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培训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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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分类标准修订意义与适用范围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修订意义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整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了新的原则和要求,其中共有11个条款涉及到控规,主要涉及控规编制,修改及其在规划体系和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涉及控规条款有第二、十九、二十、二十一、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八、六十条。修订意义1、适应政府职能转型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以往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移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2、突出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原则新时期,国家对土地从严管理国土部拟出新规,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划拨用地目录》也进行了调整,整体收窄土地差别化政策有望年内出台,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3、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运行,提高可操作性城市县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旧版新版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扩展方面适用对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有条件的镇工作性质规划编制、用地统计、用地管理,统一用地分类与计算口径政策性适用性修订意义4、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完善社会保障5、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顺应城乡区域一体化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6、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加强与新城乡规划法的衔接加强与土地利用规划及管理制度的衔接加强与居住、绿地、道路、市政等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问题方面主要表现与管理衔接控制内容控制内容以地块指标为强制性内容,指标适应性不足,淡化城市公益性设施的控制,控制内容针对性不强。规划控制内容管理层次确定不一,管理层次混乱。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淆,城市公共利益缺乏系统控制。指标确定以经验数据、建筑试排结论为依据,缺乏经济性、城市需求以及环境容量等系统分析,指标编制权威性不足。控制指标修改频繁,程序不规范,与控规的法律地位相矛盾。编制范围编制范围随意划分,缺乏整体研究。编制范围交叉或盲区、内容缺乏统一。成果表达缺乏统一的技术指导,成果表达标准化不足。规划成果整合与衔接,难以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管理。政策性科学性灵活性修订意义7、走低碳、生态城市的发展模式节能减排战略的推动保护生态环境与耕地资源重视非建设用地的管理,并应关注城市开敞空间,强化公共绿地等指标8、提升文化内涵与功能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镇文化空间建设、公益性文化设施保障的重视与加强市场导向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9、加强城市公共安全保障在应对防洪排涝、消防安全、工程地质灾害的应急保障进一步加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科学性政策性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对相关条文的补充修改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控制标准1.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2.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2.术语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landper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landpercapita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2.术语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8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landper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9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spaceandsquareper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percapita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ofurbandevelopment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2.术语land指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2.0.12气候区climatezone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3.用地分类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3.用地分类条文说明:3.1一般规定3.1.1城市用地分类方法很多,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各国城市规划中所采用的用地分类并不统一,有的国家按用地功能性标准分类,有的按空间形态标准分类,有的按政策区标准分类等等。原分类标准主要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和命名。本版分类标准的制订,主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参考国外的可取经验,并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分类体系:一、是支撑新颁布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协调多层次规划;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需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协调;五、是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3.用地分类本标准的用地分类是“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城乡统筹的原则,同时满足市(县)域和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两个不同空间层面土地使用的现状调查、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用地统计等工作的共同需求。城乡用地附加分类则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政策属性进行划分和归类,主要体现政府的规划调控作用,主要满足市域土地使用的规划与管理工作需求,与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并行叠合使用。本分类体系的特点是:(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3)适用面广,既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审查管理;(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forurbanlanduseclassesandstandardsofplanningconstructionland3.用地分类3.1.2城乡用地分类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保证分类良好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分类代码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用R代表居住用地大类,用R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类,用R11代表一类居住用地中的住宅用地小类等。本分类的代号可识性较好,易于记忆,适合于在城乡(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上使用,并且便于规划工作的国际交流。在图纸中使用代号时应注意:本分类体系中,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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