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妇幼保健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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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国妇幼保健的法律基础由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不低于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今年是母婴保健法颁布20周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六条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第二十二条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三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反映了全民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对于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自国务院发布2001—201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紧紧围绕妇女儿童健康目标,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努力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持续下降,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2000年9月,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世界各国领导人就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商定了一套有时限的目标和指标。即消灭极端贫穷和饥饿;普及小学教育;促进男女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利;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产妇保健;与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作斗争;确保环境的可持续能力;全球合作促进发展。这些目标和指标被置于全球议程的核心,统称为千年发展目标(MDGs)。2000年9月联合国首脑会议上由189个国家签署《联合国千年宣言》,正式做出此项承诺。时限为2015年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因素制约,我国在保护和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方面仍面临严峻挑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存在显著的城乡、地区和人群差异,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亟待改善;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大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能如期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出生缺陷、营养性疾病、心理疾患等已成为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公共卫生问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与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不相适应,全面实现妇女儿童健康目标任重道远。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现两纲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为妇女儿童提供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2.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3.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人群之间的妇女儿童健康差距,促进妇幼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4.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中的作用。目标总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201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2/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和14‰。202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13‰。到20/10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0‰和(二)具体目标。1.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1)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指标2010年区间指标2015年下降幅度(%)2020年下降幅度(%)孕产妇死亡率(/10万)10稳步下降稳步下降10-19.9101520-29.9253030-3540婴儿死亡率(‰)1051010-19.9102020-153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051010-19.9102020-2025全国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6%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以上。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6。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6)提高婚前保健水平,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7)提高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水平。(8)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60%以上。(9)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3.预防控制妇女儿童疾病。(10)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11)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12)控制儿童常见病和艾滋病、梅毒、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13)控制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达到80%和7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90%以上。(14)纳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达到95%以上。(15)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1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4.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17)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控制巨大儿发生率。(18)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19)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5%以下,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2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21)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专栏1母婴安全行动1.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2.在院前急救网络中加强孕产妇、新生儿急救能力建设,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3.支持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监测网络建设。专栏2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行动1.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行动。2.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3.加强产前诊断能力建设,健全产前诊断网络。4.支持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建设,健全筛查网络,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5.支持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建设。专栏3妇女儿童疾病防治行动1.继续实施并逐步扩大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及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3.实施中西部地区儿童营养干预项目,开展社会宣传,为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发放营养素补充品,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等儿童营养性疾病。4.全面推行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将农村新生儿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促进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专栏4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行动1.支持省、市、县三级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2.加强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产科、儿科建设。3.建设省、市级儿童医疗中心。4.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妇幼必要设备购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于2011年7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2011〕24号印发。《纲要》共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总目标,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组织实施,监测评估5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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