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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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人事管理建立在两大基石之上:一为选贤任能,一为职位分类,两者缺一不可。——美国行政学家怀特一是公务员类别划分是国家人事行政的基础。二是公务员类别划分制约着管理方式。三是公务员类别划分是国家权力系统的稳定机制。第二章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第一节公务员的类别划分第二节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第一节公务员的类别划分公务员的类别一般职公务员和特别职公务员政务官与事务官司法官与行政官任命官员与民选官员一、两种分类方法1、职位分类2.品位分类1、职位分类所谓职位,是由上级组织分配给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和责任。1、职位分类职位的特征:职位是指事而不是指人。人员变动对职位没有影响。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每一职位有一定的名称、内容、责任、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和晋升转任路线等。同一职位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同一人员在不同时间可以担任不同的职位。职位可以按一定的标准和方法划分为若干类别和级别。1、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以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级别,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制度。1、职位分类职位分类的最大特点:“因事设人”,强调的是公务员的职权和责任,而非担任该职位的公务员本人。1、职位分类:以美国为例1895年“科学管理之父”泰勒,提出的“工作分析”、“时间和动作研究”管理方法很快流行于政府部门。1923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美国第一个《联邦政府职位分类法案》。2.品位分类品位分类:是以人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即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制度。2.品位分类:以英国为例1854年《关于建立常任公务员制度的报告》,主张把政府公务员区分为高级和低级两大类。1870年,确定了文官等级结构框架。1906年,英国政府发布枢密令,将公务员结构由2级增设为3级。1920年,将公务员由3级增设为4级。二战之后,英国在公务员品位分类中增加了横向的划分,即在原来的行政类之外增加了专业技术类。1950年,将公务员划分为工业人员与非工业人员两大部分。1971年,把所有非工业部门的文官分为十大类。1988年之后出现了一种新的分类方式,即决策类与执行类的区分逐步明朗,并采取有所区别的管理。二、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的区别第一个区别:职位分类是以事(指事情、资格)为依据;品位分类则是以人(资历、身份、工资)为依据的。第二个区别:职位分类以素质、能力为依据;品位分类以头衔,比如学历等为依据(体现在“入口”处)。第三个区别:职位分类是凡进必考(考试、竞岗考核);品位分类是论资排辈或人为因素(熬年头熬资历;军人可以转业后进入公务员队伍等)。第四个区别:职位分类的待遇是人随职位走(在其位、谋其政,享受其待遇);品位分类则是终身待遇制。三、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发展趋势从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两种分类方法也自取长补短,朝着品位分类与职位分类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第二节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一.公务员分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中也使用了政务类和业务类分类的提法。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拟定过程中,也曾经使用了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分类法。1993年我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仅仅对公务员的职务进行了分类,即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且规定了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序列。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在吸收原有分类制度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职位分类制度,但仍然未采用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分类方法。你的观点:我国应不应该划分政务官类与业务类公务员?如果划分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如何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目前有哪些问题是由两官不分途引起的?二.职位类别的划分《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应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1、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1、行政执法类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二是现场强制性。2、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公安部门的法医职位,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职位,卫生系统的疾病控制专家职位等。2、专业技术类特征:一是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类;二是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它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3、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司法类《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职务设置已有原则规定。三、职务类别的划分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职位分为三类,即: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这样,就可以组合设置4个职务系列,即:领导职务;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行政执法类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又在每个职务系列中设置若干职务层级。三、职务类别的划分《公务员法》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级副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小作业:请补充其他领导职务?问题:宪法规定司法与行政独立,为什么在级别划分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全国政协主席是国家级正职,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却是国家级副职?三、职务类别的划分《公务员法》还规定: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对应关系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巡视员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县处级正职调研员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乡科级正职主任科科员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行政执法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一级执法职务;二级执法职务;三级执法职务;四级执法职务;五级执法职务;六级执法职务;七级执法职务。专业技术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首席专家;正高级职务;副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司法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法官职务;检察官职务;司法辅助职务。四、级别设置《公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级别是反映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兼容了职位与品位因素。公务员既有职务,又有级别。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级别与职务不是彼此取代的关系,也不是彼此完全分离的关系,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关系。领导职务的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1)国家级正职:一级;(2)国家级副职:二级;(3)省部级正职:三至五级;(4)省部级副职:五至七级;(5)厅局级正职:六至九级;(6)厅局级副职:七至十一级;(7)县处级正职:八至十四级;(8)县处级副职:九至十七级;(9)乡科级正职:十一至二十一级;(10)乡科级副职:十一至二十三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巡视员:六至九级;(2)副巡视员:七至十一级;(3)调研员:八至十四级;(4)副调研员:九至十七级;(5)主任科员:十一至二十一级;(6)副主任科员:十一至二十三级;(7)科员:十二至二十五级;(8)办事员:十四至二十七级。行政执法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一级执法职务:八至十四级;(2)二级执法职务:九至十八级;(3)三级执法职务:十至二十二级;(4)四级执法职务:十一至二十三级;(5)五级执法职务:十二至二十四级;(6)六级执法职务:十三至二十五级;(7)七级执法职务:十四至二十七级。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首席专家:五至九级;(2)正高级职务:七至十一级;(3)副高级职务:八至十七级;(4)中级职务:十一至二十一级;(5)初级职务:十三至二十五级。司法类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1)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检察官:二级;(2)一级大法官、一级大检察官:三至五级;(3)二级大法官、二级大检察官:五至七级;(4)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六至九级;(5)二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检察官:七至十一级;(6)三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检察官:八至十三级;(7)四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检察官:九至十五级;(8)一级法官、一级检察官:十至十九级;(9)二级法官、二级检察官:十一至二十级;(10)三级法官、三级检察官:十二至二十一级;(11)四级法官、四级检察官:十三至二十二级;(12)五级法官、五级检察官:十四至二十三级;司法辅助职务的层次及其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另行规定。五、实行“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的意义不同类别的公务员均有各自的职业发展阶梯和发展空间,有利于激励公务员立足本职工作,成为本职工作的专门家,有利于更好地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其他类别人民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1.警衔制度1992年《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人民警察警衔(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警衔与职务对应关系:(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2.海关工作人员的衔级2003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关关衔条例》。规定海关实行关衔制度。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海关关衔:(1)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2)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3)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4)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5)关务员:一级、二级。对应关系:(1)署级正职:海关总监;(2)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3)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4)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5)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6)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7)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8)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9)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10)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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