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伤害事故及案例分析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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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020幼儿园伤害事故及案例分析3/10/20203/10/2020新闻事件中国新闻网4月29日报道据网友报料称,今日江苏泰兴中心幼儿园发生砍杀幼儿事件,导致数名幼儿死亡(具体人数不详)当地警方封锁现场,家长不能入园。泰兴市公安局确认此事,死亡人数现在还未明确,砍人者已经被抓获。本网记者拨通了正在现场的泰兴宣传部朱部长的手机,他表示现场有31人受伤,其中5人重伤正在抢求。目前无人死亡。另据消息,警方称,凶手已经擒获,其余受伤儿童已全部送往医院抢救。3/10/2020幼儿意外事故频发幼儿园伤害事故该由谁来买单?3/10/2020有媒体报道,一名男童在某幼儿园内死亡,校门口摆满了花圈、遗像等,幼儿园已被封闭。幼儿家属称因孩子莫名死亡,但园方不给说法才出此下策。园方则回应称没有推卸责任,希望先查清死因。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而伴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学校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幼儿园为何成为“无限责任公司”,校园伤害究竟该由谁来买单?3/10/2020近年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是由于有关幼儿园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幼教工作者不能单凭经验从事教育工作,而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治园。3/10/2020幼儿园伤害事故幼儿园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幼儿园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幼儿人身受到损害,导致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事故是否为幼儿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活动或者幼儿园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3/10/2020幼儿园伤害事故的特征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学活动中。事故地点大多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是发生在幼儿园组织的机构外活动中。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幼儿本人的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3/10/2020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1、幼儿游戏时受伤。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3、幼儿走失。4、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原因所造成的。5、幼儿被他人接走。6、外来人员的侵入。7、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8、幼儿自身身体原因所致。3/10/2020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3/10/2020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等大型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发现存在的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事故。此外,幼儿园园舍中楼房占大多数,教室、楼道、走廊、上下楼梯也是容易出事故的地方。3/10/2020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儿童走失是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是幼儿园未尽看管之职。儿童在幼儿园期间(指幼儿从踏入幼儿园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教师应该像家长一样看管幼儿。幼儿离园必须经教师同意,或者幼儿家长的许可。3/10/2020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3/10/2020幼儿园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一,幼儿园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幼儿,幼儿是受害人或加害人。第二,必须有客观的伤害结果发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情况下不包括仅是精神上所收的伤害。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幼儿园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第四,幼儿园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想使发生在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内。3/10/2020幼儿园是否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3/10/2020在现有法律中,关于监护人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3.国务院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权的转移是要依法进行的,在没有法律规定监护权转移和签订监护权委托合同时,监护权不得认定自行转移。3/10/2020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是否承担监护职责?3/10/2020《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幼儿园对幼儿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职责,这说明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主要负有三个责任:一是教育责任,二是管理责任,三是保护责任。幼儿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人们往往将第三种保护责任与监护责任混为一谈。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监护责任的范围远比保护责任要广得多。《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表其进行诉讼。”因此,父母将幼儿送到幼儿园并没有发生监护权的转移。3/10/2020概而言之,监护职责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一种法定职责,幼儿园对幼儿的教养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两者性质不同。从职责范围来看,两者也不尽相同。3/10/202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3/10/2020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7.1)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3/10/2020相关法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7.1)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归责原则)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10/2020幼儿园民事法律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它是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原因在于幼儿园违反了其对在园幼儿所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可归于幼儿园的过错。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则方式。3/10/2020过错推定责任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即使加害人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但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3/10/2020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的理由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有过错,即同时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幼儿园在园幼儿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能充分发挥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效能,起到保护幼儿园健康发展的作用,平衡幼儿保护与幼儿园合法权益的作用。3/10/2020概念界定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指下列两种人(1、教育机构的老师和工作人员;2、教育机构的其他在校学生。)以外的其他人。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指因下列原因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人身损害:1、管理瑕疵;2、教学设施瑕疵;3、教育机构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4、其他在校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关键词:1、人身损害;2、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3/10/202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非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责任(直接责任,无顺位利益)因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责任。3/10/2020案例分析(一)2007年5月,北京某幼儿园发生了一起因争抢食物造成幼儿受伤的事件。幼儿王桓与李达吃饭期间发生争抢,李达把夹蛋糕的夹子扔向王桓,导致王桓脸部流血不止。事发之后,在场老师立即将王桓送到医务室处置,随即转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面部裂伤。拆线后王桓留有疤痕。至此,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988.66元,均为幼儿园垫付。事件发生后,幼儿园领导和教师及时抢救,积极配合治疗,尽快与双方家长沟通,为帮助双方家长协商赔偿事宜做出了许多努力,但在赔偿问题上,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3/10/2020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用器物将原告致伤,因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侵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解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责任,但无证据佐证。幼儿园依法对在园幼儿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而其不是在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受伤后,幼儿园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原告主张被告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幼儿园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要求幼儿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3/10/2020案例分析(二)一天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3/10/2020案例评析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直接侵权人。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3/10/2020建议幼儿园应多进行幼儿之间的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早期性格和品德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们掌握合理解决矛盾、人际交往的初步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自己孩子的语言和行为,发现幼儿有不良的语言和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认真地说理教育。要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让家长们了解和掌握教育孩子的理念、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