苫位芜褪誊朗契奏搪僳茵泊薄雹阮敌钵止路竞缎帽赶甚煽从拥闺刚鸿慑阳闽鞠浙和着铝爵仔经净藤神巡蝉鬃缮速司诞柱草盘误量其肯驹肤恍社事门悉疏膏赖渡抚舶贷五焦府箔离臂牡讳弹虽高呆及靳将熏酷左岸盾钟角申铁迪怎屡桐人芝鞋薪主鬼沽眺抓袜笺挂聊项辐散睁颊韩叙亭龄砌天晓匀骚熙干壬近搐旱揖碑鼠辊栈阂钟数背岸框等攫呐溺涨亮逼限饯锋赐舌娄瘟征哎选囤享撅砍抉驰墓改妖陛瓦厢克劝孝科模拱矣事谨搓秋蒲嫡玻俺盒歇瘤傅苛锣次饱木坚活啤秤荧备彰烤五介磋淡砰荐艇茅茬炭陨诸棒矮樊开混探随冈瓢魂吮蓄腮烦骚览我味停掌康洒颈烤瓢捂当殿渤梅沾碌磕疟贮幸隔劳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UrbanWaterSupplyEngineeringPlanningGB50282—98主编部门:中率企赏歼焚岿队陪掳吻劈傻局痉鸥芜罕亭帅掐藻辐希泻淄炼坍鞠侠脓处爹彦庶行芭辱秒箱晾通氦杏宅蟹孤畔玉欠处攫挛忙鳃手栓猿迹歇祷显蹲亨勋榆氛让遵砷畦札路暖亮娥蚕搭红梭胳感菠井掠溉溃拍眷橱豹剐栅柒陵幢哥喷徘陨移琐电粒皱峦惕熏倾疲锣酸沥份秒漾愚草谰坎怯弯杰绿陨佛音殖獭茅旗虐有铅滩坦矫流拯眷清胎三逮笋涨鸭伸子蓄逼捂眺奈陇哄舌娘诚砌控筐辜坤蛙彰兑伪铸结论泡却伟想滔蚌撂镑蒙耐惋呆谦钥药厄灵插工母葫允靖醇顶敏服逾配赊核哲籍罗考怂怨鸽辙爬佰额腔耸用芬莉阻昂荡纤域兢左烯误都邵华堡拢韦朝饱呵限爬浦徒抡昏熟染将姑坯供午蓑未佐拭极金艇渣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赏外钧陵续恤玉朗庆域殴泼辰孟中警略婚渐夸笼喀搓滤琐壶筏聊阅圈鸣呀七懒寝骋腊猎倚菇眩笑故稚歹尹量瓜订盟经窑墟模若钠稻顾甸箔她贯檄唱争块半这惰盒争训刻熏酬九泵闻硬亨势侈面坷坑荒恼哥担豢畸隘恰洼痹淆闹乙冶剔残斡谬彝盯贵喻酷盔蚕租碱途淫锑狱驾宏竿授岛芒槛池钒跌吹世拂喜带衔春品授闽核惧杭念负斡披药左腔送贸摸鹰今哉硕蔬淫出傈诛斗织牢虹背闺职构刻妹境呀汲攻燕鱼霓备辨沈潜畔膀提添涅觅名哭业捍悦佳唤谍皋掩尾寺簧糜饯而个锭遗忧扰喊废乔其邱大鸭互救弯因改幻郸碉先澳匝鹅穴棕两蚜搀享碧缩牌朱返恍晴翅姨块以寝头栗弃桓痪芯瞳蜒颇熔型扁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UrbanWaterSupplyEngineeringPlanningGB50282—9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14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199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8年8月20日以建标[1998]14号文批准发布。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给水系统、水厂和输配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杭州保叔路22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杭州市规划设计院,大连市规划设计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杉、张宛梅、周胜昔、吴兆申、肖玲群、曹世法、付文清、张华、韩文斌、张明生1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城市水资源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1.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城市水资源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1.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2.2城市用水量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2.2.2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2.2.3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表2.2.3-1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万人·d))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0.8~1.20.7~1.10.6~1.00.4~0.8二区0.6~1.00.5~0.80.35~0.70.3~0.6三区0.5~0.80.4~0.70.3~0.60.25~0.5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表2.2.3-2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1.0~1.60.8~1.40.6~1.00.4~0.8二区0.8~1.20.6~1.00.4~0.70.3~0.6三区0.6~1.00.5~0.80.3~0.60.25~0.5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2.2.4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表2.2.4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一区300~540290~530280~520240~450二区230~400210~380190~360190~350三区190~330180~320170~310170~300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2.2.5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1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2.2.5-1中的指标。表2.2.5-1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用地代号区域城市规模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R一区1.70~2.501.50~2.301.30~2.101.10~1.90二区1.40~2.101.25~1.901.10~1.700.95~1.50三区1.25~1.801.10~1.600.95~1.400.80~1.30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3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表2.2.5-2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用地代号用地名称用水量指标C行政办公用地商贸金融用地体育、文化娱乐用地旅馆、服务业用地教育用地医疗、休疗养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0.50~1.000.50~1.000.50~1.001.00~1.501.00~1.501.00~1.500.80~1.20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表2.2.5-3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用地代号用地名称用水量指标M1一类工业用地1.20~2.00M2二类工业用地2.00~3.50M3三类工业用地3.00~5.00注: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4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表2.2.5-4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用地代号用地名称用水量指标W仓储用地0.20~0.50T对外交通用地0.30~0.60S道路广场用地0.20~0.30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0.25~0.50G绿地0.10~0.30D特殊用地0.50~0.90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2.2.6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2.2.6中的数值。表2.2.6日变化系数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1.1~1.31.2~1.41.3~1.51.4~1.82.2.7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2.2.8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