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垦政发〔2004〕39号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垦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垦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1—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2—垦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等多方筹资,互助共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支出相适应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第四条县、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乡镇卫生院。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广播电视、审计、药监、残联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3—第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二)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三)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四)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五)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并负责对乡镇合作医疗办公室的指导、监督、检查;(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对住院医疗报销凭据进行初审,按规定集中核销;(二)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与报销工作;(三)与农户签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同,提供咨询服务,管理健康档案;(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设立合作医疗基金。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并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4—高缴费标准。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伤残军人的个人缴纳部分,按《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鼓励村集体和当地企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资金扶持。第八条县财政按农业人口每年人均5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按辖区农业人口每年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乡镇财政不兑现补助的,县级专项资金不予补偿。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必须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缴费,应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农税部门一次性代收,于每年的11月底前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用于下年度使用。乡镇财政补助资金须于当年3月底之前上缴县新型农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财政补助资金于当年3月底前划拨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第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将各项合作医疗资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乡镇政府补助资金及村集体、企业扶持资金列入家庭帐户管理;县政府补助及上级政府补助资金列入县统筹基金帐户管理。—5—第十二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写年度预算,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年终,编写基金年度决算,报同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并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卫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作周期要与财政预算年度相一致。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四条资金的补偿范围:(一)门诊医药费,包括药费、手术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费、常规化验(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费用以及6岁以下儿童系统化管理和孕产妇系统化管理有偿服务费用;(二)住院医药费,包括药费、手术费、住院费、输氧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费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未参加当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用;(二)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药费用;(三)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药费用;(四)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6—(五)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特护费、包床费等;(六)健康体检、器官移植、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整形、矫治等费用;(七)因酗酒、打架斗殴、自我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药费用;(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费;(九)受雇佣伤亡而发生的医药费用;(十)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的医药费用;(十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药费用;(十二)其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能报销的医药费用。第十六条资金的补偿标准:(一)家庭帐户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1000元以下部分的补偿,具体补偿比例由各乡镇确定。家庭帐户基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二)县统筹帐户基金负责支付住院医药费1000元以上部分及3万元以内的补偿。补偿额,按超出1000元部分的住院医药费乘补偿比例及医疗机构补偿率计算。补偿比例为1001元至6000元的报销20%,6001元至3万元的报销25%;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率为100%,转往县内二级医院的补偿率为90%,转往市级—7—及县外二级公立医院的补偿率为80%,转往省及省以外公立医院的补偿率为7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医药费3万元以上部分,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初审后报市解决。(三)在个体及民营医疗机构诊治的不予报销。特殊病种确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个体及民营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从严掌握。第十七条资金的补偿程序和方法:(一)农民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1000元以下的门诊及住院费用,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从家庭帐户基金按比例现场报销。(二)农民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100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每季度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销。报销时,在县级(不含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提供住院证明、医药费用清单、发票、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还需提供转诊证明和病历复印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外出打工人员住院者,需将所收治医院的诊断报告及早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其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凭本人有效证件、村级证明和外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及医药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等报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初审,按规定程序报销。—8—(三)县级大病补偿资金每季度拨付一次,根据各乡镇上报的病人入院费用逐人审核后,拨付到各乡镇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由各乡镇负责与个人兑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乡镇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初审单位承担。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第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年检制度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制定。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并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第二十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就诊,原则上实行就近就医。门诊和住院可以在居住地乡镇范围内自由就诊。需转诊到本县二级医院或其他乡镇卫生院的,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转诊手续;需转往县外及市以上医院的,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出具转诊信,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急症就(转)诊的,应在7日内补办有关手续。第五章监督与责任—9—第二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第二十二条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投诉者。第二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医药费支付标准、补偿对象及数额,保障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第二十四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当将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予以审计并公布结果。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五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第二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虚开发票,出具假证明,以及违规调整合作医疗补偿项目的,可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10—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伪造、涂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票证,或者将农村合作医疗证件转借他人骗取补偿的,应当依法将补偿费用追回,并取消该户当年补偿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2003年5月2日发布的《垦利县农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主题词:农村合作医疗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