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董岩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就业法律指导讲义第一讲应聘与自主创业法律风险•一、企业招聘•(一)招聘的途径•1.内部招聘•⑴晋升选拔⑵人员重聘⑶内部招聘•2.外部招聘•⑴媒体广告招聘⑵校园招聘•⑶人才中介招聘⑷猎头公司推荐•⑸互联网⑹员工推荐•(二)哪些企业、单位可以招聘员工•——用人单位(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三)招聘广告的法律效力•1.招聘广告的性质及效力•要约或是要约邀请?•2.招聘广告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关系•3.招聘广告的约束力——劳动仲裁的证据•4.如何防范路边招聘广告的欺诈二、求职陷阱与维权•(一)盗取个人信息•(二)非法敛财——风险金、保证金、押金•(三)诱人犯罪•(四)薪酬陷阱•(五)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六)试用期陷阱•(七)不公平合同(一)试用期陷阱1.《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试用期≺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1年≤1个月≻1年≺3年≤2个月≥3年≤6个月无固定期限≤6个月完成任务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2.一次试用期(二)侵权陷阱•技术和创意领域“智力陷阱”•智力陷阱是以招聘为名无偿占有应聘者程序设计、广告设计、策划方案、文章翻译等创意,甚至知识产权。•建议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1.留存备份,并要求签字•2.附上版权声明和法律责任(三)收费陷阱•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四)薪金陷阱•1.低薪高奖金•2.保险放在津贴里•《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五)用人单位的禁止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六)维权•1.被投诉对象为合法机构——劳动部门或申请仲裁•2.被投诉方为无证照职介公司——工商和劳动部门•3.求职受骗情况严重、诈骗金额大——公安(九)劳动争议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合同法》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2005年12月24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审议、在网上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以来,经历了(一年半)四读后,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并作为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出台的社会背景目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存在四大问题:问题一:劳动合同签约率特别低(如建筑业20%左右),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签约率特别低,是社会埋下的一个不和谐因素。问题二:低端劳动者的权利受侵犯问题非常多,劳动维权成本高,而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问题三:劳动者流动性大,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不稳定。问题四:现在工会在维权上遇到挑战。同时,这部法律有两方面的压力:一部分意见认为,不可以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强化,以免加大企业成本,削弱国家的竞争力;另一部分意见认为,现在我们的劳工权利保护太弱,问题太多。《劳动合同法》要在解决上述存在问题上有所作为,要在二部分意见方面进行平衡取舍,以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它是二种力量以及其他社会政治力量搏弈的结果。•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双保护还是单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这鲜明地提出了其立法宗旨是:规范劳动合同的各种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部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地位▪《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的上位法,它是根本大法《宪法》下平行于《民法》的基本大法之一。注:《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在适用范围及合同必备条款有所扩大及增删。▪《集体合同规定》是下位部颁规章,凡条款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的,均要以《劳动合同法》条文为准。《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容概要:(一)适用范围(二)规章制度(三)劳动合同订立(四)无效劳动合同(五)工资支付(六)劳动合同变更(七)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八)经济补偿金标准(九)法律责任(十)劳务派遣一、适用范围:1、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1)适用本法(建立劳动关系):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2)依照本法执行(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工会(第五十六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第九十三条)、承包经营个人(第九十四条)。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在实体和程序二方面要求:1、《劳动法》实体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受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合同法》新增程序要求(第四条):▪制订、修改或者决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有权提出意见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劳动合同订立(一)劳动合同类别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1、集体劳动合同(简称“集体合同”)▪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书面)订立集体合同(第七条)。(1)综合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2)专项集体合同(安全卫生、女职工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七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2、个人劳动合同(简称“劳动合同•(1)全日制工劳动合同(书立)•(2)非全日制工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定义: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1)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计酬单位也是小时.(2)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还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则只能算作兼职,而不能视为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5)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二)劳动合同签订项目《劳动法》等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时间建立劳动关系30天内建立劳动关系30天内签订形式书面书面生效条件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或盖章生效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未签订责任未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2千~2万元罚款。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按月支付2倍工资;满一年以上视为订立无期限合同并按月支付2倍工资;文本未交劳动者,责令改正,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2)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义务;单位有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的权利,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3)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扣押居民身份等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依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担保或收取财物,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处以每人500~2000元的罚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序号《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1合同期限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负责)人2工作内容姓名、住址、居民(其它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合同期限4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地点5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合同终止条件劳动报酬7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事项另外双方约定双方约定责任(无专门规定)责令改正;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四)劳动合同的约定规定▪劳动合同可约定的范围收窄1、约定试用期: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2、约定劳动报酬(包括劳动条件等标准):(1)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约定不明确有争议时,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无集体合同或无集体约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再没有适用国家规定。•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小时3、约定培训协议:(1)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违约金额相当于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劳动者违约的,单位有权其按尚未履行服务期所应摊分部分费用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单位损失责任。4、约定保密协议:(1)就保守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可约定保密协议。(2)对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三类人员,可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3)竞业限制期内,单位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约的,应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单位
本文标题:新劳动合同法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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