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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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法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国际法的基本特征或称之为特殊性:(1)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2)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3.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2)国际社会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3)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4)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5)现代国际社会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4.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认识(1)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2)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3)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4)国际社会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的演变同国际社会的演变相伴而行,且基本上是同步的。(5)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成长,而国际社会的强权与霸主政治则扼杀国际法的生机。(6)21世纪的国际法理念及其价值取向,必将随着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改善和加强而不断向前发展。5.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1)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为世界各国所公认。(2)诸多国际条约均明确了国际法的法律拘束力。(3)各国在违反国际法时,往往设法证明其行为具有合法性,没有违反国际法。(4)在实践中,国际法为各国所遵守,遭破坏只是少数情况。(5)国际法具有强制性6.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自然理性共同意志权力政治各国之间意志的协调7.国际法与国内法联系(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2)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及政策是彼此密切联系的,这加强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实践中的联系,使其在付诸实施的过程中相互发挥作用;(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各有特点,然而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8.国际法渊源的含义国际法渊源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国际法上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9.法律意义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分为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客观物质要素主观心理要素210.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其具有四个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12.《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1)宪章是国际文件中第一次系统地规定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2)宪章是迄今拥有缔约国最多的一个多边条约,最能体现其公认和接受的普遍性。(3)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1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1)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2)五项原则科学地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体系。(3)五项原则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14.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内容: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两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2)禁止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不干涉内政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6)国际合作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最基本的权利(8)尊重基本人权原则15.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2)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包括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16.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17.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3)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4)国际组织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5)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但国际组织又不同于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18.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具有过渡性质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有没有个人不好说)19.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20.国家的类型:基于不同标准,国家有多种不同的分类形态。例如,根据结构形式,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根据主权行使状况,可分为独立国与附属国。21.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1)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其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外力控制和干涉的权力。(2)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具有的同其他国家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的权利。(3)自保权。指当国家遭受到外来武力攻击时,有权实施单独或集体武装自卫的权利。(4)管辖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5)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管辖豁免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2.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一)国际法律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与国际法主体相同。2.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3.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23.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一)在近代国际法中,国际责任的内容和规则,是完全由西方列强强加给弱小国家,以达到侵略和奴役目的的。(二)在现代国际法中,国际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也扩大了。4.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也扩大了。24.国际不当行为的免除同意国际不法行为的对抗措施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和紧急状态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道歉425.国际领土领土的所有权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容侵犯26.传统的领土变更方式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土地,从而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条件: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土地;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土地实施有效占领;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27.现代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2.公民投票3.收复失地4.交换领土28.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公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29.国家在领海的主权权利(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的人和事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5)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具有专属权利,外国飞机不得进入领空。(6)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及贸易的专属权利。30.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毗连区制度(1)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2)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荃线法划定,领海宽度为领海基线盘起12海里。(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日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人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4)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5)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6)外国航空器国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及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人中国领海上空。(7)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4海里。(8)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出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31.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1)所有国家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5(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海洋法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3)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享有公平开发专属区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的权利。参与的条款和方式通过双边或区域协定制订。(4)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32.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一)沿海国对大陆架的地位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海洋法公约各缔约国。5.沿海国有授权与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二)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享有的权利1、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自由航行和飞越。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的同意。大陆架划界案中采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划界基础自然延伸原则是重要依据等距离加特殊情况原则被广泛使用33.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与联系(一)区别1、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布,而是根据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依据其宣布的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主张。2、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而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沿海国家仍可能有大陆架。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沿海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二)、联系1.都是领海主权的延生,晚近发展起来的;2.从测算领海跨地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内,两者的领域是重叠的,权利义务也有重叠之处。34.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区别在于:(1)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一国领海,过境通行制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2)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适用于船舶和飞机(3)无害通过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穿过领海,过境通行制的目的是为了迅速过境(4)无害通过制度对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时,必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过境通行制没有此要求(5)无害通过制度一般只适用商船,不适用军舰,后者没有此类限制。35.公海的自由: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科学研究6公害的管辖:船旗国管辖、普遍管辖、登临权、紧追权36.国籍的意义第一,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第二,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第三,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有重要的意义。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原则:民族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原则,减少无国籍人的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38.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39.国际法上的人权的特征:1.国际人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特殊性2.国际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国际人权条约所保护的客体。3.国际人权保护的最佳方式是国际合作。40.《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一)《宣言》的历史意义《宣言》是对《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权威性解释和具体化。《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法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的意义。《宣言》是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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