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深刻领会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主要内容修改宪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中共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确保修宪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习近平本课主要内容:1、各国宪法是自己历史和现实的产物2、我国宪法为什么要修改3、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各国宪法是自己历史和现实的产物(一)英国1、没有成文宪法2、宪法性文件(1)自由大宪章(1215);(2)权利请愿书(1628);(3)人身保护法(1679);(4)权利法案(1689)。3、君主立宪历程曲折4、宪法实施:王位继承(二)美国1、成文宪法(1787)2、被迫制定,过程曲折3、总统制合众国4、以司法为主的宪法实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三)法国1、有成文宪法(1791,迄今公布16部宪法)2、血与火斗争:君主立宪制、帝国、共和制3、议会制共和国4、宪法实施:宪法委员会,事先审查,独立于“三权”之外二、我国宪法为什么要修改1、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宪法的三项基本功能:赋权、保权、限权(3)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由现实经济基础决定其性质和内涵(4)现行宪法已经实施36年。2、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2018.1.19)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更好发挥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3、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2018.2)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2020/2/2104、我国现行宪法体例(1)序言(13自然段)(2)第一章:总纲(32条)(3)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4条)(4)第三章:国家机构(79条)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2条)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条)第三节:国务院(10条)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7条)第五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1条)第六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3条)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3条)5、十八届中纪委六次全会(2016.1)习近平: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2020/2/2136、十八届六中全会(2016.10)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2020/2/2147、我国宪法修改的路径(1)2017.9.29,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2)成立宪法修改小组,组长:张德江;副组长:栗战书、王沪宁。(3)2017.11.13,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意见。(4)2017.12.12,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对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5)2017.12.15,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当面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对宪法修改的意见。(6)2017.10.29,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7)2017.11.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8)2017.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0/2/217(9)2018.1.19,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0)2018.1.30,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2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11)2018.2.28,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2020/2/218(12)2018.3.11,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票反对;3票弃权;1票废票。党和国家改革顶层设计----“根本大法”层面完成。(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共5条)顶层设计突出了“中国特色”。三、宪法修改主要内容“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对现行宪法的修改内容,其中11条涉及“监察委员会”,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宪法序言有关内容:(第7、10、11、12自然段)1、将党章中已确立为指导思想的“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人宪法。2、将“三位一体”后面增加“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实了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3、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面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内容。4、在“发展同各国外交关系”后面增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内容。(二)正文章节有关内容1、在第1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面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在100条增加一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3、在24条第二款“五爱”上面增加一句:“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在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除了监督“一府两院”和中央军委以外,增加“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条款。5、将第79条中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6、在27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三)涉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要内容本次宪法修改,增加一节,即第三章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即第123条至127条。2020/2/2271、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2、《国家监察法》第3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3、监察机关职责(《国家监察法》第11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2020/2/2294、监察范围(《国家监察法》第15条)(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人民政府、政协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020/2/2305、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6、第1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7、第126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8、第127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9、留置条件(《国家监察法》第22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留置。(5)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020/2/23510、留置时间(《国家监察法》第43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1)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要报上一级。(3)留置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第44条)2020/2/23611、监察处置(《国家监察法》第45条)(1)有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4)对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6)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2020/2/23712、救济措施(《国家监察法》第49条)(1)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2)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3)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4)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2020/2/238谢谢大家!2020/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