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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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二、国家预算•(一)国家预算的概念国家预算是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二)国家预算的作用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1)中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中央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中央预算支出由中央本级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组成;中央预算收入主要由中央固定收入、共享收入的中央收入部分、地方上解收入等组成。•2.地方预算——地方各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各地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3.财政总预算——政府财政汇总预算。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4.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与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以及这些部门所属下级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部门预算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一个部门编制一本预算。部门预算制是以编制部门预算为依托的一种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一切收支计划,均需事前编制预算,事后编报决算。预算级次之间的关系是:单位预算服从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服从本级预算,本级预算服从总预算;地方预算服从中央预算。•【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国家预算构成的有()。A.中央预算B.地方预算C.总预算D.部门单位预算•三、预算管理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具有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情况。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事项——审查、批准、改变或撤销本级总预算、决算情况。•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政权——审查、批准、监督、改变或撤销本级总预算、决算情况。•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具体编制、组织中央预决算情况,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具体编制、组织本级预决算情况;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并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的职权——-编制、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决算情况,并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2.各单位的职权包括:(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构成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一)预算收入•1.税收收入,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收入形式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五类,即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行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缴款是预算的一项专项收入,专门为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资金。我国目前采用收费的形式筹集该类款项。其主要包括:个人社会保障缴款、单位社会保障缴款和其他社会保障缴款,其中个人缴款和单位缴款总又包含养老保险缴款、医疗保险缴款、失业保险缴款、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缴款等。•3.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境内外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预算的部分。其主要包括:(1)资本性投入。如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利、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红等。(2)产权出售收入。指转让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等形成的收入。•4.专项收入。例如征收的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5.债务收入。债务收入是国家通过中央政府以国家信用的方式从国内外取得的收入。国家财政部门在国内外发行债券、向外国或国际金融机构取得借款,都形成债务收入。•6.其他收入。包括各种罚没收入、公产收入、杂项收入等。•(二)预算支出•1.按照内容划分:•(1)经济建设支出;•(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2.按支出级次划分:•(1)中央预算支出;•(2)地方预算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1.预算年度•《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预算草案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其依据:•(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1)中央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二)预算的审批——是预算草案生效、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键程序。《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应当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l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三)预算的执行——是把预算由计划变为现实的具体实施步骤,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税务、海关、银行、各级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都是预算执行的重要主体。•《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各级政府预算的上年结余,可以在下年用于上年结转项目的支出;有余额的,可以补充预算周转金;再有余额的,可以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四)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过批准的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六、决算•决算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决算的组成与预算相同,每一级预算都要编制决算。决算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1.决算草案的编制。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2.决算草案的审批。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七、预决算的监督•(一)预决算监督的定义•预决算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各级政府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乃至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额有效性实施的监察和督导,它属于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督。•1.立法机关的监督•(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进行监督;•(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进行监督。•2.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4.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二)预决算监督的原则见P180•1.依法监督;2.以事实为依据;3.监督与服务相结合;4.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5.一般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三)预决算监督方法见P181•1.事前监督2.日常监督3.事后监督•(四)预决算监督体系•1.国家监督•2.社会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带有地名,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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