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师资培训讲义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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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师资培训讲义提纲《食品安全法》——全省工商系统师资培训讲稿引言: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之后,又一个食品卫生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一、制定食品安全法的历程、原则、总体思路(一)历程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卫生法的全面修订。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够完善,主要有:一是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二是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三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四是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五是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权责不明的现象。2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并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二)把握的原则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坚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以宪法为依据,注重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二是立足国情,坚持民主立法。三是总结现行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的实践,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的有益做法。(三)总体思路根据现代法学和行政管理学原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在总体思路上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三是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3五是消费者权益救济赔偿渠道。二、《食品安全法》十大亮点《食品安全法》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总结有十大亮点。亮点之一:政府负责、建立全程监管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亮点之二:建立风险评估监测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用了整整一章七条的篇幅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亮点之三:统一食品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用了整整一章九条的篇幅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4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针对散、乱、差的问题,此次《食品安全法》从四个角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动态调整,以人为本,鼓励企业。亮点之四:强调领导负总责《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亮点之五:民事赔偿要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亮点之六:损一罚十震慑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亮点之七:明星代言要担责《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亮点之八:保健食品监管严《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亮点之九:“问题食品”要召回《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亮点之十:食品添加剂使用更规范《食品安全法》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共用了六条条文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可见对添加剂问题的重视程度。三、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6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有七项: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包括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流通许可的审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二是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包括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市场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第六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三是食品经营行为监管,包括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按照规定对经营食品进行贮存和检查、管理,及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等。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7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四是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咨询、申诉、举报。第八十条五是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第七十一条六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配合。第六条七是依法加强食品广告管理,规范广告行为,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和对自然人连带责任的处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四、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一)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及时部署明确目标。《吉林省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工作方案》,《省工商局关于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活动的通知》。二是认真组织学习培训。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四是召开会议推进落实。8(二)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吉林省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碰到一些问题:一是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依旧是按部就班的条块管理体制。二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三是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也不是百分之百的食品检验;四是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但目前我省生产食品有相当一部分的小作坊,厂家都是假的,召回制度很难实际执行;五是食用农产品如何界定,分段监管由哪个部门实施;六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属于哪个环节,分段监管由哪个部门实施,等等。例如:合肥市“前店后坊”式现场制售食品企业、经营户许可证核发的责任主体不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前店后坊”式现场制售食品企业、经营户,应当由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前店后坊”式现场制售食品企业、经营户,应当先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解决问题考虑的因素:一、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确定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前店后坊”式企业、经营户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按行业划分归属零售业,宜列入食品流通环节予以许可和监管。三、工商部门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不排除对食品流通环节中加工行为的审核。基于以上分析,参考北京、铜陵、阜阳、南通等地做法,合肥市政府经行政执法争议协调: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包括以食品加工为主,有异处销售食品行为的小作坊),经质监部门核发《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2、“前店后坊”式现场制售食品企业、经营户,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店销售,不提供现场就餐的,如单体蛋糕店、奶茶店等,由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03、“前店后坊”式现场制售食品企业、经营户,加工的食品仅限于在店销售,并提供就餐服务场所(提供简单就餐座位的蛋糕房除外)的食品店,如早点店、小餐馆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据统计,我省共有食品经营业户85652户,占同期个体私营企业的12%。经营方式上,食品零售经营占据各类经营方式的首位;经营场所上,食杂店位居第一,主要分布在乡村、街道和社区。(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1、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由来。2、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推行。2002年12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公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正式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上升到行政法规。112007年8月22日国务院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规定:2007年7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3、从几个版本的演变,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逐步简化,仅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不再要求经营者判定是否真实;二是区分了食品经营者和食品经营企业。4、需要澄清的问题。由上述结论,引出了几个需要澄清的问题。问题一:如何区分食品经营企业和其他食品经营者?如个体户是否属于其他经营者,是否就不需要作进货查验记录了?问题二:进货查验是否等同于索证索票?是只查不索,还是又查又索?5、目前的作法。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试行)其中: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12(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三)索取销售凭证。(四)索取资料的管理。(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的查验。食品进销货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一)记录方式。1.微机记录。2.书式记录。3.票据记录。(二)记录人员。(三)记录内容。(四)定期查阅进货记录。(五)记录保存期限。第二个问题: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措施2、监督检查记录:3、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134、对咨询、投诉、举报的处理:第三个问题:关于食品流通企业的准入许可1、许可条件:27条前4项2、程序:第四个问题:规避执法风险问题。一是防范行政许可风险。二是要防范市场监管责任风险。五、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状况从2004年以来,我省的食品安全监管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以前。在2004年以前,工商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思路是“以打为主、打防结合”。第二阶段2005年至2008年(实现两个转移)。在监管思路上由“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向“以防为主,防打结合”转移。在监管措施上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的转移。2004年9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实施对于工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04年至2007年,这一时期,我省各级工商部门将治标治本有机结合,在监管思路上由“以打为主,打防结合”,14向“以防为主,防打结合”转变,在监管执法上,实现了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2008年。为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和省局“立足工商抓工商、跳出工商抓工商”工作理念,进一步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两项制度”,努力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水平。第三阶段,2009年以来。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年工作。一、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规范年活动。(二)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规范力度。一是强化主体清理力度。二是严把主体准入关。三是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三)组织开展食品过度包装治理。(四)强化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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