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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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医疗卫生系统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但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医药卫生管理秩序,社会反映十分强烈。2004年以来,雁江区检察院共查办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9件,涉案金额高达300余万元。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现结合我院近年查办医药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实际,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原因做简要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一、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一是发案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比例高。雁江区院在2004年以前查办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较少,2004年查办3件3人,今年以来已查办6件9人,此类发案呈急剧上升趋势。在查办的9件案件中,大案6件,要案1件,大要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7.8%。二是犯罪现象群体化,串案窝案突出。医药卫生领域业务广,涉及部门多,呈网络分布,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案串案,有的医院院长与药械科长、采购员合伙作案,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有的与单位外人员勾结、共同得利,突破一案往往能带出一串。在雁江区院查处的案件中,案中案就有5件,占总数的55.6%.如通过查办原区卫生局医政股长邱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区医疗卫生系统中挖出原区卫生局长温性驰、副局长谢亚莉、纪委副书记张国松贪污、受贿等案中案4件7人;查办市第一人民医院药械科长王建国受贿案时,发现了该院副院长何顺德受贿案。三是涉案人员中热点部门负责人所占比例高。查办的案件中,除1人为该单位会计外,其余人员均是带长字号的,有卫生局长、副局长,医院院长、副院长,卫生所所长,医院药械科长,卫生局医政股长。由于这些人都是各医疗单位的关键人物,掌握着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易利用职权犯罪。同时,这些长字号人物大多年龄偏高,文化程度普遍比较高,在医药卫生部门工作的时间较长,社会阅历深,生活经验丰富,心理素质好,作案手法比较高明,反侦查能力强,作案的隐蔽性较强,罪行不易暴露。四是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金额大。查办的案件中,涉案人员有的作案时间长达8年,有的犯罪次数多达近百次,有的涉案金额高达150万元。如原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何顺德在1997年至1999年期间,先后28次收受药品销售方的贿赂25300元,原资阳市第一人民药械科长王建国在1997年3月至2004年3月期间,先后95次收受药品销售方的贿赂164600元,原雁江区医院妇幼保健院院长李显坤在1996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掌握进药、付货款签字、进人等职务之便,先后23次收受他人贿赂29400元,原雁江区卫生局医政股长邱军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违规为他人办理医师资格证,先后11次收受他人贿赂32500元,且其有146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五是涉案罪名集中,犯罪手段多样化。从查办的案件可以发现,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在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有发生,涉及罪名主要集中在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犯罪手段多样化。在查办的9件12人案件中,贪污案3件6人,受贿案5件5人,行贿案1件1人。从犯罪手段上看,受贿案件中,有的在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过程中,收受或索取药商的回扣,如何顺德受贿案、王建国受贿案;有的利用医疗单位修建、改建工程项目的便利收受贿赂,如李显坤受贿案、周乐良受贿案;有的利用医疗机构招聘工作人员之机收受贿赂,如温性驰受贿案;有的利用医疗机构的审批或医师资格认定之机收受贿赂,如邱军受贿案;贪污、挪用公款方面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入不记帐等手段贪污,收回款项不上交、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等,如魏芙蓉贪污案。六是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与其他部位的贪污贿赂犯罪相比,发生在医疗卫生系统中的贪污受贿犯罪更具有隐蔽性。尤其是收受药品推销商贿赂案件中,由于长时间以来药品回扣在我国医药界已经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药品推销商(俗称药贩子、医药代表)给予购药单位及个人回扣成为其主要的营销手段,但是其在具体运作中却具有相对的隐蔽性。主要是医药贩子与医院掌握有采购药品权的关键人物,即院长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私下谈好回扣比例,并且在实际销售中定期或不定期兑现,在财务帐目上却无任何显示。因为都是在非公众场所、非工作时间、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不需任何手续,所以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七是社会危害性尤其严重。医疗卫生系统肩负着救死扶伤的使命,与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发生在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一方面导致老百姓看不起病。由于在购买药品、药械过程中收受贿赂,进一步导致药价“虚高”,医疗成本上升,费用增加,给患者增加经济负担,使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导致老百姓不能放心看病。由于药品回扣的利益驱动,导致少数医生多开药、滥用药,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由于收受贿赂后的医疗单位违规进人以及医疗人员、医疗单位行医资格的违规审批,导致一些医疗水平低或无医疗技术的人员混入医疗队伍,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二、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一是少数医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活动方式、生活方式和工作环境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使得以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为核心的违法犯罪现象在医疗卫生系统蔓延开来,部分意志薄弱,不注意世界观改造的人,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人生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实用主义、拜金主义、权力主义等。