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一章法学基础知识考情分析本章近四年试题考点归纳表年份题型考点2005单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诉讼时效期间;行政处罚的设定多项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综合2006单项特别诉讼时效;行政处罚的设定多项行政复议的范围综合2007单项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多项综合2008单项行政处罚的设定多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综合本章近四年试题分数分布表单项多项综合合计题分题分题分题分20053312452006221234200711112008111223前言本章主要内容有:法的渊源和体系;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的特征和种类;民法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创设权;行政复议的范围;犯罪构成;经济犯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种类。本章2009年教材删除了《物权法》的内容,将其独立设为第四章。增加了犯罪构成和经济犯罪的有关内容。本章主要介绍有关法律基础知识,历年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值不高。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一、法的概念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社会规范体系。二、法的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2.法通过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3.法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三、法的渊源(一)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判例法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三)习惯法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四)学说和法理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四、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的概念及划分标准法律部门是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由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和七个法律部门构成。1.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七个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行政法是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2)民商法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②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例如: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3)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如:预算法、企业所得税法。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他如人身关系、行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4)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已经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分别对三种诉讼活动进行规范。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仲裁法等非诉讼程序法。(与程序法相对的是“实体法”)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地位和基本制度概念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调整对象主要是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特征对象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领域,并具有经济目的性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本位性)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保护与消极的限制、约束和禁止相结合(规制性、综合性、公、私法特点)基本原则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本位)或公共利益出发协调经济运行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基本制度包括市场规制法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制度两大类【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调整对象的是()。A.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的赔偿与被赔偿关系B.公安局长与下属干警发生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C.企业与职能部门发生的经营承包关系D.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征纳关系[答疑编号911010101]【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并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本题的B选项所述关系为行政管理关系。第三节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诉讼时效制度一、法人制度(一)法人的概念和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社会组织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为法人: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法人的种类1.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是一种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最典型的是公司)2.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和司法机关)。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如残疾人基金会、作家协会、佛教协会)。(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自身性质的限制。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义务,法人不能负担。(2)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活动范围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独立意志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是由法人的机关或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例题·单选题】关于法人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人都是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法人享有的权利与自然人是一致的D.法人的民事行为只能由法人机关实现[答疑编号911010201]【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人制度。法人包括非营利性组织,所以选项A错误。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法人不可能享有,所以选项C错误。法人的行为能力可以由代理人实现,所以选项D错误。二、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1.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2.代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只能适用于民事行为。(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A.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B.传达室的张大爷将甲寄给乙的信送给乙的行为C.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D.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答疑编号911010202]【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行为。A错,因为该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B错,该行为是典型的传达行为。C错,该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中是代表行为,因为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对,因为公司的售票员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向旅客卖票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是一个代理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职务代理。(二)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所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这种代理称为本代理。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代理人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间接代理。【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代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B.指定代理应当经被代理人同意C.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D.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E.本代理的代理权只来自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答疑编号911010203]【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代理,所以选项B错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也属于本代理,所以选项E错误。(三)代理关系的终止终止的原因委托代理一般原因(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特别原因(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终止的效果(1)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2)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3)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对于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都造成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是()。A.被代理人取消委托B.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D.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E.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答疑编号911010301]【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关系终止。三、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1.时效的概念。民法上的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而导致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制度。2.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二)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规定了两种诉讼时效,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2)《海商法》的规定①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③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④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3)《合同法》的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1 / 1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