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目录一、前言..........................................1二、存在现象......................................2三、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3(一)旅游立法体系不完善.........................................................3(二)旅游合同制度缺失............................................................3(三)行政机关执法监管力度不足...............................................4(四)旅游经营者素质有待提高..................................................4(五)旅游者维权意识淡薄.........................................................4四、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建议.....................4五、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5六、参考文献......................................71参加旅游团活动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纠纷日趋增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并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障碍。本文阐述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内涵及来源,分析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探讨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关键词: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旅游从过去少数人的消遣活动发展为当今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已成为普通大众日常生活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了解、感受自然与文化的多样化、追求心情愉悦、享受生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据统计,2010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1.57万亿元。其中,国内旅游人数达2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26万亿元;入境旅游人数达1.34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达5739万人次(崔鹏、林霄,2011)。在我国旅游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旅游立法滞后,旅游合同制度缺失,随着旅游交易量的快速增加,旅游纠纷日趋增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障碍,旅游合同在旅游活动中应用最为广泛,也是产生旅游纠纷的主要原因。旅游消费作为生活消费的一种,与一般消费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首先,旅游服务是无形商品,先收费,后服务,具有远期交易特点,游客在支付大量费用之后如果不能得到服务,合法权益容易被侵害;其次,游客在游览途中消费购物的地域遥远、环境生疏,出现纠纷很难迅速及时解决,发现上当受骗已经时过境迁,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第三,旅客在消费后,才能判定旅游服务的好坏,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能像一般消费品那样及时得到保修、保2换或退赔;第四,大多数的旅行社在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后,没有更多赔偿能力。这些特点说明游客相对于其他消费者而言,在消费购买旅游产品与接受服务中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合法权益更容易受损。因此,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旅游业发展所不能忽视的重要问题。二、存在现象出门旅游,本是一件很愉快享受的事,但一旦与购物联系在一起,那味道就变了,近年来,低价旅游,强制购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强制购物”现象应当是在“零负团费”下所产生的,因为旅行社在接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注定了其后必然会“节外生枝”,比如向游客增加自费景点和购物点赚取回扣和人头费,香港旅游发展局在华北及华东推广香港游时曾发出指引,呼吁内地游客切勿参加团费过低的旅行团,问题是面对廉价的诱惑,总会有贪图便宜的游客招架不住。10月21日,内地游客苗某在香港一家珠宝店因购物问题与导游发生争执,后两男子加入殴打,苗某不治身亡,香港警方以误伤罪拘捕涉案4人,这一事件发生引起了很大的关注。10月24日,北京十三陵景点附件,导游强迫游客购物,这个标价“80元全包”的纯玩团,真正游玩时间不超过两小时,每个游客都要购物,算上参团费,每人平均花费超过500元,这些游客来自全国各地,他们通过下榻的酒店,商业街上的“一日游”推销,网上广告等途径报名参团,在业内,这样的旅行团友被称作“低价团”。零团费甚至负团费的低价往往陷阱重重,多家旅行社负责人直言,“低价团”的本质就是“购物返佣”从业者称,“低价团”就像是赌团,旅游业从业者做局坑蒙游客,有游客明知“低价团“却贪图便宜加入。最终,一味低价,依靠购物的同质化经营模式,让旅行社陷入恶性竞争的困局。3三、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旅游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关于旅游业的立法主要散见于有关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之中,例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金融法》、《海关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众多法律,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系统的法律规范。旅游法虽多年前就开始起草并形成草案,经多次修改,但迄今仍未颁布,旅游法长期缺位,已无法满足旅游业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部分法律条款相互冲突。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众多的地方性法规,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保护和促进作用,但立法层次偏低,地域效力有限,权威不足,法规之间缺乏内在的统一性,立法体系不完善,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旅游合同制度缺失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旅游合同的专门法律制度。现行《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将旅游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进行法律规制,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在旅游活动中,旅游合同大多为旅游经营者向旅游消费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旅游经营者往往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并通过精心策划做出许多有利于自身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仲卫东、吴浩,2008)。目前旅游合同纠纷处理没有统一规范和程序,主要是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使司法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出现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的结果,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也不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4(三)行政机关执法监管力度不足旅游业综合性强、关联度高、产业链条长,涵盖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6大行业,涉及20多个管理部门。这种“多头管理”模式,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系统,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在实际运作中,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问题无人过问,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必然会导致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等情况,造成管理成本高且效率低下,管理体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严重影响旅游执法监管的效果。(四)旅游经营者素质有待提高一些旅游企业和经营者没有树立依法经营的观念,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对旅游者缺乏最起码的尊重。具体表现在:在旅游活动中以企业利润为导向,抛弃社会责任;只讲权利,不守义务,随意取消或增加服务项目,直接或变相地多收费;发布虚假广告,恶意欺诈,不讲诚信,擅自变更或解除旅游合同;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强调自身权利而规避旅游者的权利等等。旅游企业和经营者这种只顾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旅游业的长远利益。(五)旅游者维权意识淡薄旅游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旅游者对旅游知识了解甚少,基本法律知识欠缺,不重视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旅游经营者违约或侵权行为忍气吞声或不知所措,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就是最重要的依据。消费者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例如给导游和司机的小费、对老年人额外加收到费用,需要额外收费的旅游项目,特5别是吃、住、行的标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如遇到强制购物、擅自改变旅游项目,消费者应即时据理力争,如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安全;其次要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进行反映求得解决。如果消费者与旅行社不能达成和解,消费者可致电旅行社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到消协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4、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五、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首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也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一方面,从旅游者来说,旅游者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如果旅游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旅游者满足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然成为旅游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从旅游业来说,向自己的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旅游服务,并在旅游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其永恒的主题。其次,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旅行社的重要法律义务。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根据自愿、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及协商一致原则,缔结旅游合同。旅行社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但当然承担保护6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提供各种合同规定的旅游服务的义务。旅行社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旅游合同,都将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进而违反合同义务、法律责任。最后,有效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为旅行社带来不断的财源。旅游者是旅行社的生命线。7六、参考文献[1]郑玉梅.旅游合同中的旅行社责任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2]赵永胜.旅游合同规制与旅游者权益保护[D].吉林大学,2007.[3]王群.旅游者权益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4]吕晓亮.中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分析[D].湖南大学,2008.[5]李艳红.旅游合同研究[D].郑州大学,2010.[6]刘悦.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旅行社利益冲突研究[D].南昌大学,2012.[7]高乐.旅游市场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1.[8]崔玉静.我国旅游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9]贾跃千.零团费现象及其治理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5.[10]周琳.中国旅游业的制度创新研究[D].吉林大学,2014.[11]何仲新.论零团费的法律规制和治理[D].广西大学,2013.[12]刘小伟.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海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