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考评制度的意见一九九八年四月为了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促进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逐步做到干部能上能下,特建立领导干部考评制度。一、考评对象1、研究所担任实职的党政领导;2、院机关担任实职的处级干部;二、考评方法步骤考评采取自我总结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分四步进行1、思想动员,考评前首先由单位主要领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使被考评人员和单位职工明确考评的目的意义,考评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以正确的态度参加考评,为搞好考评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2、述职报告。被考评者根据自己所担任的职务和分管的工作。向职工大会做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联系实际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工作的情况。履行岗位职责的主要工作成绩,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统一,与其它成员协调配合情况,勤政廉洁,联系群众,遵章守纪,改进作风情况,存在不足和努力方向。3、民主评议。在领导干部述职的基础上分组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民意测验,采取打分或投信任票,给每一位被考评者做出评价。4、集中整改。召开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制定整改措施。三、组织领导民主考评是加强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院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成立专门考评组具体组织考评。四、奖惩办法通过考评,政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的给以表彰奖励;对不努力工作,起不到应有作用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调离领导岗位,逐步形成干部能上能下的管理机制。五、考评时间院每两年考评一次,考评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做出规划,报院党委批准后实施。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对院属研究所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结构比例控制的管理意见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经研究,决定对院属各研究所、中心实行分类管理,精减行政管理机构,严格控制行政管理人员。现提出各类型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结构比例控制的管理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一、太原市北营大院研究所内部的机构设置l、编制在50-100人的研究所,设综合办公室1个,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15%;2、编制在100-200人的研究所,设管理科室l-2个,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3、编制在50人以下的研究所,设综合办公室一个,管理人员本着精减、统一、高效的原则配备;二、太原市北营大院外研究所内部机构设置l、编制在100人以下的研究所,设管理科室2-3个,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2、编制在100人以上的研究所,设管理科室3-4个。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3、编制在50人以下的研究所,设综合办公室1个,管理人员本着精减、统一、高效的原则配备;三、太原市外的研究所内部机构设置l、编制在200人以下的研究所,设管理科室3-4个,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15%;2、编制在200~400人的研究所,设管理科室4-5个,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3、编制在400人以上的研究所,设管理科室5-6个,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8%;备注:l、管理岗位指:直接从事行政、党务、科研、人事、财务管理的干部2、机构设置的原则:本着精减、统一、高效的原则,合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3、人员的配备:要先明确岗位职责,尽量做到一人多岗,本着精减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为了加强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尽快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有较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学术带头人队伍,不断增强我院的发展后劲和综合实力。现制定加强学术带头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全球科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人才已越来越成为竞争的焦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具有较强创造性能力的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使用,是关系一个科研单位兴衰、强盛的最重要的因素。各级领导一定要认清当前的形势,确立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要把整体性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学术带头人梯队的建设,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性任务来抓。对人才培养,选拔和使用,要有时效观念。要切实加强对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的领导,通过公开、平等、竞争的方式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科技人才,尽快形成以中青年科技骨干为核心的学术带头人队伍,为我院科技事业的发展和创新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二、我院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老专家的作用,依靠中青年科技骨干,创造成才环境,大力培养,大胆任用青年优秀科技人才。三、加强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加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引导他们走与农业生产、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四、根据我院的发展需要,设立“资深研究员”岗位。1、资深研究员任职的基本条件:(1)年龄在60岁以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研究员;(2)被院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所聘为首席专家或首席学术顾问者;(3)在我院重点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我院重点研究领域的学科奠基人或学术带头人,在本专业发展中做出了开创性的重大贡献。(4)具有很强的指导、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能力。(5)具有较强的争取外部资源的能力。(6)不再担任科研项目或课题负责人。2、资深研究员由院长聘任,聘期三年。3、首次聘任的资深研究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4、资深研究员应当本人自愿、身体健康。5、资深研究员岗位的主要职责是,担任院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所首席专家或首席学术顾问,研究国内外农业科研、生产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和最新科技信息,对我院的科研、开发,经营等方面的发展提出建议,参加院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的论证;争取外部资源,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6、资深研究员待遇:年津贴5000元。