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M&TLawyers2014关联交易管理与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志群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序言•自2010年起,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改变了过去偏重事后调查的做法,通过各种管理手段事先防范避税行为,建立起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管理环节:主要职责是审查关联申报表和同期资料。–服务环节:主要负责预约定价安排和双边磋商。–调查环节:涉及转让定价调查和为期5年的跟踪管理。•其他反避税,如间接股权转让涉及的一般反避税(各种滥用)等。2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目录3•一、2013年度中国反避税情况概述•二、反避税实务中的一些问题•三、2013年度热点案例•四、同期资料准备中的重点与难点•五、关联交易管理:风险触发点及控制•六、明税转让定价团队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4一、2013年度中国反避税情况概述1、重要文件或将修订2、中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变化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1、重要文件或将修订5•中国反避税法规体系中的部分文件、规定在经过数年的实践后,存在一些调整或补充的空间。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以下方面文件的修订、制定:–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号文)进行修订–2、对一般反避税管理出台程序性文件进行规范–3、在其他的税种中增加反避税条款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2、中国税务机关的反避税工作变化行业方面关注服务业。一则,由于通过服务费方式转移利润的做法较多,且服务价格的确定存在诸多障碍;二则,由于营改增试点的持续扩围(行业),反避税方面也对此投入了一定的关注。企业方面关注对中国“走出去”企业的调查。交易方面关注股权转让、无形资产、融资及服务交易。地域方面也会关注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实施全国性的反避税。措施拓展关注成本分摊及资本弱化等的调查。中国的公司法修改:注册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权益性投资/实缴资本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7二、反避税实务中的一些问题1、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2、关联企业间服务费的分摊3、关于合约研发的管理要求变化4、特许权使用费风险5、APA快速获取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1、间接转让股权的问题•浙江征收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所得税4.5亿元–2011年9月30日,杭州市西湖区国税局接到设立在开曼群岛的A投资基金通过美国某国际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件,询问A投资基金在间接转让杭州某公司股权过程中是否涉及中国境内税款问题。浙江省国税局接到情况反映后,立即成立专案工作组,就此案展开调查。•特点:–涉案金额大–美国律所主动询问引发了该案–在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和公开媒体搜集了大量资料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2、关联企业间服务费的分摊•跨国公司将大量的费用分摊给国内公司•税局的基本原则:–不认可人事、财务、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分摊,因为这是投资方作为履行投资管理的职能,与被投资公司无关。–不接受没有标准没有依据的费用分摊。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3、关于合约研发的管理要求变化•现阶段的跨国企业合约研发模式中,对设立在中国的研发企业多采用成本加成来确定收入/利润,这些模式在早年还进行了转让定价的评估分析,往往存在较为复杂的计算方式和经济分析。但此类模式的一大缺失在于,较少考虑中国研发企业在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研发中的实质贡献,整体利润水平偏低。•合约研发的企业,原则上不能是高新技术企业,因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企业存在较为全面的功能。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4、特许权使用费风险•向无实体的避税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将面临反避税风险,从功能风险的角度来看,无实体的•避税港公司无资格接受特许权使用费。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5、APA快速获取•自预约定价安排(APA)谈签制度实施以来,进度过慢一直是纳税人所诟病的问题。而2009-2012年度的预约定价报告中,也对申请速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数据分析。•面对大量的谈签意向和有限的人力,税务机关严把申请关,在决定是否优先受理企业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企业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2、所提交申请的质量,如材料是否齐备、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方法是否合适等。–3、案件是否具有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特殊性;–4、对于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还需考虑:•案件所涉对方国家的谈签意愿;•案件所涉对方国家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在上述四个因素中,最需要强调的是所提交申请的质量。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续)•所谓申请文本的质量,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1、对于申请企业来讲,要考虑两个国家(双边预约定价)的接受程度,不要过于偏向某一个国家,保持合理性。2、企业提出的利润率水平应当符合行业共性,否则会影响税局的工作进度,税局重新组织方案需要很多的时间。3、文本中应考虑加入中国市场的特殊因素(即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汽车制造、医药生产企业、奢侈品销售企业必须要加入这两个方面的因素)。4、提交的申请中有创新方法(比如无形资产量化分析等)。