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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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之我见姓名:XX专业:XXX学号:XXXX提交日期:XXXXXX2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之我见摘要由于传统法律观念对知识产权法属地性的强调,著作权法领域曾被认为是各国径自适用本国法律,并不存在法律冲突的一隅。虽然有学者早在20世纪之初就颇有远见地在理论著述中提出过著作权法律冲突的解决之道,但是国家立法开始制定著作权冲突规范,还是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才发生。由于大陆法系作者权法律文化传统和英美法系版权法律文化传统所强调的价值迥异,前者强调对作者自然权利的尊重,后者强调作品利用上的经济效益优先,著作权法律冲突的解决仍为各国司法机关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文中,先大致介绍了知识产权中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基本概念,随后本人就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了自己的六点看法,最后在文章的结尾对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一些展望以及对上述六点看法进行了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关键字: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法律、国际著作权制度国际著作权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著作权制度,是指国际社会和所包含的一切著作权制度,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区域性条约或双边条约,也包括内国的著作权制度等,亦可理解为世界著作权制度。狭义的国际著作权制度,是指通行于国际社会的,具有广泛影响力和普遍实用性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就是著作权制度在国际法上的具体体现。本文在这里探讨的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是指广义的国际著作权制度所反映出的发展趋向。时至今日,作为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国际著作制度是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著作权制度的综合,它的形成和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传播的基本态度。经过不断演进和完善,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六大趋向:技术上的现代化、价值上的多元化、规则上的趋同化、利益上的本土化、政策上的3战略化以及经济上的产业化。下面对此六点进行分别阐述。一、技术上的现代化新技术的发展往往会影响到著作权制度的相关立法,代表新技术发展方向的技术公司往往会成为著作权法改革的主要推动者[1]。一次技术变革的浪潮,都会把著作权制度的修改推到风口浪尖,实际上,著作权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在不断接受并适应着新技术带来的挑战。著作权制度经历了300年的长足发展,早已从“印刷著作权”的初创阶段步入了“电子著作权”的崭新时代。在经过了20世纪大变革的洗礼后,著作权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保护深度和力度均迈上了新的台阶。在21世纪,人类即将进入网络时代,信息的广泛复制和传播将是推动著作权制度变革的驱动力,著作权制度将成为促进各国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的重要因素。“网络著作权”[2]时代,就是国际著作权制度的现代化时代,世界基于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各国人民之间的文化交流更为便捷和频繁,紧跟技术的著作权制度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了让著作权制度更好地履行这一使命,古往今来,各国频繁地对本国的著作权法进行着修改,并不遗余力地推动相关国际条约的缔结。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从历史到现在不断修正并完善本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使其能够适应由技术快速发展所带动的社会变革的实际需要,同时,这些国家还积极努力促使著作权相关领域国际立法的制定和生效,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4二、价值上的多元化著作权制度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价值诉求的多元化和保护手段及方法的多元化。其中,价值诉求的多元化是著作权制度内在的根本利益冲突的体现,保护手段及方法的多元化则是著作权制度外在的协调机制相互作用的多样性的体现。价值诉求的多元化,是指国家之间、国内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现代著作权制度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互冲突的问题,即保护著作权与传播作品如何平衡的问题[3]。著作权人、读者、网络服务商、国家等主体在著作权制度的舞台上纷纷登场,有的要求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利益,有的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责任。在我看来,之所以在著作权领域寻求这样的利益平衡,究其实质,是因为著作权是一种相对的垄断权。著作权制度保护手段及方法的多元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提供法律制度保护之外,赋予著作权人以技术措施保护的合法性,即著作权人除了依靠法律保护以外,还需要借助技术措施来防止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和传播,并且通过技术措施来实现对作品著作权的授权和使用监督。二是实现著作权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民事、行政、刑事的双重立体保护。多元化还体现在著作权制度的社会功能方面。著作权法律关系是多种社会关系的一种,而著作权也不可避免地带来社会性特征。从著作权的社会性角度来看,如何在各方利益之间达到均衡,从而在科学5不断进步所引起的社会关系变迁过程中适当地为著作权提供保护,是著作权法学研究中一个长期的任务[4]。三、规则上的趋同化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趋同。最初的各国法律制度差异很大,呈现条块分割的状态,后来经济全球化大大改变了这一状态,各国首先在民商事领域法律制度方面进行着法律冲突的协调和解决,随后又逐渐向其他领域渗透和扩展。知识产权制度是响应经济全球化最为快速的法律领域,也是最早形成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的法律部门。著作权制度的趋同化与著作权制度的国际化密切相关,又与著作权的国际保护息息相关。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大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1)单方面保护外国作品;(2)互惠保护;(3)双边著作权保护条约;(4)多边著作权条约[5]。无论哪一种国际保护形式,实际上都促进了著作权保护理念和著作权制度具体规则的相互融合。四、利益上的本土化表面上看,国际著作权制度的本土化是与趋同化相矛盾的,因为趋同化实际上是法律规则的一致化和价值定位的全球化,而本土化则是利益的国家化和民族化。但是,仔细考证起来,本土化与趋同化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都应该是开放的、积极的政策选择。尽管知识产权问题在各国(至少是某些地区)是相当一致的,但其保护却往往是建立在极为不同的根本原则基础之上。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全球化带来了从医学到农业等各个领域的新挑战。知识产权的6急剧扩张威胁到拯救生命的药物的获取[6]。