国境内,也不能取决于公民的住所是否在美国境内,而是要取决于纳税人作为公民与美国的关系。•有关案例分析:美国的库克诉泰特案•该案原告库克是一名美国公民,并且在其取得在墨西哥城的居所并居住在该市时仍保留着这一身份。被告依美国收入法规责令原告将其收入转回国内缴纳所得税。原告服从了这一要求,但提出抗议声明产生该项收入的财产位于墨西哥城,最后该项收入被征1193.38美元的税款,原告在支付部分税金后即向法院提出诉讼。•本案的问题:立法机关是否有权力对一个在取得收入时已永久地定居在墨西哥城且其产生该收入的不动产亦位于该城的美国公民的收入征收税款呢?•原告认为,这种征税权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获得收入的个人及产生收入的财产必须位于美国的行政区域内,认为这是美国税收当局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但这种辩解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居民。这种权力是以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换句话说,征税权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位于美国国内还是国外,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美国政府对那些居住在国外且财产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税收管辖权。•本案涉及问题的核心是税收管辖权,本案美国税收当局行使的这种管辖权称为公民税收管辖权,尽管美国法院的意见具有相当的说服力。但需要注意,如果墨西哥政府亦对当事人的这笔收入征税,就发生了双重征税现象。(一)公民税收管辖权1.公民身份的判定(1)取得国籍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血统主义兼采双亲血统主义父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U.S.A血统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出生地为主兼采血统主义合并主义(3)双重国籍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冲突婚姻入籍而不失原籍(2)加入国籍自然入籍---婚姻、认领、收养、领土转移•2.公民在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否居住,均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二)居民税收管辖权1.在税收上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意义一是税收上对居民与非居民有不同待遇二是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2.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1)住所标准•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国家中有住所,即为该国居民•住所是民法中的概念,各国对住所的规定并不一致。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法国的民法典规定,个人的定居之地即为其住所。•英国的一个判例中规定:个人的住所是指他的永久性住处所在地,是当他没有理由停留在其他地方时所要返回的处所。•英国法律也规定,一个成年人的住所要取决于他或她的永久居住意愿。(2)居所标准与住所相比,居所不是一个有严格定义的法律概念,各国说法各异。居所与住所区别:——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住所通常涉及一种意图,打算将某地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供个人长期有效使用的房产,但并不强调在此长期居住的意愿从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来看,有的国家主要看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德国税法规定,在德国拥有可由其支配的住房,那么该人在本国就有居所。不过,居所的确定往往与时间标准连在一起。•(3)停留时间标准•1928年英国法院在审理一桩纳税案件时指出,一个人即使是没有固定住处的流浪汉,经常睡在公园里或马路边上,他或她也可以是税收居民。•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就应按居民身份纳税。•也有的国家规定,在任何12个月当中,当事人在本国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标准,就要被视为居民。•多数国家用半年期标准(183天、182天、180天)•少数国家采用一年期标准。•各国有差异。(4)意愿标准•即一个人如有在一国长期或永久居住的意图,也可视为该国居民。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3.法人居民身份判定(1)登记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这是一条纯法律标准。凡是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是否在本国境内。(2)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管理与控制中心一般是指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负责公司政策的制定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控制。•以英国为例•—董事住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地—日常管理地(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主要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机构。(4)控股权标准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009年4月,国税发【2009】82号文,明确规定在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只有其最高决策机构(如董事会)和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如高层管理部门)同时在中国境内的,才属于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4.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1)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一是缔约国税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其为某一方居民。(中日、中美、中法等)二是按照《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推荐的方法,推导出其合适的居住国。(中英、中丹、中加等)•按顺序推导:•永久性住所、重要经济利益中心、习惯性住所、国籍、协商解决•分析•依据中英税收协定第四条居民的第二款,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照第二款所述规则确定。首先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按照这一规则,既然肖先生的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然在中国,在中国拥有永久性住所,因此,应判定他是中国居民,应由中国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就其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英国则不是他的居民国,不能行使居民管辖权征税。(2)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一是缔约国税务当局协商确定该法人为哪一方的居民。(中加、中泰、中韩、中菲等)•二是在已有的各种判别标准中选择其一作为各方共同遵循的标准。其中,《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推荐“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标准。•从事国际海运而将管理机构设在船上的跨国法人,按照船舶的船籍所在国或母港所在国和船舶经营者居住国的顺序判定。第三节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概说•1、从源征税:体现了国际间经济分配的合理性,体现了税务管理上的便利性。征税的理论基础:成本-受益原则。•2、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引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针对非居民的。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实施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非居民外国人(外国企业)在征税国出场(停留)•此时是以对来源国经济的参与为基础的一种对人管辖权,人的出场为按成本受益原则征税提供了论据。(2)非居民外国人(外国企业)不在来源国出场,而是从来源国得到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对此实行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实质上是一种对物的管辖权,汇出时征收预提所得税。(二)各种所得来源地征收规则1.什么是来源规则•即税法中确定所得来源和费用发生地点,以便合理划分国内所得与国外所得以及相应费用的有关规定。2.来源规则的重要性(1)区分国内外来源,决定征税与否。(2)对居民的所得区分其地理来源,以此作为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基础。3.按不同类型所得确定来源的规则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主要有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这些不同种类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和征收规则是不同的。(1)营业所得•营业所得是指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养殖业、金融业、商业和服务业等,通过进行企业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采用两种标准:第一,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常设机构,来源国就可以征税。(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有以下特征:有一个营业场所;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从事经营活动。•——常设机构的范围•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等;•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安装工程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不过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应该是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的;•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非独立代理人在非居住国从事经常的营业活动,即使并未设立固定营业场所,也应视为设有常设机构;•企业通过授权非独立代理人在对方国家经常代表该企业进行如签订合同的一些活动,也可以视为设有常设机构。•不得视为常设机构的范围,通常包括有:•第一,专门为储存、陈列或交付本企业的货物或商品而使用的场所,以及专门为储存、陈列的目的而存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第二,专门为委托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有的本企业货物或商品库存。•第三,仅仅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或者收集情报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第四,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而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跨国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的认定•①关于网址能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OECD的观点十分明确:即网址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当前协定范本中的常设机构。网址仅是计算机软件和电子数据的结合,其本身并不构成一项有形资产,也不存在诸如场地、机器或设备等设施,因此网址没有一个可以构成营业场所的地点。•②关于服务器能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OECD认为,与网址不同,服务器属于计算机设备,它总是建立在某个地点。对于操作该服务器的企业而言,该有形地点可以构成该企业的固定营业场所。•维持网址的服务器可以认定为通过该网址从事营业
本文标题:第二节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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