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14三、热点案例1、全国首个大额跨境劳务交易反避税案2、反避税最大个案,补交税款十亿元3、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规避增值税事项4、南京首例境外投资企业反避税案例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案例一•案情介绍•问题点分析15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1、案情简介•全国首个大额跨境劳务交易反避税案,补税及利息将超8亿。–某世界500强企业分别于1998年和2004年在厦门设立两家子公司。跨境服务交易是将该跨国集团全球服务成本池中的费用(业务建议费、IT支持费用、研发费用和市场支持费用)先分摊给设在新加坡的关联公司,关联公司作为全球运营中心,再分摊给中国子公司。关联公司在新加坡的经营所得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存在着利用国家间税制差异转移利润的嫌疑。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续)•问题点分析:–跨国公司总部与新加坡关联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按照相关部门雇员人数来计算分摊跨境服务费,但是关联公司与中国子公司是按照销售收入分摊费用的。(方法差异)–中国两家子公司费用分摊计算基数,应该是分摊给新加坡关联公司的成本池,但是实际上两家中国子公司在分摊费用时,却采用全球成本池。–同样是费用分摊,新加坡关联公司对该公司信息系统开发、研发、市场营销等形成的无形资产享有经济所有权,但中国两家子公司以更高的比例分摊费用,却不享有任何所有权和利益。–案例二•1、案情简介:反避税最大个案,补交税款十亿元•2、解析:中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管理特点•3、企业转让定价管理建议18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1、案情简介:反避税最大个案,补交税款十亿元•在北京一起涉及跨国公司的反避税案中,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国税局历经3年多的调查和4轮艰苦谈判,最终使外方企业补缴税款近10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税收权益和税收主权。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反避税调整金额最大的案件。•虽然这家跨国公司实力强大,但它在中国的公司设立以来几乎没什么盈利。资料显示,2004—2010年累计亏损达20多亿元。从这家企业所处的行业来看,2006年至2009年,北京市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在12%以上,而这家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只有-18%。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我国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并开始对其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监控。19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续)•2008年,这家公司为避免被我国和它总部所在国的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的风险,向两国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申请。接到申请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和北京国税局随即组成工作小组,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先后到这家公司的财务、市场销售、技术研发、运营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这家企业累计亏损巨大,是由于销售管理费用率很高,销售收入不足以弥补高额的销售管理费用。费用高的原因则是要向境外母公司支付高额的特权使用费。此外,母公司对子公司向其提供的研发服务和技术支持服务,给予的报酬明显偏低,也是造成企业利润率低、连续亏损的重要原因。•经过与对方税务机关艰苦的4轮谈判,2012年双方终于就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达成一致。根据这一安排,这家跨国集团的中国公司向我国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利息共计近10亿元。这一结果还将持续影响企业未来在中国的纳税。按照该企业目前销售规模测算,每年将为我国增加税收1亿多元。20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2、解析:中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特点•这一案例的发生和最终解决,较为典型地展现了中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的5个基本特点:21转让定价调查对象的筛选规则税务机关倾向于以管理促企业自行调整预约定价安排对于转让定价管理的积极意义重点关注的关联交易类型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同时,要求调整和补缴流转税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续)•(1)转让定价调查对象的筛选规则•本案中,企业自在中国设立后多年亏损,04-10年累计亏损20多亿元,06-09年平均利润水平(-18%)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12%),属于转让定价应重点选择企业的第(二)类。这也最终使得该企业成为了税务机关的关注对象。22类型表现方式1、关联交易复杂•数量大、类型多2、利润异常•亏损、微利、跳跃利润3、利润缺乏可比性•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4、关联交易方异常•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5、合规义务不履行•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续)•(2)税务机关倾向于以管理促企业自行调整–在现行的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体系下,税务机关一般倾向于通过管理来促进企业自行调整。2012年度高达283亿元的企业自行调整税额(2012年度反避税补税总额为346亿元),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本案中,在掌握了企业多年亏损且营业规模巨大的情况后,税务机关对其关联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税务部门并未在发现异常情况的初期采取强硬措施,而是希望该企业能主动提出申请,再由两国税务部门通过谈判解决关联交易带来的不合理避税问题。23ProviderofOptimizedChinaTaxSolution(续)•(3)预约定价安排对于转让定价管理的积极意义•预约定价安排是在税企双方自愿、平等、互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为税企双方增进理解、加强合作、减少对抗提供有效途径。–本案中,企业于2008年提出了双边预约定价的安排申请。这一预约定价的申请时间点显示,企业其实很早就意识到了转让定价的风险,在具体的风险应对上,选择了申请双边预约定价的方式,将境内、外两方的税务机关同时引入,以期解决转让定价不合理的问题。企业选择申请双边预约安排,实际上将相关的争议转由境内外税务机关之间进行(税收管辖权等),此举措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