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球化,限制了各国利用知识产权法去追求其他目标的能力。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国家政策利益取向,逐渐形成了两种对立的价值观:一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推动的以己为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二是发展中国家日益重视本国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积极参与并倡导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7]。相对于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著作权领域的利益分歧最为明显,这主要体现在国际著作权保护水平应该弱化还是强化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力争在国际上降低现有著作权保护水平,而发达国家则要求强化并不断延伸到新的技术领域。两大国家利益集团的另一个争执是在对待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知识资源保护的态度上,发展中国家力争把本国占优势而国际上还不保护的有关客体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以及提高本国占优势的某些知识产权客体的国际保护水平,而发达国家则持消极态度。五、政策上的战略化著作权制度不仅是保护作者权利的制度,其往往可以成为国家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工具,并与一国的文化产业政策相联系。在现代著作权制度诞生和发展成熟的西方国家,最初是把著作权制度定位为作品复制权的利益分配,后来又转为以作者权为核心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发展到现在则是以实现作者权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为并重目标,其中,更加注意从战略上充分发挥著作权制度对于文化传播的重要性,以著作权战略等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发展和国际7竞争的筹码。在政府公共政策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世界各国而言,知识产权战略既是对知识经济时代发展趋势的回应,也是解决社会重大发展问题的举措,其目的无一不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提升知识创新能力,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8]。在社会政策方面,知识产权政策的实施有赖于其他公共政策协调配合。公共政策需要常常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之间达到某种均衡,以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六、经济上的产业化当世界跨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全球运输体系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日趋现代化,世界各国间的时间和空间距离大大缩短,经济市场化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并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全球性趋势。各国在振兴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深感知识的力量和意义,逐渐使著作权成为一种资源而进入国际贸易领域,随后迅速普及并成为一种主要的国际贸易形式[9]。著作权交易促进了作品流通,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渗透到文化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著作权产业,必须依赖于著作权的保护,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先行者,著作权在21世纪的今天在世界范围内又有了更大的发展。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已经迈入产业化道路。著作权产业又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产业”,是指有关企业8或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有关,并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著作权法律的规范。而今,新兴经济大国中越来越多的决策者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鼓励私人对于工业领域和科学领域的研究与开发进行投资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印度、巴西等正是这方面的受益者,逐渐完善的著作权制度保证了这些国家的著作权产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增长。综上,国际著作权制度整整经历了300年的发展变革,如今呈现出技术上的现代化、价值上的多元化、规则上的趋同化、利益上的本土化、政策上的战略化以及经济上的产业化这六大趋势,其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直接影响可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上述的六大趋向一定程度上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内容中都有所体现,另一方面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实际进程反映了国际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趋向。由此看来,我国《著作权法》从立法到修改都全面考虑了所加入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做到了尽量将之与国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现实需求有机结合,研究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趋向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9参考文献[1]JESSICAOr.L.Rev.LegislationandTechnologicalChange[M].LITMAN.Copyright,2005[2]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ALFREDC.YEN.TheLegacyofFeist:ConsequencesoftheWeakConnectionBetweenCopyrightandtheEconomicsofPublicGoods.52OhioSt.L.J.1343(1991)[4]雷炳德.著作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5.[5]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6]SUSANK.SELL.WhatRoleForHumanitarianProperty[M].TheGlobaliz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6Minn.J.L.Sci.&Tech.191,2004.[7]丛立先.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向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8]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发展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9]蒋茂凝.国际版权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建构[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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