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复述一下电车难题:1、火车司机驾驶一辆急速前行的火车,看到前方有五个人睡在铁道上,司机紧急刹车,却发现制动损坏,眼看五个人就要被碾压,忽然在旁边有另一条岔道,上面只有一个人躺在铁轨上。现在有两个选择,要么让火车继续前进,五个人全部被扎死,要么转换铁轨,这样只会牺牲一个而拯救五个,如果你是司机,你会如何选择?2、一辆火车启动,前方同样是五个人躺在铁轨上,你作为旁观者站在高处看到这个场景并知道火车无法自动刹车,除非有一样足够重量的物体及时挡在火车前面让火车停下,此时在你身边有一个很胖很胖的胖子,只要把他推下去,就会挡在火车前面让火车停下来,如果是你,是袖手旁观看那五个人死,还是把胖子推下去挡住火车让五个人活下来?在对人们的调查里,大多数人在第一种情形都会选择开往岔道扎死一个人,而第二种情形只有很少数人会愿意把胖子推下去。虽然两个情景所得出的最后结果都是“杀一救五”的问题,但是为什么大部分人会在两种情况下做不同的选择?在关于电车难题的讨论中,无论是《公正》课堂,还是《电车难题》书里面,人们有不同的意见,但总归而言有以下几种:边沁功利主义:我们的行为应该以最多程度给予最大人群幸福为准则,因此只要结果是只需要牺牲少数而让多数人得到幸福,那么这就是正确的,所以,纯粹功利主义者会赞成两种情形都选择杀一救五。康德道德主义:与边沁的功利主义正好相反,康德主张,我们的行为应该符合道德律,我们应该把他人视为最终目的,所以任何把他人视为手段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因此无论第一还是第二种情形,我们都应该让列车自己运行,听天由命,也就是反对“杀一救五”的行为。天主教观点:我们不能以发生一个恶的行为为前提,去换取一个善的结果。也正是因为这个前提,所以堕胎是错误的,即使那能够挽救一个孕妇的生命。因为我们以杀死一个婴儿这样的恶的手段,去换回一个看似让目前局面保持良好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允许在能选择的范围内,尽量把足够的善给予他人。所以当第一种情形时,我们为了救人只能选择开往岔道,因为我们只是在“预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但是第二种情形绝对是错的,因为那是以一个恶的行为去换取一个善的结果。除此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论据,但是对于最终结果的判断无非以上三种,要么全救,要么全不救,要么一个救一个弃(而且绝对是情形1救,情形2弃)。讨论这样的一个难题确实可以让很多人反思:我们的道德里有多大的功利成分在里面,又有多大的原则?从结果来说,如果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这样的情形就会延伸为“多数民主暴政”。在此我们应该知道,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每个人的权利我们都应该维护。那么针对这个难题,我是怎么想的?以下是我的论点:说到底这就是一个主动性和被动性的问题,也就是在“主动去做”和“被动抉择”怎么去区分善与恶。不记得从哪一本关于进化论的书里面看过,从人的身体结构,肠胃消化结构、社会结构等来说,人类的祖先应该是食草性动物。而食草性动物更适合群居与命令。在这样的情况下,数百万年的进化史里,我们的身体已经得出听命令,跟着方向走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自我,取得更为有利的情况。就好像一群羊只要有一只领头羊带队,那么只要不出现意外情况,就会顺着领头羊的方向前进。因为对他们来说,被动选择永远是最安全的生活方法。因此,人类虽然有了数千年文明,但是人性中的基因本身绝对无法甩脱数百万年的进化趋向。因此人类中的“羊群效应”非常明显,在现实社会里就是人云亦云,听之任之等等的特点。因为在我们的基因里,一旦觉得自己是被动选择的情况,就会自然有种心安理得的情形。被动选择可以称为防御性行为。但是,与之不同,主动性的行为在动物世界里,更多是一种带有攻击性的行为,在草食性动物的群居生活中,任何主动攻击行为都必然有可能给整个群体带来不好的影响。而且草食性群居体重也几乎不存在主动行为。所以我们在面对主动做一件事的时候,基因里即有着厌恶主动选择的因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类道德的制定也是从主动性和被动性去区分好坏。从来只有“顺民”才得到统治者的喜欢。而“和大多数人一样”也是我们在社会上生活的根本策略。即使到了现代,人们的自由意志开始觉醒并普遍被人们所承认,但是还是要知道,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自己做抉择的,只要看看英雄电影有多流行就能知道(归根结底,英雄电影所给人的带来的就是一个值得让人们去追随的形象,这正是人类潜意识中被动性在起作用)。因为从动物性的根源来说,我们都习惯被动性而讨厌主动性。回到电车难题,情形1中我们的行为更多是一种被动选择:无论那五个人还是岔道的一个人出现在选择里都不是我们主动去做一件事的结果,我们也并没有故意让任何人致死的意愿和行为,而只是在两种情形中做一个选择,这样的情况下,就不会启动我们对于主动攻击性行为的厌恶,这样我么就可以把自己从道德情感中抽离出来,去做一个理性的选择。因此我们在此做抉择是没有道德负罪感的。而到了情形2中的情况,这时候需要我们主动去把胖子推下去,通过导致他的死亡来拯救其他五人,这是我们在“主动的”去做一件事,这会启动我们对于主动攻击性行为的基因中的厌恶,这就会造成我们的道德负罪感,所以我们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去推胖子(纯功利主义者例外)。因此,所有选择情形1救情形2不救的人,可以说都是很自然的抉择。人类到现在为止所制定的法律里,其根源还是以维护人类群体整体稳定生活为基础。一旦攻击性的行为得到认同,那么就必然会为各种各样的牺牲和拯救带来理由(例如医生从健康人身体摘取器官救活其他病人,警察通过非人道的虐待让罪犯吐露真像等),这必然会引起整个社会大部分人的不安。那么另一个例外情形:如果火车正在向一个被绑了五个人的方向前进,而岔道开关就在我们手里,我们可以通过扳开关选择让火车开到岔道,而这时我们就会死,也就是牺牲本人一个人去救活五个人,有多少人愿意?在这个问题上,除了那些最无私的人,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选择扳开关,因为这样自己就会死。很显然,趋利避害的因子在这里是最重要的作用,这个和之前选择救情形1而放弃情形2是同样的道理——所有我们对于防御性行为的认同和对于攻击性行为的厌恶,本质上都是为了让自己的存活可能性落实到最大限度,仅此而已。所以如果会出现导致自我有生命危险的事情,我们必然会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