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练习题(一)(一)名词区别与联系(15分)1.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3.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1.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二)填空题(10分)1.美国行政法学家F.J.古德诺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意志的,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2.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的组织。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六种。4.行政合同的履行主要应遵循实际履行、、三原则。3.对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管辖。(三)单项选择题(5分)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A.合法性原则B.合理性原则C.应急性原则D.行政法治原则2、区公所的设立要经批准。()A.县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大常委会C.县级人大常委会D.省级人民政府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4、省环保局的赔偿费用由财政支出。()A.中央政府B.省人民政府C.省环保局D.国家环保局5、下列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A.行政机关处理离婚纠纷的调解书B.行政机关任命其工作人员担任某职务的决定C.行政机关颁布禁止燃放爆竹的决定D.行政机关对森林资源所有权归属的处理决定(四)多项选择题(10分)1.行政主体可能是下列。(ABD)A.国家行政机关B.行政监督检查机关C.行政相对方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下列可以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BC)A.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B.国务委员C.秘书长D.国务院办公厅主任3.下列合同中属于行政合同。(ABC)A.科研合同B.征购粮油合同C.公用征收合同D.订购行政办公用品的订货合同4.下列属于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ACD)A.通报批评B.行政处分C.行政赔偿D.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5.行政复议法中的派出机构是指。(BCD)A.区公所、街道办事处B.公安派出所C.工商所D.税务所(五)简答题(16分)1.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2.简述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3.简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4.简述行政复议不能受理的案件范围。(六)论述题(24分)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论行政立法的原则。3.论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作用。4.论行政复议原则。(七)案例分析题(20分)1.个体工商户甲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租赁一商亭经营水果类商品。某日,甲与顾客乙因斤两问题发生争执,甲推乙,并打了乙一拳,但未造成伤害。当时,派出所警察丙路过商亭看到上述情景,对甲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甲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法院立案后开始进行调查。丙对此深感不安,便找到甲要求其撤回起诉,声明若撤回一切好说,否则以后走着瞧。甲面对丙的威胁利诱,向区法院申请撤诉。区法院作出裁定不予批准撤诉,继续受案审理。经审理,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2)将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拘留5日的处罚变更为警告处罚。问:(1)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告可否自行撤诉?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此有何规定?甲申请撤诉为何未获法院准许?(2)法院为何撤销被告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3)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能否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法院为何变更被告作出的行政拘留为警告?2.甲经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开设了一个杂货店,经营烟酒、日用百货等商品。某日区工商局找到甲,说有人反映他销售假烟。甲说自己近期所售出的香烟系从厂家直接购得,不可能是假的。而工商局则坚持认定其销售假烟,对其进行罚款。甲对处罚决定不服,并拒绝缴纳罚款。第二天,工商局又对甲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甲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罚款决定和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依据。区工商局接到应诉通知后,觉得处罚材料不充分,可能败诉,立刻派人进行调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庭对这些证据不予承认。法院还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停止执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问:(1)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谁负有举证责任?(2)区工商局能否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法院能否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综合练习题(一)参考答案(一)名词区别与联系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调整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是:(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公民、法入或其他组织构成对应双方主体,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监督主体构成对应主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主要有:(1)行政法律关系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就没有了监督行政法律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能导致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失。反之,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失。(3)相对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其区别如下:(1)依据要求不同。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而行政委托虽然也必须依法进行,但是有些行政事项范围内的委托无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即可。(2)法定的方式不同。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直接授予职权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授权的方式来进行,而行政委托必须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方式来进行。(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结果发生职权职责转移,使被授权者获得该项职权职责,或者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增加和扩大了行政职权。(4)对象不同。行政授权的对象只能是一定的组织,而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3.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其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赔偿范围特定,赔偿途径是多渠道的。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如土地征用补偿,财产国有化补偿等。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在于:(1)二者引发的原因不同。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而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2)性质不同。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3)依据不同。行政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补偿在我国没有法律明确规定。(4)二者赔偿的适用范围、标准、方式也存在不同。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执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的行政义务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履行行政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都属于行政强制,带有强制性,这是他们的共同点。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但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一定以当事人具有某些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5.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必定是行政主体,而且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专设的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而且自设立时起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行政主体,因为行政机关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行政机关可以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还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不仅仅指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二)填空题1.表达执行2.能以自己的名义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3.降职撤职4.自己履行全面适当履行5.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三)单项选择题1.D2.D3.B4.B5.D(四)多项选择题1.ABD2.BC3.ABC4.ACD5.BCD(五)简答题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其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所必定具有的特征。(2)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拥有的行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3)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因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某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如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2.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每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视其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行政事项及其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一般来看,行政行为都具有以下效力:(1)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予以遵守和服从。(2)拘束力,包括对行政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方面均受其拘束。(3)确定力,即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和不可争辩力。(4)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上述效力,是根据其性质从理论上对其所作的概括。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负连带行政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