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基本知识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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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基本知识讲课主讲:广电总局法规司法制处处长张玲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在这里,与大家就著作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来做一个介绍,也是一个沟通和交流。我们处在知识经济的时代,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可以说知识的创新和创造,是我们当今社会发展的全新的动力和源泉,尤其我们广播电视,我们每天都在向公众传播精神文化产品。就是说,我们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活动,与作品的生产、使用和传播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广播电视的活动,与著作权的保护是息息相关的。那么我们学习《著作权法》的有关知识就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保护他人的正当的权益。那么今天我的讲课准备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先讲一下著作权保护的概述。第二个部分,是我讲课的主要部分,就是讲一讲《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第三个部分,在前两个部分的基础上,对与广播影视活动有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一个归纳和总结。一.著作权保护的概述著作权法律制度是怎么样产生的呢?著作权是由于作者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依法产生的权利。那么著作权的获得,需要对作品进行传播和使用。在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过程之中,一方面可以满足大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另一方面,也给作者带来名誉和物质利益,就是给作者带来精神和财产利益。作者精神和财产利益的满足和保障,有利于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有利于调动和提高他们创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整个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因此,国家就用法律的形式来把对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下来。因此,就产生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我在这里要说明一点,著作权,有的人又把它叫做版权,这两个词是一个概念,是同义词,这个在我们的《著作权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一)著作权保护的发展我们国家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发展情况怎么样呢?我们国家,大家知道,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曾经为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非常重大的贡献。比如说我们的四大发明,其中两大发明是造纸术和印刷术,造纸术和印刷术都是我们出版业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著作权的法律制度,又是随着出版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可以说造纸术和印刷术是我们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技术的基础。但是,现代著作权制度并没有在我们国家首先来产生,这是因为我们国家长期处于这种封建经济基础之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难以形成大规模的生产,难以形成比较大的市场。因此说,市场经济、商品经济,还是我们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经济的基础。我们国家,一直到清朝的末期,也就是在1910年的时候,制定了我们国家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律,就是《大清著作权律》。后来,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又分别颁布了《著作权法》。但是由于当时的社会情况,战乱连年,民不聊生,根本谈不上文学艺术、科学事业的发展。因此,著作权制度也没有得到更大的发展。2新中国的版权事业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国家的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来不断地建立和发展、完善的。在1986年的时候,我们国家颁布了一个《民法通则》,在这个《民法通则》里首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可以享有著作权。后来到了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实施。这在当时的全社会引起了非常广泛的关注。当时媒体也给予了大量的报道。就是把《著作权法》这个法律制度当做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劳动的这么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用国家法律的形式来保护知识分子的劳动。因为经过了十年浩劫,知识分子的地位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国家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知识分子的劳动,所以当时认为是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式的意义。后来在第二年,也就是1991年,国务院又制定、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实施条例》,也就是对《著作权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我们国家在版权保护的过程中,还非常注意与世界的交流和合作。在1980年的时候,我们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它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十六个专门机构之一,现在有179个成员国。我们国家是在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2年我们国家又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都是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基本公约。在93年,我们中国又加入了一个《录音制品公约》,它的全称是叫做《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被擅自复制公约》,加入了这样一个国际公约。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版权保护的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逐渐地与国际接轨。我们知道在2001年,对我们中国来说,也是一个非常不寻常的一年。在这一年我们经过多年的谈判,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也就是成为世界经济大家庭中间的重要一员。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同时又适应新技术和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的要求,我们国家对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修订,其中也包括《著作权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2001年10月正式颁布实施了,在2002年国务院又修订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就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的要求是相符合的,完全达到了国际保护水平,也就是说,中国在比较短的十几年的时间里,走过了很多西方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走过的一个著作权保护的这么一个立法的路程。