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7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1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2)省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3)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1、管理者的任免范围(重点)(1)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解】前2条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任免,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从其规定。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1)监事会、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2)董事会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重点)(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4、对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5、任期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1)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2)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法性;(3)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4)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5)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6)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三)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重点)1、一般规定(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①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②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请破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企业改制(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3)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3、与关联方的交易【解】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2(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④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链】“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3)在涉及关联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4、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5、国有资产转让(1)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1、国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现预算管理。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4、年度终了后,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解】预算报本级人大批准,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重点)1、损失认定(1)损失金额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3)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够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2、责任承担【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1)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2)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规定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3)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4)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5)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3、对责任人的处罚(1)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七、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3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1】①重大损失:革职反省5年②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解释2】只是不能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释3】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链接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一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链接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③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1、国有企业(1)以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3)国有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占用国有企业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但职工缴纳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不属于国有资产。2、集体所有制企业(1)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解】政府、国有企业为安置待业青年、企业下岗人员拨给或者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者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已达到其资产原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所有。(2)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独资创办的“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界定为国有资产。【解】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因此,不管是以谁的名义注册登记的,只要出资属于国有企业的,界定为国有资产。(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制权益的界定(重点)。【解释1】①1993年7月1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全部归劳动者集体所有②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只有)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解释2】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1)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部界定为国家股;(2)在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①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未履行担保责任)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界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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