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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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一直是刑法界争论的热点。我国1997年新的刑法典在学习、借鉴和参考了国外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立法概念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比较科学的立法概念,即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且规定其非罪性质。虽然新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解释比1979年的刑法要科学得多、合理得多、全面得多,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问题、必要限度界限、无限防卫问题等,依然是刑法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一、正当防卫的概述(一)正当防卫概念要正确区分正当防卫,首先要真正了解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具体规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防止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其他人的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不是刑事责任。如果正当防卫是必要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过度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予减免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基于刑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得到了立法层面的完善,受保护对象的权力范围和受保护权益的内容也在扩大,这对学界研究正当防卫提供了最为准确的依据,并且树立了“无过错即绝对正当”的原则,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正当防卫种类的划分(1)根据防卫是否具备条件,防卫权分为相当的防卫和无限的防卫权。所谓的防卫权是行使防卫的公民,防范的力量和非法侵权的强度必须相当。这是相当的,显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制,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只要没有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造成重大损失就是等同的。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行使防卫权时,可以对非法侵权造成任何损害。这种无限的防卫权指的是无限的防卫和防卫后果的局限性。原因的限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侵略,谋杀,强奸,抢劫,绑架和对人身安全等严重威胁的暴力犯罪行为。(2)以防卫权为标准,将防卫分为实物防卫,财产防卫,防卫其他等三种合法权益。个人权利是个性和身份的权利。身份权包括配偶的权利,父母的权利,相对的权利,监护权,侵犯这些权利不能行使防卫权,防卫权只存在于个人的权2利,具体而言,以下种类的个性权利可以运动防卫:第一是物质人格权,包括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工作权;二是享有人身自由权的自由权;第三是隐私权和贞洁权的个性权利的尊严。当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要求提出抗辩权,但同时认为只有非法侵犯合法财产所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才能主张防卫权,所以观点者认为不违反任何财产的不法行为可以行使防卫权。(三)正当防卫的本质和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正当防卫的本质(1)自然法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源于人类的自卫本能。在国家成立之前,任何人都享有防卫侵害的权利,这是自然权的一部分。在依社会契约结成国家之后,个人在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将自我防卫的保护权移交到了国家。但当个人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急迫攻击时,既然无法求得国家的保护,便只有恢复其自然权利,行使自然的正当防卫权。(2)紧急状态说该说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相同,正当防卫之所以成为正当化事由,乃是因为其权利处于紧急状态,被害态势迫在眉睫,没有充裕的时间求得官方的帮助,当事者唯有采取自救的方法对待之,而官方对其也只有采取听之任之的容忍、默认的态度。所以,正当防卫是一种放任行为。(3)效用说该说重视防卫行为之效用或利益之优越,并以此阐明违法性之实质,认为在正当防卫的认定时无须为严格的利益权衡,也不适用补充原则。侵害行为含有反社会性,为维护法的秩序和利益,人人皆得实行防卫以施反击。(4)权利侵害说法律认定,法律不允许侵犯权利,权利受到侵害时应保护权利。保护权通常应由国家进行,但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个人以自己的权力保护自己的权利。由于防卫是保护权利的手段,当然是一种权利活动。非法侵权应该得到适当的防范。理由是对与错之间的关系,积极与紧急的关系是不同的。中国的刑法理论认为,合法的防卫是一项权利,这种看法与侵权权利完全一致。32.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刑法之所以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解决正当防卫问题,是因为,犯罪构成由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构成。具备了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具有犯罪属性而成立犯罪,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即不构成犯罪。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的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把正当防卫规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是因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根本不具备犯罪构成条件。即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仅没有恶性,不存在危害社会的故意和过失,相反,其主观上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客观上正当防卫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它是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不仅如此,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还主张权利侵害说,认为正当防卫不仅不是犯罪行为,而且是一种权利行为,如“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防卫权自然具有其他法律权利的共性特征”,这些不同的表述实际上表达了同样的意思,将正当防卫当成一种权利,认为法律不容许对权利侵犯,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对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保护。保护权利通常情况下应由国家进行,但在事态紧急时,则容许个人以自己的力量保护权利。正当防卫既然是保护权利的手段,当然不应受到刑罚的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司法人员处理防卫案件的观念,应该由原来的先根据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结果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转变为先对防卫行为予以肯定,然后再考虑是否过当构成犯罪。