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 民法大纲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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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大纲1民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基本原则地位:虽不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法规范中。(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2)意思自治原则自愿,但不涉及公权力的处分(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帝王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害他人的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2)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定情况下包括国家(2)客体物(自然人身体之外)、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3)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民法考试大纲2概念:权利主体对实施还是不实施一定行为的选择权。分类:(1)支配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客体特定,包括物、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2)请求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特定,客体是行为。(3)抗辩权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援引视为放弃。(4)形成权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补充考点1:一般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例】甲商场因怀疑乙偷拿商品,强行将乙带到办公室搜身,最终发现乙没有偷拿商品。搜身时,除工作人员外没有第三人在场,商场工作人员也未对外透露。【解析】①甲的行为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自由权等具体人格权。②甲侵害了乙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造成严重后果。③乙有权以一般人格权遭受损害为由,请求甲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补充考点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1)生命权实施加害行为致人死亡,又无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构成对生命权的侵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2)健康权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生理、心理功能的正常发挥,即构成对健康权的侵犯。(3)身体权实施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身体的完整性遭受破坏的,即构成对身体权的侵犯。注意:与身体相连,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义眼、心脏起搏器、支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真题研习】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0年·卷三·69题)【答案】ABCD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民法考试大纲3补充考点3:姓名权、名称权(1)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2)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有以下三种:(1)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2)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慌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姓名。(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真题研习】女青年牛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词犀利而受到观众关注,一时应者如云。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索”,在相关网站首次披露牛某的曾用名、儿时相片、家庭背景、恋爱史等信息,并有人在网站上捏造牛某曾与某明星有染的情节。关于网民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考点】CDA.侵害牛某的姓名权B.侵害牛某的肖像权C.侵害牛某的隐私权D.侵害牛某的名誉权补充考点4: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注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真题研习】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答案】ABC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补充考点5: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例1】甲给乙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把乙气得浑身发抖。乙把这封信交给报社披露。一时人尽皆知,使乙的名誉遭受损害。【解析】①甲对乙的侮辱、诽谤行为未向第三人公开。②乙自己的行为导致甲对自己的侮辱、诽谤公开,进而损害自己的名誉,甲的行为与乙的名誉遭受损害无因果关系。③结论: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若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尊严,甲可构成对乙一般人格权的侵犯。【例2】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广告公司。该民法考试大纲4案应如何处理?【解析】广告公司行为根本不会导致金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金某的名誉感可能遭受了损害。但名誉侵权是不成立的。注意:若一个行为发生后,某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但该人自认为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属于名誉感受到损害,不成立侵犯名誉权。【例3】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答案】ABD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补充考点6:隐私权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①窃取、刺探他人隐私②擅自披露、公开他人隐私。隐私公开权是一次性的权利。③侵入、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④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宁⑤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真题研习】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D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补充考点7:精神损害赔偿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②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③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④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真题研习】甲于2007年2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民法考试大纲5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6.民事权利的救济(1)公力救济:主体是国家(2)自力救济:权利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7.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概念: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分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8.民事责任(1)概念: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构成要件a.损害事实客观存在b.行为违法c.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行为人有过错(4)分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如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9.民事法律事实概念: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事件和行为两种。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况:(1)好意施惠关系(2)法外空间,如恋爱、友谊、同事关系等(3)婚约民法考试大纲610.物的特征(1)存在于人的身体之外(2)占有一定空间并具有一定形体(3)能够为人力实际控制(4)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11.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b.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就比较灵活。(2)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区分意义:a.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b.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4)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区分意义:有利于确定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合理的折价补偿。(5)原物与孳息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民法考试大纲712.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概念:是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法律特征: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第二章:自然人1.自然人和公民自然人: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是一个宪政概念。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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