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果主义和绝对主义的思考一、引例假设一辆正在高速行驶的电车刹车失灵,身为司机的你发现,如果继续往前,会撞死这条轨道尽头的五个工人,但你同时发现,如果转到另一条轨道上,只有一个工人会被撞死,你手中的方向盘没有坏,情况危急,你会怎么做?在桑德尔教授的课堂上,大多数的学生选择转向,此时的道德原则是“牺牲一个人保全五个人”。这时,如果更换案例的条件:假如我不是电车司机,而是站在桥上的旁观者,身边正有一个大胖子,我只要把他推下去,也能阻止电车撞向前面的五人。你会怎么做?但是这时,绝大部分学生都拒绝这一行为。同样是“牺牲一人保全五人”,这个原则出现了什么问题?在思考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发现,当我们在特定的情况下作出判断,然后试图阐明作出这些判断的理由或原则时,我们是根据一定的原则来做决定的。但当我们面临新的情况时,我们重新检验这些原则,根据新的情况修正这些理由或原则,我们发现,要在特定案例之下自圆其说我们的判断,校正我们一再确认的原则,难度越来越大。正如桑德尔教授所说:“哲学使我们原本熟悉的东西变的陌生。”哲学并不是给我们更多新信息,而是给予我们另一种看待事物的方法。自我认知就像一个迷路的旅人,无论它多么混乱或者不安,你已经不能不再想它了。这个过程困难却又不得不全身心投入。道德和政治的哲学就像个故事,你不知道它会将你带向何方,但你清楚的知道,这是关于你的故事。这也是我们学习这门课的意义所在。二、结果主义和绝对主义当我们选择要不要转动方向盘时,大多数人选择转向,此时我们实际上是根据结果主义(Consequentialist)的原则来做决定,即事情的正确以及道德与否取决于你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在这个假设中,如果在最后,可以有五个人活下来,那么哪怕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也是值得的。结果主义中最有影响力的观点是功利主义,其代表人物是英国政治哲学家边沁。“功利主义”是一种以人的行为效果的大小和利益的多少作为道德原则和道德标准,来判断道德价值的道德学说。功利主义认为趋乐避苦、追求幸福或利益是人的本性,是人生的目的;道德的目的、价值就在于增进人的幸福和快乐,道德是获得幸福的工具;它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道德原则;判别道德与否的标准是否能增进幸福和快乐,如果快乐总量大于痛苦总量,便是善的、正义的、道德的,反之就是邪恶的、不正义的、不道德。仍以引例分析,当我们选择转向时,我们的道德逻辑是5个人的生命比1个人的生命具有更大的效用(utility)。而在本课的另一个案例——同类相残案中,这种对比更加明显,吃掉没有亲人的病重的男孩使大家活下去,比大家一起饿死(可能)更能使效用最大化。而当我们在考虑要不要推胖子的时候,我们是根据绝对主义(Cateorical)的原则来判断的,即道德有其绝对的道德原则,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而无论所造成的结果是怎么样的。即使是为了救回5条人命,杀害一个无辜者,人们在考虑是不是要这么做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行为的本身,无论结果如何人们觉得这是错的,而且大错特错。绝对主义主张人有某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是来自较大群里的福祉和效用。自由主义的观点解释道,我们的权利产生于国家和政府形成之前,是人生而有之的,而其中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自由。人类是自己的主人,人类拥有自己。康德则解释道:“人不是他人的工具,而是自己的目的。”因此,一个理性的人,其本身就是目的,而不只是被其他意志任意利用的手段。理性的人拥有尊严,他们值得崇敬和尊重。我们没有权利牺牲一个人来救五个人,因为人类属于自己,而不是社会的所有物。康德则会说,我们选择不将胖子推下桥,因为我们是理性的人,我们的理性告诉我们必须尊重每个人,尊重人类的尊严,意味着不仅仅将人视为实现目的的工具,而且要将人本身也视为终极目的。由于这样的原因,为了一些人的幸福安乐而牺牲其他人,就是错误的。三、现实思考1、集体主义与个人价值中国人历来具有“集体主义”的传统,认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从属于集体利益,甚至必要时为了集体利益,个人必须要作出牺牲。从古至今,各种“舍小家为大家”的人物无不为官方塑造成道德楷模。这和功利主义的原则不谋而合。一个人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甚至是生命,这也许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但它不该被义务化,不应该要求每个人都要舍小家为大家,好像不这么做就是自私似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胁迫。