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学习目的】第一节概述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第三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复习思考题】第一节概述一、交通管理的意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是对高速公路上的车流按有关规则和要求,合理地引导、限制和组织交通流,运用各种现代技术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以保障交通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总称。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特点及任务(一)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特点(1)高速公路采用现代化的通信、监控设施,实施系统管理。采用检测、微机处理手段收集车辆运行、道路状况等方面的数据,从而指挥事故处理,进行交通控制和管理。其技术密集、设施投资大,是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无法比拟的。第一节概述(2)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任务复杂、手段先进、要求快速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又一特点。例如:事故排除速度对高速公路运营至关重要,不及时则可导致连锁反应,产生次生和重复事故。制止违章要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做,不然可能导致其他车辆之间必然事故等,均不同于一般公路。(3)管理体制及任务分工在归口上不一致。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但我国目前高速公路多是集资、贷款或引进外资修建,按谁投资谁管理的市场经济原则,理应由负责高速公路筹资、还贷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从管理内容上看,也远非交通公安一家可以完成,必须多部门统一协调工作。(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任务第一节概述(1)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高速公路上出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事故勘察、调查;和救援、救护、消防部门一起,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合路政部门清障保通,参与有关行政诉讼活动和结果处理,依法履行“治安管理处罚”职权。(3)参与交通控制与管理。对不良气候条件的交通进行控制和限制;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措施。(4)纠正交通违章,负责交通执法,协助高速公路收费,协助通信、监控、收费等部门进行治安管理。第一节概述(5)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培训和处罚。三、高速公路交通流概念及特征(一)有关概念1.交通量2.车辆速度3.交通密度4.交通量、密度和速度的关系(二)高速公路的交通流特征1.速度一密度一流量特征(1)自由行驶状态车速为(80~100)km/h,车辆密度不得大于每公里约25辆,车流量不得大于每分钟30辆。第一节概述(2)不稳定状态车速为(40~80)km/h,车辆密度每公里为25~45辆,车流量每分钟约为30~40辆。(3)拥挤阻塞状态车速小于40km/h,密度不大于每公里45辆,车流量每分钟低于30辆。2.车辆跟踪特征(1)当Q=20辆/min时,约有一半的车辆车头间距不大于2s。(2)当Q>30辆/min时,行驶在路上的85%的车辆处于跟踪状态。(3)当Q≥40辆/min时,车辆都处于跟踪行驶状态。3.车道分布特征4.拥挤、阻塞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一、交通管制的概念、特点、内容(一)概念(二)特点(1)指导性可以指导交通流重新分配。疏散拥挤,避免事故,调整已紊乱的交通秩序,改变交通管理被动局面。(2)协调性即通过各种方法协调人、车、路、环境关系,通过各种方法使其逐步达到一致,充分发挥公路网和道路设施的作用。例如,可以通过控制出行量以协调供需总量的矛盾,控制出行时间以协调供需关系在时间轴上的不平衡。(3)较强技术性高速公路采用各种现代化通讯、监视、监控技术手段,因而具有高科技、技术密集特点。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4)强制性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多以法规、制度形式出现,具有强化管理性质。(5)教育性各种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广泛宣传教育,并进行必要培训、考核,以教育大家自觉执行。(6)协作性高速公路中的交通管制,是要多部门相互配合的系统工程,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单独处理高速公路交通管制中的所有问题,只能是各部门各司其责,按章执法,相互有机配合和协作。(三)内容1.技术方面(1)协助设置交通工程设施包括标志牌、路面标线、护栏、分隔带、安全岛、情报板等。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2)协助设置监视、监控、通信系统包括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提供。(3)实行车辆检测。(4)临时划定专用车道、单向行驶、渠化交通和变向交通等。(5)事故勘察与处理。2.法制方面(1)监督执行有关交通管理条例或法规。(2)建立和执行车辆登记、检验等管理章程和制度。(3)组织交通管理职能机构。3.宣传教育方面(1)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宣传教育,按规定严格培训和考核制度。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2)加强对交通法制、法规宣传,严格执法,使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高速公路交通管制。二、管理系统的组成从世界各国的管理系统看,不管管理体制如何不一,均大体由类似的若干个职能部门组成,一般包括中央控制室、公安、通信、路政、养护、救援、救护等部门。(1)由设在公路上的终端设备组成的信息收集系统。(2)设在管理中心的信息处理及控制系统。(3)由设在公路上的终端设备组成的信息提供系统。(4)中央控制室与终端之间的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一)中央控制室1.计算机室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2.交通状况监测装置3.操作台4.其他设备(二)信息采集系统1.交通数据采集设施2.紧急电话3.巡逻车4.电视监视、气象检测器、轴重计及超重录像(三)信息提供系统(1)促使驾驶员采用合理的行车方式及路线,以节约时间、降低成本、增加用户效益。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2)促使驾驶员选择多种行车方式及路线,使道路交通量均匀分布,提高道路利用率及整体社会效益。高速公路信息提供系统的组成,各高速公路可根据情况采用全部或其中一部分。1.标志牌(1)指示标志指示车辆行进或停止和车道名的标志,采用圆形或矩形图案。(2)警告标志警告驾驶员注意高速公路设有各种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情况的标志,采用等边三角形图案。(3)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如限制速度标志等,采用圆形、八角形、倒三角形。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4)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其中,立交出入口的预告标志、服务设施的内容标志是高速公路的两种最重要的标志。