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再审制度的改革第三小组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再审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再审制度的改革浅析再审启动主体改革再审事由改革法院的改革检察院的改革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畅通(补充发言)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一、再审制度的含义再审制度,是指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的救济制度。再审制度在我国表现为审判监督制度,其法律程序为审判监督程序。基于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和检察院的监督权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指再审制度中包含的一整套启动、审查再审事由、再次审理的法定程序,在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常程序”,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不是一般案件审理通常需要经过的程序。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事由的审查决定再审原判为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原判为二审的,按二审程序可上诉不可上诉本案再审启动程序本案再次审理的程序广义的再审程序狭义的再审程序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违背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托克维尔说:“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即法院只能以消极主义的方式行使司法权。违背了既判力基本理论。既判力与形式上的确定力形成法院终局判决的效力保护,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法院的自行启动再审,会影响到法院再审的权威性,其公信力也将受到质疑。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基本原则。诉的权利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法院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只能在当事人诉的范围内进行审理。法院主动发动再审,实际上是自诉自审,诉审合一,是对诉审分离原则的背离。法理不允法院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法院主动启动民事再审,其角色摆放尴尬。按照程序正义的要求,法院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中立的。如果允许法院主动启动再审,动摇了法院的中立性,导致当事人认为程序不公而不服再审判决,严重损害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允许法院自行启动再审,将导致当事人面临二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存在着权力背景。现实情况是,上级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权力,以及社会各界,权力机关通过监督名义对生效判决的干预往往是通过法院这一渠道实现的。所以这一渠道的存在更多的不是保证审判的公正,而是成为权力角逐的场地,从而也导致了司法权的滥用问题。法院现实尴尬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法院作为审判者,不经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再审程序,不论在大陆法系抑或在英美法系都难以找到依据,且与诉权,既判力等理论背道而驰,所以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建议取消法院作为启动的主体。改革建议法院取消法院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主体地位。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新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抗诉变化第185条改为第186条,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186条改为第188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检察院享有启动再审权与民事抗诉基本原理相冲突。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也只有在双方对立且实力相对平衡的当事人之间才能体现公正审判。然而检察机关的介入,必然会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打破这种相对平衡的关系,从而使原有的三角形结构,转变为平行四边形结构。这种公权干预属于私权行为,与处分权相抵触。而且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支持一方当事人,也必然造成当事人诉讼权利和非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法理矛盾检察院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判决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且未违反国家强制规定时,检察机关并不具有诉的利益,所以并不是适格当事人。再审原告是受到确定判决效力的约束,并且具有要求撤销该判决利益的人。而检察机关并非当事人,又凭什么启动推翻原生效判决再审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参加、不执行,法院该如何判决?实践困难检察院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检察院有权发动再审,对于一般民事案件,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也不宜提起或者参加诉讼。为什么不同样取消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权利呢?a)综观世界各国的再审规定,允许检察机关针对特定行为,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例。如:法国、日本。b)检察机关在我国履行着司法监督的职责,保留检察机关的启动主体地位也是符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改革建议检察院限制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的范围: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保留检察院再审权利的理由1.各地审判法官的水平不一致,法官素质不高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2.法院申请而启动再审实为少数,在错误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要求再审,又常常遇到许多困难3.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监督主体,其存在有法律依据,对法院有制约性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民事再审事由的改革所谓再审事由,是指法院决定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或再次审理的事实和理由。正确设置再审事由对于能否正确体现和反映再审制度的目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再审制度构建的关键所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5项事由细化为13项,并另加了一个特别规定,且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设置为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一样。修订后的再审事由还是存在许多尚待考量之处。管辖错误事由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管辖错误事由法理不足:1.过于强化管辖救济而浪费诉讼资源。2.管辖恒定等诉讼制度,反映出在确定管辖时,并不存在绝对的标准。3.管辖权异议制度已经为当事人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再审中再增加同类救济显然不够协调。4.对“管辖错误”提起再审与再审的性质和功能不相符。现实不足:1.当事人适用新法时,面临一个困惑,即提起再审的对象是法院在诉讼中关于管辖异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还是本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是两者皆可?2.强化管辖救济并不能防止或抑制司法地方保护主义。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国外做法从比较法的经验看,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日本、法国等都没有将管辖错误作为一项再审事由纳入到立法例之中。因为某些民事诉讼制度自身就内含救济程序(例如复议上诉),管辖制度中原本已经有管辖权异议以及对异议处理裁定上诉的制度。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解决建议:温和的路线激进的路线即比照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完全废除该规则。以下几种情况,可以允许以管辖错误为事由提起再审:•有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故意在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审理案件。•原审法院违背专属管辖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ByGroupThree.民诉探究性学习选题——再审制度的改革Thank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