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时,我们国家的公民版权保护意识也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90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的时候,我记得有一个学者曾经说过,就是说一个人如果把手伸到别人的口袋去掏东西的话,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盗窃行为。但是如果一个人使用了别人的作品而不支付报酬,往往这个人自己还很理直气壮,其他的人可能还难以断定这件事情的是非曲直。经过这么多年,现在目前的情况完全不一样了,可以说整个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得到了非常大的提高。这个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宣传、普及,也包括我们广播电视工作者的宣传工作,都是分不开的。也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司法实践,在通过对法律纠纷的解决,以及媒体的宣传报道,与这个司法实践也是分不开的。我们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戏剧音乐,还有电子软件等等这些版权的相关产业的发展,繁荣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发展情况。从现代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发端来看,著作权的保护是起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的利用。这种商业性的利用,它首先是从出版业来开始的。最早“版权”这个词在英语里面叫“Copyright”,这个“Copyright”,它首先指的并不是指作者的权益,而是指出版商专有垄断的出版权,不是指作者的权益。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逐渐地意识到,真3正需要特别保护的是作者的创造性,只有很好的保护作者的创造性的劳动,才能鼓励他们更多地、更积极地来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进行创造。作者的创造才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因此,基于这个认识,在1709年的时候,英国通过了一部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这么一个法案,以保护作者权益为目的的法案,这个法案就叫《安纳法案》。这个法案就是首次确立了作者对他的作品的支配地位,而且规定作者的权利是依法来产生的,而不是由于授权而取得的。因此,这个《安纳法案》就是在学术界就认为它是现代著作权制度产生的一种标志。有人也把它称作世界上、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著作权法》,也可以说它就是为现代的著作权制度起到奠基石的这么一种作用。(二)主要国际公约随着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突破一个国家的国界来在很多的国家,乃至在全世界的全球的范围内来进行传播都成为可能,而且越来越容易。仅仅靠一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就不能满足作者对于他权利的要求。因此,在19世纪中叶的时候,欧洲的一些国家就开始通过一些互利互惠的做法和通过签订一些国与国之间双边条约,来对著作权的保护扩大到对签订的双边条约的外国人的保护,就是把对本国公民的保护也给予签署的双边条约的外国人。在这个背景下,欧洲的一些国家在1858年在布鲁塞尔召开了一次文学与艺术作品作家代表会议,开始对建立著作权国际保护机构的问题来进行磋商。在1886年的时候,有十个国家签署了一个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这个公约在1887年12月的时候正式生效。《伯尔尼公约》是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因为它是1886年签署的,到现在也已经有100多年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伯尔尼公约》又先后进行了两次增补和五次修订。现在实施的《伯尔尼公约》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就是巴黎修订本。《伯尔尼公约》是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的一个基本的公约,而且是对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开放的国际公约。它确立了一个基本的法律的架构,就是对作者,因为他创作的作品都享有人身权利,就是他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这个基本架构形成以后,在各个国家的相关著作权立法中都得到了体现。《伯尔尼公约》还确立了一系列著作权保护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第一个就是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那就是给予成员国作者的待遇跟本国作者是一样的,就是说我保护其它成员国的国民,就像保护本国的国民一样,那你到我这个国家来,我保护你就像保护本国人一样,这个就是国民待遇原则,通俗地说。第二个是自动保护原则。就是说著作权的产生和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那他到你这个国家来,你就自动给予他进行保护,就不用进行登记,也不用进行注册,就不用按照你这个国家的法律来履行任何的手续,是自动产生的,这就是自动保护原则。第三个原则是独立保护原则,也叫著作权的独立性原则。就是每个成员国对外国作者提供的法律保护,都是依照本国的法律来进行保护,依照本国的国内法来向外国作者提供法律的实体保护。当然他的保护水平不能低于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最低要求。第四个原则,就是最低标准保护原则。各个成员国给予的保护的最低限度,不能低于《伯尔尼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比如说作者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作品应该来给予保护,保护期最低不能低于多少年,等等。这些就是说你不能低于《伯尔尼公约》要求的最低的保护标准。当然这个保护标准可以比这个《伯尔尼公约》的要求高,但是不能低于最低的保护标准。这是《伯尔尼公约》的保护的原则。进入20世纪,国际社会关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又签订了一系列的重要的国际公约。比如说在1952年又签署了《世界版权公约》,这个我就不细讲了。在1961年的时候,又签订了一个叫做《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4约》。这个国际公约非常重要,它是一个“邻接权公约”,什么叫“邻接权公约”?就是保护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就是说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他不是作者,他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这些法律主体,他们也要付出很多的创造性的劳动,因此,他们的劳动也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1961年的时候国际上就签署了这么一个新的国际公约。原来表演者,比如说他的表演主要是在舞台上和一些现场的表演,但是随着爱迪生发明留声机之后,随着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等等这些技术的发展,表演就可以被一些技术手段固定下来,然后通过其它的手段来进行传播。这样对表演者的利益就是一个损害。因此,国际劳工组织有一个统计,在四五十年代的时候,表演者的人数有一个非常急剧的下降,这个就与表演者权利的保护,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同样,唱片制作者和我们的广播组织,也非常容易由于技术的发展,造成权利也被侵害。因此,在1961年的时候,就由联合国的世界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还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起制定、签订了一个《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因为是在罗马签订的,所以就简称为《罗马公约》。这儿我还想说明一点,就是这个广播组织是指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是包括了电视的,广播的概念是包括了电视的。到1997年统计,已经有英国、联邦德国和意大利等等52个国家参加了这个“罗马公约”。在作品的传播者中间,唱片是最容易被复制的,因此唱片制作者的权利是最容易被侵害的。所以,为了有效地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1971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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