服务设施的内容采用各国通用的识别符号,英文字母P代表停车场,汤匙与叉子表示食堂或餐厅,加油柜表示加油站,扳手表示修理站,还可以用红十字或英文字母SOS表示卫生急救站,用床表示旅馆等。2.路面标线3.可变情报板、可变标志4.交通广播及路侧通信广播(1)信息处理及编辑装置将信息收集系统得到的交通信息不断编辑加工,按照优先程度选择应该提供的信息内容。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2)声音合成装置中央控制室或终端利用大容量的话音存储器实时地将所选择的信息转换成声音。(3)监测装置监测合成的声音,必要时可以由播音员直接播音。(4)路侧广播装置由天线及发送部组成,将中央装置的模拟话音信号变成高频振幅调制信号从天线发射出去,供汽车收音机收听。(5)指示标志牌在提供路侧通信的路段起始点前预告广播的频率。5.高速公路信息中心终端6.紧急情报提供系统(四)高速公路通信系统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①管理中心(或子中心)调度电话、业务电话、监测电视、业务电视、传真机、计算机;②收费处传真机、业务电话;③公路养护部门;④紧急电话;⑤交通量监测器;⑥气象监测系统;⑦各种可变情报板;⑧公路广播系统、路侧通信广播;⑨移动无线通信;⑩速度限制标志牌;⑪电视摄像机;⑫隧道防灾设施、监测电视、火灾探测器;⑬服务区、停车场的交通信息中心终端;⑭中央控制室:计算机、交换机、声音合成装置等;⑮对称电缆;⑯光缆。(1)电话通信分为有线通信的紧急电话、业务电话、指令电话以及移动无线通信的车载电话。(2)数据通信传输各种检测器、可变情报板、路侧通信等数据。(3)图像通信传输监测用工业电视录制的图像。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1.高速公路电话通信系统2.光纤通信系统三、高速公路交通控制高速公路交通控制,是通过对当时监视系统收集到的交通流基本数据进行分析与处理,作出最适用当时具体交通情况的控制方案,并通过硬件设备显示给高速公路使用者必要的情报、信息、命令,为改善人和货物的运输安全而对高速公路交通进行调节、警告和诱导,从而实现充分合理地使用道路的目的。05(108~148)P41J_Embed_1.jpg第二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图5-1交通拥挤与交通量及交通密度之间关系(1)交通限制即限制和调节驶入高速公路拥挤时间与拥挤路段的交通量。(2)交通引导即建议高速公路的车流速度、行驶路线、使用车道和时间。第三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一、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分类1.交通事故的定义第三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1)有违章行为人员人员是构成交通事故的主体,人员的违章行为是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人员包括参与交通的人员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或法人。参与交通的人员是指车辆驾驶员、人和乘车人。驾驶员又分为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如骑自行车的人、赶畜力车和推、拉人力车的人员;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是指那些在道路上施工养护、堆物、作业、违章摆摊经商、打场晒粮等占用道路的人员或电力、通信、管道、建筑等行业设置穿、跨道路的物体,有可能妨碍交通或造成事故的个人或法人。这些人员不是以道路交通为目的,但他们的活动却与道路交通有密切联系。例如某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擅自断路进行养护,将上行车辆引入下行线,造成上、下行车辆剧烈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第三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这些养护部门、施工人员和指派进行施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领导人,虽未参与交通也未受到事故伤害,但他们已成为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需要指出的是,他们之所以能够成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主要是这些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部门规章,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府规定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国家技术标准等。如果参与交通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无违章行为,像遇到飓风、海啸、地震、洪水以及山体滑坡等人的主观意志之外的情况,造成参与交通或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车辆、财物的损害,就不能称之为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2)有运行中的车辆车辆是构成交通事故的重要条件,如果说造成损害的各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都未驾驶车辆,比如行人与行人相撞就不能叫做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所列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以燃料、电力为动力的车辆;非机动车指畜力车、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以人力畜力为动力的车辆。根据交通事故的定义,这些车辆还必须是在运行过程中互撞或与行人、固定物发生碰撞,才能称为交通事故。如果行人碰撞处于停止状态的车辆上;乘车人从静止的车上跳下造成伤害是不能称它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3)在国家实施行政管辖的道路上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交通事故。但是道路也与“人员”和“车辆”一样,有着自己的特定的含义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条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规定了范围:“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人员和车辆在上述道路和地方通行,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约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第三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但在其他的道路,如厂(场)区、机关、学校、单位院内、机场、港口、货场等不是供社会人员、车辆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比如机关院内的道路上汽车轧伤了行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适用于机关院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因此该类事故只能由机关按照内部规定或由人民法院处理。(4)有过失造成的损害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有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害结果的事件,没有损害结果不能称其为事故,但又不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