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民事主体——自然人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公民和自然人公民: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既包括本国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沿用原苏联民法理论,用“公民”概念,未直接用“自然人”;我国《合同法》采用“自然人”概念,不再用“公民”。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出生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何为出生?胎儿利益要不要保护?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对胎儿的保护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遗产。(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的标志?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也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公民的死亡时间直接关系到其遗产的归属。如甲、乙夫妻两人同一天死亡,假设都没有遗嘱。若甲死于乙之前,则甲的财产乙有继承权,乙继承的甲的财产和乙自己的遗产一起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否则则相反。案例讨论: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每一自然人都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联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满18周岁的智力正常的公民2、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的公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1.某甲现年17岁,父母早逝,主要靠自己外出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2.某甲现年15岁,大学生,智力超常,生活自理能力强。某甲应属于()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想适应B.通过委托代理人C.通过法定代理人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二)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消灭。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须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和条件。自然人失去权利能力,其民事行为能力随之终止。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法律意义: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一)宣告失踪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第20条的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一)宣告失踪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财产如何处理?人身关系如婚姻关系如何处理?(一)宣告失踪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一)宣告失踪3、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1、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在我国,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5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4、死亡宣告的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已被继承的财产如何处理?配偶与其婚姻关系如何处理?案例讨论:在唐山大地震中王某失踪,其妻子、儿女生还。虽经多方寻找仍毫无下落,四年后,妻子向法院提出宣告王某死亡,法院依法律程序发出寻找公告,一年后,法院宣告王某死亡,其财产由妻子和女儿继承。后妻子改嫁,女儿送予他人。几年后,王某出现,请问法院该如何处理?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其后某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消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消后,甲与乙的原婚姻关系()A.即自行恢复B.并未自行恢复C.视为自行恢复D.一经甲同意即自行恢复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四、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罗马法的监护和保佐制度。(二)监护权的性质关于监护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为权利说。二为义务说。三为职责说。(三)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应当是具有监护能力的人。如何认定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1条,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一)法定监护(二)协议确定监护人(三)委托监护(四)遗嘱监护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1、法定监护2、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本文标题:第二讲 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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