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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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在中国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股份公司一般可以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类型的股票,其中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形式,是普通股的有力补充。它不仅为股份公司提供了有利的筹资方式,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小、收益高的一种投资方式。优先股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出现在16世纪的欧洲。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优先股这一股票形式已经被西方各个国家普遍采用,并且各个国家都在公司法中对优先股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优先股成为美国各个公司筹措资金,政府挽救企业的主要方式。而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几乎是普通股独霸天下,优先股依旧存在盲点。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全面之后,美国证券市场上股指全面下跌,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宣布了一个救援计划,该救援计划包括花费2500亿购入包括美国花旗集团、摩根等9家大型银行的优先股。此消息公布后,美国股市出现了将近70年内最大幅度的上扬。可见美国政府采用优先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做法,对恢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一中国优先股的发展历史1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自1980年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成立之后,股份制在中国开始推进。早期的股份形式一般兼具股票和证券的特征,类似于今天的参与性优先股,表现为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当年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按照公司比例参与公司盈余收入的分红。但这种股份形式有区别于今天的优先股,表现为企业通常只发行这一种股票,而不像优先股那样区别于普通股的特殊股发行;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固定股利是作为企业的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而不像优先股那样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种股份形式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社会对与股票界定不清,对于股票和证券的特征尚不能做出明显区分。2雏形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股份制建设逐步规范化,就股份形式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层次的法律规范,已明确区分普通股和优先股,并对优先股股东的股利分配、表决权、清算等方面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时期出台的国家级法规诸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等。在这个时期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可以说是一部立法层次最高、对优先股制度规定最为全面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在效力等级上相当于部门规章。其中规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中应包括公司注册的各类股份总额及其权益、每股金额。在“股份”一章中规定,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需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优先股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优先股股利的,有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的股利的利润补足。《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的出台表明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形成雏形。3沉寂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5年)尽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为优先股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但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却并未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仅规定必须发行的的普通股之外的其他种类之外的股票加以规定。根据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要确立优先股制度,只能通过行政法规或修改公司法的形式。随着1993年的《公司法》的实施,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失去了法律依据。1993年的《公司法》颁布至今,国务院并未指定任何关于优先股的法律法规。4从现阶段(2006年至今)优先股再次在立法中出现是在2005年11月1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于2006年1月1日《创业投资企业管路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15条规定,经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尽管该办法引进了优先股,但是可以适用的投资者尚属有限。二我国没有引入优先股的原因分析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因为股本总额太小,不符合上市条件,为达到要求扩大股本,于1993年6月增扩1890万股法人股,这部分法人股均为优先股。通过决议,将公司1890万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泸深两市唯一一家上市公司的优先股也不存在了。优先股与普通股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然而这一国际中通行的股份种类却没有被我国实务界所采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1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西方国家在其公司法中都对优先股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公司发行和使用优先股的依据。我国现行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公司法》只是在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本法发行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里的“其他种类股份”是否只指优先股,并没有明确说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不仅没有指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行优先股,而且在有关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使得优先股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2相关制度不完善。优先股相较于普通股有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的优先权,要确实保障优先股股东能确实享有这两项权益,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详细的规定优先股股东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方法,并且尽可能的提出在实践中出现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保证优先股股东能正常行使其权益,保障其利益。尽量抵消因为优先股的权利受限而带来的消极影响。然而在我国明显还没有这么一套完善的制度。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在我国实行优先股,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成为我国引进优先股必须解决的问题。3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有关。