我们是时候多关注个人的价值了,不要把他人当成是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工具,因为他不属于你。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某节目曾分享过一段亲身经历:在美国的一个早晨,他所住的楼发生了火灾,当下楼的时候,一对年迈的老夫妇因腿脚不便缓慢地走在前面,挡住了后面的人。高晓松坦言受中国教育长大的他当时想冲过去掰开两个老人,让后面的人先走,但当他看到所有的美国人都平静地让老夫妇先走时,他被打动了。这是中国传统中集体主义价值观和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一次碰撞,同时也是功利主义和绝对主义的一次碰撞。2、政府依法行政自由主义哲学家约翰洛克在解释人类的自然权利时说,在国家和政府之前便以存在人的自然权利,包括自由权、财产权、生命权。那时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都可以自由地选择道德标准,但当人们意识到这种社会生活的混乱和残忍之后,便同意通过协议来脱离自然状态,放弃执法的权力,建立合法政府,并被大多数人通过法律体系,人类的法律所管辖。但这些人类法律合法的唯一前提是,他们尊重我们的自然权利,他们尊重我们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但在政治实践中,怎样算得上尊重人们的基本权利,却是由政府界定的。这就可能造成政府对基本权利的侵犯,即专制。同意论在洛克的思想中非常重要,该同意不是个体对具体法律的同意,而是在第一阶段加入政府,并受大多数人的约束时就默认同意了,这就是同意论的关键所在。而且这相当关键,即使是建立在我们有一些天赋的生存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基础之上的有限政府,即便这个有限政府只在观念上受限,并受到普遍使用的法律的监管,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不能专制,这就是洛克的理论。3、道德自律康德认为,我们作为个体,是神圣的,是权力的享有者,但并不是因为我们拥有自己。相反,理性和自由选择是我们的能力,使我们变得独特,使我们跟单纯的动物区别开。自由的行动,就意味着自主的行动。自主的行动,就意味着遵从自己为自己设定的规则而行动,不是出于自然法则或因果定律。我们之所以能作为自主的生命并给自己设定行为原则,是因为一种理性,这是一种我们作为人类而普遍拥有的理性,而非什么不同寻常的特质。我们应该敬重别人的尊严,是因为我们都是理性的生命,我们都有理性思考的能力,正是我们无差别拥有的理性思维的能力,将尊严赋予我们所有人。康德说,就我们行为的道德价值而言,赋予它道德价值的是我们超越自身利益和偏好,将责任付诸行动的能力。康德认为只有一种动机才称得上是道德的,那就是出于义务的动机,为了正确的理由做正确的事情。只有当我是在独立自主的拿主意的时候,我才是自由的。苹果因重力落地是不自由的;我们出于偏好和享乐的目的而选择也不是自由的,我们成了目的的手段,而这目的是外加给我们的。康德说理性的指导方式有两种:康德将这种理性的指导称为“律令”。简单的说,律令就是指出你应该做某件事。第一种律令,也许是我们最熟悉的,是假言律令。假言律令使用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你想得到甲,那么你必须先做乙。这是一种目的-手段的逻辑推理。如果这行动本身就有价值,一个讲究理性的头脑也会认为这是必须做的事情,那么这种动机是就是绝对律令。真正的道德自律应该来自于绝对律令。但其实,在现代中国社会,更多地是假言律令和外在的意志主导着人们的道德行为。最容易观察到的便是人们为了自己不受到别人的报复,不受到舆论的指责,为了不违反法律而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更苛刻的,当一个人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为目标,并且试图使自己迎合社会的道德标准时,他也正把自己当成一种手段,一种“成为有道德的人”的手段。道德应该是出于自律,而非他律。4、商业伦理在现代商业社会,功利主义的重要表现是成本——效益分析,桑德尔教授在课堂上通过福特平托的案例引导出人们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即生命、健康、幸福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同时这也是对少数人权利的一种漠视。四、总结:当评价什么是善的时候,并不只有一条原则、规律或标准,每次碰到道德难题,你就可以简单地加以运用。"只有一条原则"并不是最好的方法来思考什么是善。怀疑是人类理性的休憩之处,怀疑让理性能反省其教条式的漫游旅程,但怀疑也并非是永久的安身之处,仅仅停留在怀疑或自满,绝不足以克服理性之不安。这门课程的目的就是要唤醒人们永不停歇的理性思考,看它将把你带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