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解析】A项参见《合同法》第171条,正确表述为“视为购买”;B项参见《继承法》第25条,正确表述为“视为放弃受遗赠”;D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2.【答案】B【解析】乙无所有权,属无权占有。丙盗窃想取得所有权,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属于自主占有。丁不知情购买,自以为所有人而占有,属自主占有。戊直接控制标的物,质权人属于典型的直接占有。3.【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制度是界定行为的效力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确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无权处分中,如果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处分甲的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甲拒绝追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而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4.【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5.【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两间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另外一间上,故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6.【答案】A【解析】首先,明确甲的行为性质,甲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其次,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只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甲的行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7.【答案】C【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甲与丙的行为间接结合致损。8.【答案】C【解析】《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方式,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选项正确。《担保法》第2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前,丙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05年8月9日起六个月,即2006年2月9日,2B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修改后的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至甲偿还完借款本息之日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即2008年1月1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应选C选项。9.【答案】D【解析】某商厦的真实意思是将电视机以3500元售出,但由于售货员标价上的错误仅卖了3000元,这属于该商厦在要约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的错误。小王在一点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售货员达成了对标的价格有重大误解的买卖合同,无过错可言。10.【答案】C【解析】王某与手表厂之间的合同是已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王某起诉时已超过1年,故选C项,排除AD项。手表厂显然属于故意,因此排除B项。11.【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补充解析:题目中已经明示甲在收货时就已经知道多了1万块,其当时可以接收或拒绝,但题目中又表明其两月后才提出,明显表明其已经接收了多余的货物,其又有何理由拒收呢?所以D的说法错;C的言外之意是已经取得乙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按优惠价,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同时还要提醒大家注意比较选项D和选项C。12.【答案】C【解析】根据已知的条件,甲、乙双方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关系,因此排除A项。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人的权利,乙方是后履行义务人,因此排除B项。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先期违约的抗辩,从已知的条件判断,乙方拒绝支付货款,有理有据,符合《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因此选择C项,排除D项。乙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再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13.【答案】A【解析】债权让与只要双方达成让与合意,该债权让与就发生效力,故A选项正确。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的义务,但该通知仅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对债权让与的生效不具有意义,故B选项错误。债权让与无须经债务人同意,故CD选项错误。14.【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一物二卖及预期违约问题。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应无疑问。但在将房屋产权转让之前,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甲仍可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甲将房屋的产权过户于丙后,其行为对与乙的合同而言,构成预期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预期违约的责任。15.【答案】B【解析】依《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本题中,耕牛在5月10日就为吴某占有,故5月14日双方达成买卖合同的时间,就为该牛的交付时间。同时依据合同法,交付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规则,该牛被雷击死的风险应由吴某承担。吴某承担损失不是基于他是所有权人,而是基于该牛已经交付吴某占有,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D选项当然错3误。16.【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肯定A项,排除B项。合同法对承揽合同的形式未提出特殊要求。故排除C项。《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排除D项。17.【答案】C【解析】委托人既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完成委托事务,故排除AB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故肯定C项。受托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如技术中介机构),故排除D项。18.【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依《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租赁物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承租人不享有赔偿请求权,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出租人享有免责权,故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19.【答案】B【解析】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20.【答案】B【解析】《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由此,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21.【答案】D【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22.【答案】C【解析】依《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甲生前立有遗嘱,将钢琴送与乙,乙为受遗赠人,但乙在甲死后两年后才知道甲的遗嘱,知道时乙未超过两个月表示接受遗赠,其有权受遗赠。故C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在于,其时间界定在甲死亡后2个月内,而不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故该选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B选项的错误在于,受遗赠权为形成权,只要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权利就产生,受遗赠权不是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D选项的错误在于,遗赠优于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债务在遗产分割后才发现的,应首先用法定继承的财产清偿债务,而不是别的意思。23.【答案】C【解析】原《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作了不同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的特殊规定,《公司法》修订后删去了这些特殊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相同。《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注意:原《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所以A选项不正确。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立式的,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所以C选项正确。《公4司法》第7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注意:原《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制并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可以少于5人),并不要求有中国国籍,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83条和第27条的规定,本题中发起人的货币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所以D选项不正确。24.【答案】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甲补足出资,而且乙、丙两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丁是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因此其不必为甲的出资不实承担责任,故C为正确选项。25.【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应该选D。26.【答案】D【解析】《公司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27.【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由于C选项没有区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而笼统地认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C错。28.【答案】A【解析】参见《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1、13、14条。29.【答案】C【解析】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性质的掌握,考生应注意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几个特点,具体是:(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型企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主要依据合作合同来进行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确定可以由合作者协商确定,并不必须以股权为基础;(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登记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3)为了吸引外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采取让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做法,但如果规定了外方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后的合作企业的资产就必须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