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六)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概论(六)2第六讲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垄断法1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2经济法概论(六)3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反垄断法的实施经济法概论(六)一、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垄断与反垄断法垄断反垄断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排他性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状态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反垄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概论(六)垄断的分类1.根据市场占有情况: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2.根据产生垄断的原因: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自然垄断经济法概论(六)《反垄断法》概述概念:最早立法——美国《谢尔曼法》各国称谓不同:美国:《反托拉斯法》德国:《卡特尔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共交易的法律》立法体例:分立式、合并式立法目的:4点关系:存在相同点,也存在区别适用对象及规制对象: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适用除外:知识产权、农经济法概论(六)二、垄断协议(一)概念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称谓不同:德—卡特尔,法—非法联合行为,日—不正当交易限制,欧盟—限制竞争协议,我国—垄断协议(二)类型根据参与协议的主体,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经济法概论(六)(二)垄断协议的类型1.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是独立地自行决定商品的价格,而是与其他同类商品的竞争者联合制定或者共同维持或变更商品的销售或购买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包括划分交易地区和划分交易对象。(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包括设置第三人进入市场障碍协议和排挤竞争对手协议。(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济法概论(六)(二)垄断协议的类型2.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济法概论(六)(三)垄断协议的界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形成了两种认定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只要经营者的协议、决议或者协同一致的行为被证实存在,就构成垄断协议。合理分析原则是指除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协议外,对其他协议是否会排除、限制竞争进行分析,综合考虑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具体情况、协议实施前后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协议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后,确认该协议确实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才能认定为垄断协议。经济法概论(六)(四)垄断协议的豁免利大于弊,予以豁免1、经营者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济法概论(六)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居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维持或者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也就是滥用其优势,排除、限制及损害竞争的行为。2.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济法概论(六)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持续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下列合理的降价行为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破产、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3.拒绝交易行为,指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经济法概论(六)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6.歧视待遇行为,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提供不同的交易条件,致使有的交易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济法概论(六)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三)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推定制度,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仅根据该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上述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济法概论(六)四、经营者集中的发垄断法规制(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又称为企业合并、企业集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经济法概论(六)四、经营者集中的发垄断法规制(二)经营者集中的形式1.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根据相关法律合并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从经营者合并对市场的影响来分类,经营者合并又可以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及混合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董事互任或干部兼任等形式,实现一企业对其他企业的人事控制,从而对该受控企业产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影响,在实际上达到经营者合并的效果,最终限制竞争。经济法概论(六)(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与审查申报制度及申报豁免申报需提交的文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四)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五)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经济法概论(六)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一)概念与特征概念:借行政权力,行市场行为特征:(1)是…形成的(2)目的(3)形式(4)后果经济法概论(六)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二)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1)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2)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3)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经济法概论(六)五、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2.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经济法概论(六)(六)反垄断法的实施(一)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二)对涉嫌行为的调查执法机构享有的职权、承担的义务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反垄断调查的中止经济法概论(六)23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经济法概论(六)2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特指禁止、限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法律。专门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注意区分:《反垄断法》(2007)实质意义上: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法概论(六)25《反不正当竞争法》a.2:——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一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原则特殊原则: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原则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概论(六)26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a.2.2: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经济法概论(六)27(二)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一种竞争行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行为违法性;违反法律的直接规定;违反诚信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社会危害性。损害守法经营者、潜在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济法概论(六)28(三)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主体——经营者客体——市场竞争秩序与社会关系(多重性)客观方面——客观违法行为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方面——过错违反诚信与公认的商业道德经济法概论(六)29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类型假冒混同行为虚假标示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诽谤行为经济法概论(六)30假冒混同行为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混同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和他人姓名行为。欺骗性的交易行为经济法概论(六)31(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商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商标专用权欺骗消费者、用户,造成误认(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周住”牌洗衣粉经济法概论(六)32“康师博”名称、包装、装潢“近似”而致人误认“剑南舂”经济法概论(六)33(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违反认证制度不公平竞争侵害认证产品、产地声誉侵害消费者利益经济法概论(六)34虚假标示行为虚假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认证标志、产地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