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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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一、引言同学们,你们好!今天,我们要来学习一部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二、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是为了保护我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006年12月29日修订过一次,2007年6月1日实施。所以有一些新的规定。)所谓未成年人,就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算为已满18周岁。《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现在,我们将逐个讲述实施保护的具体内容。(一)保护内容1、家庭保护(1)家庭保护的重要性。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因为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家庭中,家庭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的性格、品德、理想情况形成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条件。家庭保护做得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就有了基本保证;家庭保护的缺失,则会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缺陷,给未成年人带来消极影响,那么,什么是家庭保护呢(2)家庭保护的含义。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和教育的义务及其职责。抚养是指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从物质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和照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等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承担经济责任。父母把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是法定的义务,子女从出生时起就获得了受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是任何情况都不能避免的。即使父母离婚了,这种义务依然存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养父母要依法抚养养子女,继父母要依法抚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承担这种监护任务的人叫监护人。监护制度是使那些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他人照顾的未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良好的教养。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责任的;无上述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针对“留守儿童”讲一下委托监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监护特征:1、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有监护人委托与被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2、被委托人应为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3、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4、监护权转移不消灭监护人资格,不是监护人资格的转移。委托监护后监护人责任是否被免除不能免除。因为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到除外;被委托却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人违法的责任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家庭保护中的“依法履行……的义务及其职责,”表明家庭保护的义务和职责是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没商量的”,不是可有可无的。不履行这种义务和职责就要承担法律责任。(3)家庭保护的作用。①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长期以来,我国家庭虐待未成年人的现象严重存在。动辄打骂、随意体罚被一些家长认为是自己的权利。弃婴、溺婴,迫使未成年人辍学从商、从工等等都是来自家庭的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家庭保护的作用,为消除这些来自家庭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保障。案例1:房山区骆淑萍虐待儿子一案,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骆淑萍殴打亲生儿子造成重伤一案,骆淑萍因儿子上学时多次未完成作业和说谎等原因,便粗暴地用扫帚对年仅8岁的儿子长时间殴打,造成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骆淑萍有期徒期三年,缓刑四年。这个案件主要讲了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4)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一、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这是家庭保护的主要内容。这一条对家长的要求是:不得虐待未成年人;不得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病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抚养费比例,《婚姻法》37条(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确定行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的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月收入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3)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4)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第二、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家庭保护是重要的一环。但是近年来,有些家长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迫使未成年子女辍学从商、从工。辍学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消极的后果。这是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案例2:上海一位16岁的少年陈某,与父亲发生争吵,被父赶出家门,流落街头,也不到学校读书。请同学们思考,陈某的父亲,没有依法履行哪些义务和责任陈某的父亲没有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有两条,第一,没有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使其流落街头;第二,没有使适龄的少年陈某接受义务教育请接下去再看:陈某与其父亲后经上海少年刑事审判庭的调解,父子和好如初。请同学再考虑,少年陈某的父亲如果经调解仍不悔改,那将怎么办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而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由此可见,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环节,非常重要。第三、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我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法定的最低年龄,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具备其他结婚条件,才能允许结婚,受到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仅就结婚年龄条件而言,尚未达到法律允许的最低结婚年龄,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早婚弊端:(1)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2)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学习(3)给未成年人生活造成混乱(4)导致早育(5)家庭不稳定。第四、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家庭保护中应采取的积极措施①父母和监护人要按照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正确的方法,从思想上、品德上关怀和帮助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培养起良好情操、兴趣、仪态、礼貌和诚实、谦虚、勤劳的品德,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独立生活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提高身体素质。②要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卖淫。这些恶习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有些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好玩而吸烟喝酒,也有的认为吸烟、喝酒有“派”,有男子汉风度,不懂烟中的尼古丁、酒中的酒精对人身体危害极大,是引发许多疾病以至癌症的元凶。未成年人经受不住这样的危害。青少年喝酒不仅伤害身体,而且往往导致违法犯罪。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因打架斗殴被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刑的青少年中,63%与酗酒有直接关系;在流氓犯罪的青少年中,38%与酗酒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因此家长应防止未成年人喝酒。流浪会使未成年人结交不良朋友,养成不良习惯,搞违法活动。家长更不应带着未成年人过流浪生活。至于聚赌、吸毒、贩毒、卖淫的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社会上有些犯罪分子,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这些活动,应引起青少年的高度警惕。2、学校保护(1)学校保护的作用学校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方面,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未成年人有一半时间在学校中度过,在学校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受教育权、人身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和有效的保护,对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学校保护的含义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3)学校保护的内容学校保护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发展、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等方面。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教育方针是对未成年人实施学校保护的基本依据。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是学校保护的首要任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当前特别要反对“应试教育”,加强“素质教育。”第二、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现在升学竞争激烈,有人认为通过延长学习时间是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最笨也是最有效的办法。但是,笔者认为,学习压力大,课业负担重,会造成学生长期处于高压状态,极大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减负”是什么不等于盲目删减教学内容,也不等于随意减少学习时间,“减负”并不是单纯是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数量上的减少,更重要的是学习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渐进而深刻的革新。第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这方面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关心、爱护学生。这是学校教师的天职。不仅关心、爱护品学兼优的学生,而且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也应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二层意思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往往因为他们的弱小无知而被忽视。在学校,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比较突出的表现是体罚或变相体罚。体罚,是指教职工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采用罚站、罚跪或者罚做某种事情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如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遍、当众挖苦等。采取变相体罚,虽然没有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但却会给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也属于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63(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曾多次发出通知,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现在又通过立法把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为教职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同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是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第四、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具体要求是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学设施中活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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