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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重点知识及常见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吕嘉宾第一讲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重点知识•第一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重点内容•第二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制造监检有关的内容•第三章起重机械制造的主要过程•第四章制造监督检验的基本做法•第五章起重机金属结构制造基础知识—焊接应力与变形•第六章典型金属结构——桥式起重机桥架的制作工艺第二讲起重机制造监检常见问题的分析和处理•第七章制造监检管理中常见问题及处理•第八章制造监检实施过程中常见问题及处理(含焊接工艺评定)2第一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重点内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第四条监检机构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提供型式试验的样机,也应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3•(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第十三条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被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4•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工作见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每年应当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5第二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与制造监检有关的内容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换证的规定。•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行政许可办理。•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取得新的制造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文件采用的规定。•(一)起重机械设计文件主要是指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等。•制造单位应当对所采用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包括制造单位自行设计或引进的文件等)正确性负责。起重机械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范围的规定。•(一)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规定,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1.首台投入生产的;•2.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3.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二)型式试验许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列入3C认证的起重机械、特殊类型的起重机械、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是同一型号的按照规格从高参数向低参数覆盖。另一种是超大型起重机械(320t及以上)的型式试验是按照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进行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但是参数不向下覆盖,而是6按照同型号同规格的首台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的要求。•(一)监督检验的性质•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是指由制造所在地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在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是法定的。•(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按《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中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执行。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释义】本条是关于起重机械制造场所的规定。•(一)制造单位应当在制造许可证上注明的制造场所内制造。•(二)对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大型起重机械,可以在许可证注明的制造场所之外的实际使用现场制造。•(三)现场制造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造,由使用现场所在地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释义】本条是对用于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规定。•(一)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不得全部委托加工,或全部购买,至少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由制造单位自行加工。如对于桥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只有一种主要受力结构件,制造单位不允许委托加工或者购买。有二种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起重机械(如门式起重机)可以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其中的一种(主梁或支腿)。起重机械不允许贴牌制造。•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四种: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主支撑腿——桅杆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主桅杆和起重桅杆),缆索起7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旋臂起重机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和吊臂,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支撑腿(支架)。•(二)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委托加工和购买的,必须由具有与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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