五、院建立“人才培养基金”。每年拿出40万元作为专项经费,用于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培养,促进人才的尽快成长。1、从“120人才工程”确定的培养对象中,由院、所两级共同确定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的中青年拔尖人才,选派到国内有学科优势的高校或科研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短期学习或合作研究,以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每年选派10名,院每人资助5000元。2、对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在入学前应与本单位签订“在职职工攻读研究生学位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培养的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取得学位后回本单位服务年限(一般不少于5年)。取得博士学位后院资助1万元,取得硕士学位后院资助2000元。对违约者在调离我院时应追回院资助的培养费。3、建立4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核制度,院每二年组织一次全院外语水平测试,对测试优秀者。由院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国际交流活动。优先推荐晋升技术职务。六、鼓励专家联合培养研究生。由我院专家与高校联合申报研究生招生计划,经批准已招收研究生的我院导师,由院每月发给100元导师津贴费。七、进一步搞好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补充、增新、拓宽和加深、加速创造力的开发,提高素质的一项终身性的教育。重点是:改组和优化智能结构,培养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当前我院继续教育应坚持定向培养。讲求实效,按需施教,学用一致的原则,培养的重点是4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各单拉要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八、对“120人才工程”确定的培养对象,继续实行定向培养、追踪考察、动态管理的办法。建立竞争机制,择优汰劣,促进人才脱颖而出。九、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引进国外智力的效益。要有计划地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基础扎实,有一定科研实践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出国进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对回国人员,要加强教育、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院工作。十、压担子进行强化锻炼1、尽快解决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人员结构的新老交替,研究室主任和课题主持人。年龄超过50岁的必须配备大学本科以上40岁以下的室副主任或课题第二主持人。年龄超过55岁者一般不再担任课题主持人(申报国家级研究课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初评委员会成员中,45岁以下的委员应占30%以上。3、积极推进研究课题公开招标或课题主持人竞争上岗制度。在新老交替过程中。课题主持人岗位出现空缺时,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办法来确定主持人。4、继续选拔业务技术水平较高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中青年到所级领导岗位上任职。进行全面工作锻炼。加强管理人才的培养。十一、在加强学术带头人梯队建设的同时,应注意搞好整体性人才资源的开发,充分发辉群体优势,把我院的科研、开发、经营等方面的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十二、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十三、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关于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关于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院属各事业单拉,凡新进人员,包括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军转人员、调入人员,均实行聘用合同制。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在本单位人员编制内进行,超编,满编不准聘用,从非在职人员中聘用。须有省人事部门下达的增人指标。第四条聘用人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及内容第五条聘用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3、具备现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4、身体健康。第六条聘用合同采用书面签订的形式,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遵循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原则。第七条在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不因甲方法人代表的变更而失效。第八条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聘用单位、受聘人、本人档案、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经签订后正式生效。第九条聘用合同的内容:1、受聘人应有的职责,权力,和聘用期间工作应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任务。2、聘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3、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4、工作纪律,工作条件,劳动保护。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6、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包括试用期)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协商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因工作需要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1、受聘人在试用期、见习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2、聘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3、严重失职,违反工作纪律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5、公派留学或因私出国逾期不归的。6、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1、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条件的。2、因公负伤未愈的。3、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规定哺乳期的。4、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休息不满一年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合同:1、聘用单位未履行合同的。2、经聘用单位同意调动的。3、经聘用单位同意,受聘人考入全日制院校的。4、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不得解除合同。1、承担国家和院所重大科研项目或重大横向委托任务期间。2、掌握重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和资料未脱离保密期的。3、掌握重要经营销售渠道等关键岗位工作的。第十七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聘用合同自行解除。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八条任何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