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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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提要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条约法作为调整条约关系和条约在国内法中地位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际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本章的内容主要涉及:条约的概念与特征;条约的种类和名称;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条约的修正与修改;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重点问题条约的概念、特征及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条约的缔结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条约的保留条约的相对效力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强行法)条约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条约的无效与终止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条约作为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条约(treaty)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之一在当代国际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和地位。截至2003年3月。国际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实际上已成为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二、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ofthelawoftreaties)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外,国际上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还有1978年8月23日《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1986年3月21日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ViennaConventionontheLawofTreatiesbetweenStatesand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orbetwee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1986)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从而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条约法体系。三、条约的定义与特征关于条约的定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根据各自的适用对象分别作了规定。根据以上两项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条约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该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一种国际协议(aninternationalagreement)。(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governedbyinternationallaw)。(3)条约为缔约方创设权利与义务(intentiontocreaterightsandobligations)。(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inwrittenform)。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oftreaties)关于条约的种类,国际上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分类标准,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bilateraltreaty)、多边条约(multilateraltreaty)及复边条约(plurilateraltreaty)。(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traité-loi)和契约性条约(traité-contrat)。(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unequaltreaty);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划分,可分为区域性和全球性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可分为有期限(durationforafixedperiod)条约和无期限(indefiniteduration)条约等。在国内法上,有些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实践还将条约区分为国家之间(inter-state)、政府之间(inter-governmental)、部门之间(inter-departmental)或行政(administrative)条约或协定。国内法上所区分的条约的不同形式往往会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和缔结生效程序。(二)条约的名称(namesoftreaties)条约一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符合条约定义的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在国际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条约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1.条约(treaty)。2.公约(convention)。3.协定(agreement)。4.议定书(protocol)。5.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6.换文或换函(exchangeofnotesorexchangeofletters)。7.宣言(declaration)。8.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jointdeclarationofjointcommuniqué)。9.临时协定(modusvivendi)。10.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此外,国际实践中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条约名称(lessusualtreatynames),如文件(act)、总文件(generalact)和最后文件(finalact)、会议记录(agreedminute)、安排(arrangement)、执行协定(implementationagreement)等。1992年立陶宛和俄罗斯之间缔结的一个关俄罗斯从立陶宛撤军的条约称为“时间表”(Timetable)。一般认为,条约的名称不同,只反映条约的内容、缔结程序等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其法律拘束力性质。一、缔约能力(capacitytomaketreaties)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而缔约权则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可以国家及其政府的名义缔结,也可以由各政府部门缔结。在国际法上,一项以国家的名义缔结的条约与一项以政府或部门的名义所缔结的条约是没有区别的,因为一项由政府或部门缔结的条约即约束该国家,而政府的变更并不影响其约束力。二、缔约程序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条约的种类和性质不同,缔约程序也不尽一致,但一般包括谈判与议定条约约文、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等几种程序。1.谈判与议定条约约文(negotiationandadoptionofatreatytext)缔结条约的第一个步骤是谈判。这是缔约各方代表为使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2.签署(signature)3.批准(ratification)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还有接受(acceptance)、赞同(approval)等。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exchangeordeposit-ofinstrumentsofratification)所谓交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国之间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这一般仅适用于双边条约。批准书必须以国家的名义签署。三、条约的加入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5条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约束可以有三种情形:(1)条约规定一国得用加入来表示此种同意;(2)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得以加入方法表示此种同意;(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加入主要是当一国不论出于何种理由未能签署条约时成为当事国的方法。一、保留的概念与意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stotreaties)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二、保留的范围1.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条约规定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合。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1.保留的接受和反对(acceptanceandobjectiontoreservations)2.保留的法律效果(legaleffectsofreservations)3.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legaleffectsofobjectionstoreservations)四、有关保留的未决和新问题许多人权条约的当事国,处于希望人权条约的规定在保留国能够得以实施的目的,会对人权条约的保留采取沉默的态度,有的即使对保留明确表达意见,也不对保留的效果作出明确说明,从而使得人权条约保留的效果的不确定性问题更为突出。此外,某些人权组织甚至主张将人权条约排除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保留制度之外,一味强调人权条约的特殊性,禁止国家作出任何性质的保留。一、条约的生效(entryintoforce)条约的生效是指一项条约正式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从而开始对各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在国际实践中,条约生效的日期和方式多在有关条约中予以明文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2.自条约规定的日期生效。3.自双方或所有签署国批准或互换批准书时生效。4.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或之后某个特定日期生效。5.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6.在一项条约是由换文构成的情况下,条约于复照之日生效。7.于另经协议的日期生效。8.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条约生效的条件。二、条约的暂时适用(provisionalapplication)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生效之前的适用,一般涉及需要批准的条约。当一项条约一方面需要批准另一方面又需早日付诸实施,缔约国就采取暂时适用的措施。条约开始暂时适用的日期,可以是条约通过或签署的日期,或谈判国可能约定的任何其他日期。三、条约的登记与公布(registrationandpublicationoftreaties)条约的登记与公布制度始于国际联盟。联合国成立后,继承了国际联盟关于条约的登记与公布制度,但在登记与不登记的法律效果方面作出了重要的修改。《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要求联合国秘书处公布其所登记的条约及国际协定。秘书处履行这一职务的方法是将这些条约汇编在一套单独的《联合国条约集》中予以出版公布。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是为了履行而制定的。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当事方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对此,国际法上长期存在一项“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的习惯法原则,即缔结的条约生效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条约必须遵守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法包括条约是各主权国家之间在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达成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由于国际社会并没有国内社会那样一套具有强制力的机器(如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能否善意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为国家间的相互信赖提供一个保证,从而有利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国际秩序与和平的维持。条约必须遵守固然是国际法上一项重要原则,但对该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也不能绝对化。二、条约的适用(applicationoftreaties)1.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是一个时际法问题(intertemporalproblem)。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条约对当事国在条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发生效力。但这一原则也存在着某些例外和限制。2.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territorialapplication)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通常是条约当事方的全部领土。这是一项一般规则,但条约也可以规定或经当事方另外协议仅适用于一当事国的部分领土。3.连续性条约(successivetreaties)的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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