这种首先对防卫行为予以肯定的观念,可以消除法律保护向侵害人一方倾斜的弊病。这样的正当防卫,不仅具有法律上的属性,而且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二、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构成条件1.起因条件所谓的起因条件,是符合某些情况,才能实行适当防卫的指导方针。根据中4国的刑法,只有存在真正的非法侵权行为,公民才能执行防卫权,即根本的防卫是合法的权利不是非法侵权。所以执行合法的防卫势必要存在于真正的非法侵权行为中作为先决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侵权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2.时间条件所谓的时间条件,是指合法的防卫必须是在非法侵权的进行中,国家,社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是违法或者是对执行合法防卫的紧急威胁。当违法违规或者当事方失去侵权的,不再符合适当的防范条件,甚至可能涉嫌犯罪。3.对象条件所谓的对象条件,是指执行合法的防卫,只针对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不能对付非法防卫的人,因为非法侵权行为是由非法侵害人身,实现适当的防范措施非法侵权的目的只能以违法的方式进行。否则伤害无辜人民的其他合法权利就是违法,不仅丧失了合法性和合法性的合法性,甚至构成刑事犯罪。4.主观条件所谓的主观条件,是指主体的执行必须是保护国家,社会,个人合法权利不是非法违法行为。可以说,合法的防卫是一种主观和客观的行为统一,所以防卫如果没有主观防卫意图,不仅不构成合法的防卫,甚至犯罪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合法防卫主观意图的实施进行分析和区分是筛选的关键因素。5.限度条件虽然防卫是法律给予的权利,但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修正。最重要的是它不能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例如在防止权力滥用的过程中,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必须对合法的防卫手段给予必要的约束。(二)正当防卫的新主张1.防卫过当所谓的防卫过当,就是指主观的行为,是为了阻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但是这种防卫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所以防卫也被称为过度的。可以看出,防卫必须以合法的防卫为前提,但是超出限制的防卫行为应该是防范,必须在合法的防卫的基础上建立,否则是一种其他犯罪行为。中国的刑法明确规定,防卫应对造成的伤害负责,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的减少或者清除处罚。52.假想防卫在没有紧急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判决的错误行为人和执行防卫是虚假防卫。虽然防卫的错觉,主观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对事实的了解不足,应属于错误造成的错误事实。如果犯罪者有错误的判断,目标不明确等主观错误,应当按照疏忽的犯罪处理,如果主观上没有疏忽,一般被视为事故,不追究刑事责任人。3.偶然防卫当攻击行为的行为不是主观防卫,而是意外地满足客观条件的合法防卫称为意外防卫。客观地说,意外防卫已经起到了制止犯罪的实际效果,但是如果没有适当的防范,行为是主观的,其行为是完全有意的侵权行为,而是由于偶然的条件来达到合法的防卫。因此,意外防卫不应被视为合法的犯罪行为,而是更特殊的犯罪行为。4.对无责任能力人所谓无责任能力人的防卫,是指精神病患者,儿童等不负责任的人的防卫。客观上说,虽然缺乏责任感,不能控制自我行为,缺乏明确的概念概念,但其行为也是社会危害,所以目前的学术主流观点应该算作违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在整个社会处于弱势地位,其损害不会那么糟糕。因此,对无行为能力的人进行适当的防卫比较谨慎,限制要更加严格,不能轻易采取防卫措施。三、特殊正当防卫的问题探讨(一)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关系特殊防卫是一种特殊的防卫,其组成要素应与适当防卫的要素相似。第一个观点,防卫对象和防卫范围反映了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精神,但它只考虑到了目标特殊防卫要素,缺乏特殊的防卫主观要素规定,我们合法防卫的构成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特殊防卫也不例外。第二种观点虽然认识到形成特别防卫的先决条件,但特别防卫最重要的特点就是维权者的内疚是对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但忽视防卫的主观目的是保护公民侵权,防务对象只能打击非法暴力,防卫的时机是暴力犯罪的时候。(二)实施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设立专项防卫权6应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防卫,一定是打击谋杀,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罪行,必须是必须承担的非法防卫性暴力的对象。第二种观点认为,设立特殊防卫权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捍卫者的目的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犯罪,主要是暴力犯罪行为是任何民防人员的主体,以杀死或损害他们的利益,仍然是防止非法的防卫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形成特别防卫的条件应该有以下四个方面:(1)场所--必须有特定的暴力犯罪;(2)时机--必须是具体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3)对象--一定是反对非法暴力的肇事者;(4)主观条件--必须有意捍卫合法权益,即必须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个人权利。(三)特殊正当防卫的作用1.特殊正当防卫有利于加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的人权保护功能是刑法功能的一个方面,是刑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人权与自由相关,这意味着个人作为国家社会的一个单位,社会应该有价值和尊严。人权标志着国家权力的界限,对立法机关的权力设定了限制,要求政府尊重人的尊严,即使政府不高兴。这项义务-这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应由独立的司法保障。刑法中的人权包括受害者的权利,被告的权利,罪犯的权利和普通公民的权利。受害者的权利主要是指受害者的身体权利,即其合法权益不得非法侵犯。这不仅是刑法社会保护功能的一个方面,也是刑法保护人权的重要内容。2.特殊正当防卫有利于加强刑法的公正价值什么是公平?法律赋予人民应有的权利和不赋予人民不应享有的权利是公正的;相反,如果法律没有赋予人民享有或授予人民不应享有的权利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合法防卫是公民打击非法侵权的权利,以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行使这项权利要求公民付出相当的代价并承担很大的风险。如果权利不当行为,将由犯罪分子或者司法机关处以犯罪行为。公民面临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经常由于无准备,无准备,生命,健康等权益,将遭受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对于这样的暴力犯罪,如果防卫行为和基本适应的非法行为,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防卫,这等于鼓励非法侵害。如果不明确给予公民特殊的防卫权,但一般来说,为了限制其规定的防卫权,无疑会增加公民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防卫或不能有效的防卫。从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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