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质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名称及号码质权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名称及号码出质股权数额币种:,数额:万元/万股质权登记编号□设立登记被担保债权数额币种:,数额:万元。股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人类型□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其他质权人类型□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业企业□自然人□其他□变更登记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注销登记注销原因□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导致质权消灭:。□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申请人声明质权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出质人签字或盖章:质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重要提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股东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及方式,工商部门不再对股东的股权进行登记和监管。工商部门无法对已办理股权出质的股权进行冻结。工商部门无法审查已出质股权的真实性,无法确保作为抵押物的出质股权不被转让,无法保护质押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股权出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合同双方自行承担。质押有风险,请审慎签订合同。合同双方已认真审阅和知悉以上内容,并承诺对股权出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出质人承诺根据《物权法》的第226条的规定,质权存续期间,除与质权人同意外,不擅自转让或处分股权,如违反规定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自行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注:办理股权出质设立及变更登记时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或机构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出质人、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以及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或机构变更名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4、申请设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5、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7、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1、本申请书适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设立登记”栏,“质权登记编号”栏无需填写。3、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变更登记”栏有关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4、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注销登记”栏有关内容,在“注销原因”前的“□”内划“√”。5、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申请人可为出质人或质权人,填写“基本信息”栏和“撤销登记”栏有关内容。6、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