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人格权”规定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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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人格权”规定述评陈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键词: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人格权内容提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就人格权条款的制订提出了专家建议稿,确认了一般人格权,规定了人格权的效力和保护,完善了具体人格权类型,规定了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其中的智慧之光有目共证。另一方面,由于未采取独立成编的立法例,受篇幅局限,相关规定较为简单粗略,未承认法人人格权,未规定人格权行使和保护的基本原则,一些重要的具体人格权未予规定,已有的具体人格权条款内容欠完善。反思和借鉴建议稿中有益成果,铸就人格权立法史上的新篇章,这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翘首期盼的。中国民法典的制订过程中,学者们就人格权规范的体例和内容展开了争鸣。作为关乎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安排的确值得我们深思,要做出理性的选择,必须了解和借鉴人格权研究的已有智识成果。《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牵头起草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其中对人格权作了专门规定,有闪光点,也有不尽如人意处,理性的反思,对最终铸就一部尽可能完善的民法典不无裨益。一、《建议稿》“人格权”规定概述人格权制度包括权利的设定和权利的保护两大部分。就人格权的设定,《建议稿》并未承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仅在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五节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进行了专门规定,共11个条文。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得转让,非基于法律规定,不得予以限制。”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具体人格权的种类以及权能,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第五十五条规定遗体的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其遗体由其亲属负责火化、埋葬,但不得进行使用、收益或者其他处分”。“禁止对遗体、遗骨进行损害或者侮辱。”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死者人格的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和名誉”。“禁止非法窃取、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就人格权的保护和救济,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五节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并赔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另外,在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十四章“自己的侵权行为”中第一节专门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及其责任,自第一千五百六十五条至第一千五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和其他人格权或人格尊严的侵害行为的责任及责任方式。二、《建议稿》“人格权”规定的成功之处(一)结构的完整性和逻辑性1.对人格权的种类、权能、保护和救济都有相应规定,具有结构上的完整性。从前面对《建议稿》人格权规定的介绍可以看出,其采取的是权利设立+权利保护的规范模式。在比较法上,瑞士、意大利、蒙古、越南、埃塞俄比亚、澳门对人格权的规定都是采用这种模式,先在主体制度中规范人格权的种类、内容,再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包括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只在侵权行为法中涉及人格权的相关内容,即只有保护性规则,无赋权性规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就上述两种模式而言,国内有学者提出后者更可取,认为应当在民法典自然人一章中专设“自然人人格保护”一节,从“保护”之角度出发而非从“设权”之角度出发,对一般人格权与各具体人格权做出规定,认为人格权不是来源于民法的授予,如果将人格权确认为由民法创设的民事权利,实质上使人格权降格减等[1]。对此,笔者并不赞同,权利的设定、行使和保护,这是一个自然的思维顺序和逻辑过程,在民法典中确认所保护的人格权体现了民法自身的态度,也是对人权、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法化、具体化。如果说在民法中规定人格权,即是对人格权的降格减等,那么,一切制定法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制定法是对自然法的降格减等,我们只需要自然法,因为从价值的层面而言,自然法往往是先驱,引领着制定法的发展和变革;这么多不同的法律部门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我们需要的仅仅是一部宪法。这样的结论是荒谬的!2.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顺序体现了逻辑性。在自然人人格权一节中对人格权的规定顺序安排体现了鲜明的逻辑层次:首先,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般人格权;接下来,从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则是具体人格权的种类以及权能;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则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这样的规定,第一,体现了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统帅地位,正确处理了一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2](页373-374)。第二,就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言,体现了从物质性人格权到精神性人格权依次规定的顺序。第三,体现了从人格权利到受保护的人格利益的规定顺序。(二)一般规定中的合理性1.《建议稿》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一般人格权。对于一般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有关单行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有原则规定,但存在的问题有:《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条文,将人格尊严规定在名誉权条文中;在民事责任中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条文。另外,“人格尊严”、“其他人格利益”本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但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将人格尊严称为“人格尊严权”,有降格为具体权利之嫌。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创造功能和补充功能[2],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一般人格权进行规制,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有利于加强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可以弥补我国立法对人格权立法和司法的不足,最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规定了人格权的保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两种保护方法:一种是行使人格权请求权,一种是行使侵权请求权。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人格权法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是一个独立的请求权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3]。3.对人格权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首先,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其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在自然人的人格权方面,专属性还表现为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之后的某些人格利益的专属保护。再次,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因此,《建议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关人格权不可转让、不得非法限制的规定是合理的。(三)具体人格权规定的合理性1.对新的人格权利类型的确认。(1)身体权独立列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稿》未再固守将身体权概括在生命健康权中一体保护的传统,在第四十九条明确其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这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物质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只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并未明确身体权为独立人格权。身体权有不同于生命健康权的客体和内容,应当成为独立的人格权。在实务中,对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依照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处理,造成死亡的,则属于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如果既未造成伤害,又未导致死亡的,则无可救济。现实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大量存在,由于缺少必要的民法保护手段,使公民权利时时受到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已视身体权为独立人格权予以保护(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在主要的成文法国家,都承认身体权的独立人格权的地位,规定对身体权的具体保护方法,有很好的立法借鉴,不应将成熟的国外立法经验以及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予以放弃。(2)隐私权的规定具有可取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具体人格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所做出的司法解释和以后的单行司法解释中,曾经几次对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做了提示,并且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但是,这些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规定都具有局限性,在学理上称之为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即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比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处理,难免存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采用了直接保护方式,这是对隐私权保护的一个重大变革,问题在于,该司法解释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其他人格利益对待,并没有将其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建议稿》第五十四条确认了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的地位,具有积极的意义。2.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稿》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对死者人格的保护。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理论基础在于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在现代人权思想指导下,以维护民事主体统一、完整的人身利益为基本目的,追求创造、保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统一,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消灭后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法益也提供保护[2]。3.对原有人格权利权能的补充、完善,主要是指赋予肖像权人对肖像利益较为完整的支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对肖像权作了规定,但其以营利使用为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要件,不利于对肖像权人的保护(注:《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建议稿》突破了这一局限,在其第五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侮辱、丑化自然人的肖像。”三、《建议稿》“人格权”规定的不足之处(一)未采取对人格权单独成编的立法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研究民法典的体例时,学者提出了制订人格权法的三种思路[4](页102-104):第一种,坚持《民法通则》的立场,制订单独的“人格权法编”;第二种,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例如《建议稿》,其起草者认为,“人格权为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如单独设编条文畸少而与其他各编不成比例,且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重在内容而不在于是否单独设编,因此决定人格权不单独设编,而将《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纳入总则编自然人一章”[5]。第三种,采用《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人格权。比较而言,第二种主张,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人格权,与第三种主张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尤其是将人格权从民法分则中规定转移到民法典总则中规定,从地位上看是显要得多了。特别是在民事主体的部分规定人格权,使民事主体与人格权连为一体,使权利和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但是有两个问题,这就是:第一,将人格权在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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