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卷类别:网教专业:公共课2017年12月课程名称【编号】:应用写作【0045】A卷大作业满分:100分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根据单位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2.经济新闻的结构包括标题、(导语)、主体、背景和结尾五个部分。3.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号、(发文顺序号)。4.发文机关要求对公文予以办理或答复的对方机关称为(主送机关)。5.应用文写作主体的能力包括(观察能力)、(采集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二、判断改错题(每小题4分,共16分)1.重庆市税务厅批转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税务文书样式的通报答:错!将“批转”改为“转发”,“通报”改为“通知”2.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草案)》的报告答:错!将“报告”改为“议案”3.国家档案局办公室推荐使用两种圆珠笔油墨用于书写文件的函与复函答:错!将“函与复函”改为“通知”4.民政部关于广东省设立顺德市批复答:对!三、简答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1.简述党政机关之间的四种关系答:我国行政区划主要分三级制,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少数地方也有四级制,即在省或自治区与县或自治区之间设立自治州。它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多种类别的行政区划建制并存。第一种是按省、县、乡分等的地域型建制,它是我国基本的行政区域建制。第二种是以城市化发展为依据,按直辖市、直辖区、镇分等的城镇型建制。第三种是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分等的民族型建制,虽然这一类数量少,但所辖面积却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0%。第四种是如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的特殊型建制。二是在管理方式上采取了有虚有实制。在一些省、自治区与县、市之间,还有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县、自治县与乡、镇之间则有区公所作为县、自治县政府的派出机构。2.简述公文书面格式包括哪些内容。答:公文的书面格式是指在公文构成的数据项目在公文的文面上所处的位置和书写格式。书面格式在公文的文面上包括文头、行文和文尾三个部分。公文格式,一般由公文的文面格式、用纸格式和排印装订格式三部分组成。在实际写作中,主要的就是要把握文面格式(公文体式),其余格式都有现成的模板来套用。公文文面格式是指公文中各要素(各组成部分)的搭配、排列和标识规则,包括版面安排、字体型号、各要素的标识排序等。实际上,公文的文面格式是公文全部书面内容的结构。不同的朝代、不同的机关、不同类别的公文,有不同的文面格式。目前,各类机关的通用公文的格式大体相同,其文面格式由1.份数序号(份号)、2.密级和保密期限、3.紧急程度(等级)、4.发文机关标识、5.发文字号、6.签发人、7.公文标题、8.主送机关、9.正文、10.附件、11.成文日期、12.公文生效标识(印章)、13.附注、14.主题词、15.抄送机关、16.印机关和印发日期16个要素组成。这些要素按其所在的位置,又可分成眉首(文头)部分(前6个要素)、主体部分(中间7个要素)、版记(文尾)部分。3.简述公告与通告的特点和差异。答:公告是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主要有两种,一是宣布重要事项,二是宣布法定事项。特点是:内容重要,对象广泛,制发机关级别高。通告是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通告的特点:公开性,告知性,强制性,广泛性,专业性。区别:(1)范围不同,公告的范围比通告更广(2)内容的重要性不同,公告的重要性高于通告(3)发布单位不同,公告的发布单位级别较高,一般为较高级别的国家领导机关,或者授权新华社制发的。基层单位不能滥用公告。而通告的发布单位更广-2-泛,包括基层企事业单位都可发布.四写作题,要求从眉首写至版记,可补充一些相关的信息。(38分)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提出三点要求: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个人不能提供财产原值凭证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请代国家税务总局撰写公文回答北京市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