我国金融市场还非常年轻,其现有的制度主要是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然后加以我国特有的情况而制定。我们直接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金融市场体制,跳过了其早期发展历史。然而有研究认为,优先股正是在其早先公开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那个时代迅速发展起来的。因为其股息率固定且优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金融市场的高起点也成为没有引入优先股的一个原因。三优先股在我国应用的必要性。优先股是与普通股相对应的股票种类,具有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双重特征。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优先股,弥补这一股份改革的空缺。1优先股有利于股票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普通股的“普通”是相对于优先股而言的。但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广泛采用优先股,只发行了普通股,实务中普通股没有相对应的股票,这一做法是不规范的。我国股市发展虽然迅速,但是故事可流通总市值并不大,这也是造成我国股市不稳定的原因之一。优先股因为其股息固定的特点,其持有人没有投机的心理,是股市中稳定的一部分。所以发行优先股对改善我国股市不稳定的现状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2发行优先股有利于缓解再融资的压力。多年以来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偏重于负债,而外部资本融资主要依赖于普通股。这两种方法有很大的缺点。对于负债而言,在法律上有还本付息的义务,若公司发展不顺无力偿付本息或者违约都可能把企业带上破产清算的道路。对于普通股而言,其价格受市场波动较大,无法切实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发行兼具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双重特性的优先股来解决。3发行优先股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多数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不能做到同股同权,普通股少数股东无法运用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发行优先股,将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虽然优先股不能上市流通,但是同时它在一般条件下不具有表决权,则可以凸显作为流通股的普通股的地位。普通股的投资价值完全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普通股的权利得到恢复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提高业绩和长期发展的压力从而优化其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同时优先股股息是固定支付,也会对上市公司起到约束作用。4、试行优先股是解决外资入股问题的有效途径。外资入股问题是股改中的又一难题,人们的普通担忧在于,外资入股虽然能大量引进资金,但会不会丧失控股权呢?优先股的试行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可以设置专门的向外资开放的优先股供外国投资者认购,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既为外资进军中国市场打通渠道,又可防止国内企业被外资控制,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资本市场面临向外资全面开放,必须给外商以国民待遇的情况下,试行优先股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5优先股对普通股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优先股是在普通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股票,它很大程度上补充了普通股未能满足的部分投资者的需求。对投资者而言,普通股在享受公司高额收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潜在的巨大风险。而优先股具有固定的股息率,这也就保障了其收益的稳定性。而且优先股还想有两个优先权。与普通股相比较,优先股风险更小,收益更加稳定,对风险规避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在此层面上,优先股对普通股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两者利弊相补,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而对融资者而言,优先股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表决权,发行优先股可以在不增加投票权、不解释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况下筹集低成本长期资金,最为对普通股的补充,优先股不失为一种投资的好手段。6优先股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是获取利益,用国有资产投资的目的也不外乎如是。但在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年中部分红利或者红利很少,致使国有股的股权得不到保证,国有资产不能良性运转。同时,由于国有股的代表人“虚位”现象企业内部“控制人”现象的普遍存在,国有股的控制权、监督权得不到的保障,使得国有资产受到很大的侵害。而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之后,由于优先股具有可赎回权,一旦满足赎回条件,国有优先股持有人就可以要求企业将优先股赎回。而在制定赎回条件时已考虑国有资产保值的问题,从而可是国有资产得到的保障。由于优先股具备了股利优先权,可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目的。虽然没有投票权,但是也不需要承担公司经营上的风险。而且在公司进行清算时,较之普通股有优先分配权。无疑,国有股权的利益较普通股更有保证,社会基金也有稳定的收益来源。四优先股的操作方法探讨1对于新设立公司直接发行优先股。一来可以作为与普通股并存得新股种,丰富公司的股种种类和投资形式,拓宽新公司的融资渠道,减少融资难度;二来可以是一个新公司从那个一开始就使股份结构区域科学化、规范化模式。2向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优先股。金融危机造成股市市值的大量缩水等诸多不利因素迫使企业不得不改变投资眼光。外国投资群体作为企业的一大融资来源,可以大量引入。这也能充分体现股份制度筹集资金的基本功能。优先股作为一种没有表决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股份,大胆设立外资优先股,既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敞开大门,又可防止国内企业被外商控制。我国现行对待外资股份的做法是,主要实行B股制度,从发行到上市交易完全与内资股隔离,给外商以非国民待遇。这不仅挫伤了外商进入的积极性,而且增大了发型交易成本,导致同股不同权,带来管理上的难度。设立外资优先股,有利于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早日实行A股B股的并轨。3遵循自愿原则,部分普通股向优先股转化。鉴于目前单一普通股制度弹性股过小,在普通股狂泻的情况下,部分普通股向优先股转化,不仅能够满足市场的保守型、稳健性投资者的巨大需求,而且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范围。为此,可以设立一部分股份公司试行优先股,丰富优先股品种,增大股票投资的灵活性和弹性。当然,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应考虑到优先股数量限制的问题。因为优先股涉及到公司表决权的问题,并直接影响着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优先股的数量限制需要慎重探讨和研究。参照国际发行优先股原则,各国公司法对优先股的数量限制从以下两方面作出限制:一是以公司股本总额为参考,规定优先股只能占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二是以有表决权股为参照设定一个比例。我国优先股试行阶段也应该借鉴这些经验,结合自己股权结构的实际,对优先股的数量作出限制。五结论通过充分论证和阐述,优先股作为一个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和一种有效地融资手段,对于目前我国股市摆脱低迷困境、快速复苏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面对金融危机的大背景和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要保持国名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我国改变当前股市疲软严峻形势。此时推出优先股这种融资形式,对于恢复资本市场融资资源配置功能,完善股市市场机制,稳定和提示股市,重振投资者的信心都有积极深远的意义。参考文献【1】陆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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