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学作业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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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作业题1.诉讼产生的原因和意义?原因: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公权利或他人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种保护行为。意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止不乏侵害的持续进行。2.如何理解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介入的情形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力。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公力救济:当事人无法通过自主性的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设立一种强制性解决纠纷、保护权利的制度。3.混合式诉讼的特点?1、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唯有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作出有关判决、提出有关主张或撤销诉讼请求,而法官的裁判内容不得任意超出当事人提出请求的范围。2、诉讼过程主要由法院操纵。表现在当事人必须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请求和主张;庭审活动的准备由法院进行;法院有诉讼指挥权,有权延长或缩短诉讼期间,有权中止、中断诉讼,有权限制、分开、合并辩论,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有权试行和解等。3、在调查证据方面同时发挥法院和当事人的作用。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由当事人积极、主动地举证和请求证据调查,试行交叉询问;另一方面,又不放弃法官在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上的职权作用。对于职权调查事项法院必须依职权进行调查。4.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是什么?一般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即辅助实体法功能的实现;例外情况下,程序法的功能是填补性的,即在没有相应实体法适用于个案时,允许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遵循程序法的规定造法。前者是由程序法的“外在价值”决定的,后者是由程序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的。5.诉讼的结构及法律关系?诉讼结构是指控诉方、被告方和审判者三方在诉讼中的低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指由诉讼主体通过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行为三个主要环节,并以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其实质内容。1.介入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专门机关为何不同?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原告即国家承担举证责任,国家如何承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还有海关侦察部门代表国家对案件进行侦察,搜集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而民事、行政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民事案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案件实行举证案件倒置,即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无需其他机关介入,提供证据。2.为何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受人民法院裁决约束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诉讼的需要而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是独立承担诉讼职能的主体,但他们同样依法享有参加诉讼活动所必须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3.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及改革出路?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4.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5.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特点?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民事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职权:行政案件检察监督权1.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共有原则和各自特有原则?共有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4、诉讼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原则;5、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6、监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7、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2、依靠群众的原则;3、侦查、检察、审判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7、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是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平等的原则;2、同等原则;3、对等原则;4、处分原则;5、法律调解原则;6、辩论原则;7、支持起诉原则。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1、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3、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决定执行的原则;4、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的原则;5、不适用调解和反诉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2.如何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改革案件承办人制度;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3.公开审判的标志和难点?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4.我国两审终审的主要问题有哪些?由于生产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和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度上升,重大复杂疑难民事案件迅速增加;同时,小额诉讼也较多出现。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不论是否有理、也不论争议标的的细微,在一审判决之后一律上诉,上诉率迅速攀升。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行完全的两审终审制,已经不合时宜了。5.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依据及面临的主要问题?人民陪审制度的理论依据:(1)人民主权理论。就是由人民分享国家司法权力,人民通过陪审方式参与国家司法活动,从而直接感受到了参与国家审判权的行使,是真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体现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同时陪审制度也是对司法权力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广大人民群众通过陪审制度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司法权行使直接的面对面的监督。(2)司法公正理论。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种偏见,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情合理,可以将来自司法之外的干扰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更能有效地抵制各种权力对司法的干扰,从而保障司法的独立性,促时司法公正。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1)人民陪审制的适用范围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制度仅适用于一部分一审案件的审判,至于究竟哪些具体案件的审判需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完全由法官自行决定。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清一色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绝非少数。(2)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公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均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很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3)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然而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非常混乱。(4)人民陪审员的任期问题。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采用任期制而非个案制,任期为5年,而且可以连选连任。陪审员的任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审判的积级性,也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5)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我国没有采取陪审员与法官分工负责的制度,陪审员的职权不够明确,多数陪审员未能发挥实际作用。(6)人民陪审员的补助问题。我国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这些作法很难发挥效力。1.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主要内容?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修订后的律师法扩大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三、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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