同时医疗卫生系统人员大都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多数涉案人员曾经是单位、部门的先进模范,或者是业务行家里手,但他们往往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而忽视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藐视法律,对收受贿赂认识模糊,对公款私款界限不清,对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一步步成了金钱的奴隶,陷入犯罪泥潭。二是少数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医疗系统个别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只注重内部业务建设,忽略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有的单位人事、财务、物质、采购等制度不健全,权力过分集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有的虽然建立了纪检、工会、职代会等监督机构,但要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没有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形同虚设,失去了真正义意上的监督,在客观上为贪污贿赂等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腐败犯罪滋长蔓延的土壤,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三是当前医疗卫生系统的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调控手段还不健全,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方便,在某些程度上直接诱发了卫生系统一些腐败犯罪的发生。最明显就是“医药合一、以药养医”的体制,使医院实际上仍是赢利性机构,医院的医疗价值没有得到体现,药品销售成了医院赢利的主渠道。加之,我国药品生产领域存在着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造成了该领域的无序竞争。由于医院是参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核定药价,谁的药价定的高,谁的药回扣空间大,谁的药就越好卖。于是,生产厂家就会找物价部门将药品价格拉高。从而形成了“重复生产——药价虚高——回扣”的怪圈,医药生产和销售陷入其中,难以自拔。一些医疗卫生系统的人就钻医疗体制不完善的空子,借药品营销竞争激烈之机,打着以药养医、为单位谋取福利的幌子,大肆聚集钱财,导致医疗卫生领域成了腐败高发区。近年来,为了杜绝医疗医药腐败,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成立药事委员会,实施药品招标采购制度等,但如果不从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上着手改革,解决费用和医术挂钩问题,这些“阳光工程”只是腐败的一件外衣,脱下就是黑幕重重。四是医药代表推销手段的不正当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医疗系统职务犯罪的滋生。由于当前药品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且市场秩序不规范,药品生产营销商为了拓宽销路,更快更多地把手中的药品推销出去,以获取丰厚的利润,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的促销手段,对各个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企业进行无孔不入的渗透和全方位的“出击”,尤其是对在医院和药品销售企业中掌握实权的人员,更是千方百计地拉拢腐蚀。在药品“回扣”的数额上,极具吸引力和诱惑力,有的地方的某些药品“回扣”数额高达25%,有的甚至高达50%.由于药品“回扣”名目繁多,数额之高,加之药品生产、经营的业务人员的营销“进攻”力度之大,从而导致一部分医疗机构中的工职人员,经不起营销这种非正常方式“进攻”的诱惑,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三、当前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针对当前查办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贯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方针,切实加大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力度,遏制此类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狠抓:一是要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加大查处医药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要对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主动出击、集中打击,对那些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加大惩处力度,除追究其有关刑事责任外,还要将其非法所得全额上缴国库,使其在政治上、经济上均付出极大的代价。同时还要建立行贿人档案,对有行贿记录的药商,要限制其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使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不敢为之,从而在源头上遏制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要深化思想教育,默化“不想犯”的心理动机。要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形式在医疗卫生系统强化职业道德、理想信念教育,使医疗卫生系统人员正确看待自已所履行的职责。检察机关应主动深入医疗卫生系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以案释法,警钟长鸣,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排非分之想,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原则面前是非分明,时刻把法律、纪律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化”转变为“内在的自觉”,提高和坚定理想信念、法律法规意识和防腐拒变能力,构筑起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屏障。三是要加大监督力度,健全“不能犯”的制约机制。医疗卫生部门应在严格执行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的工作制度的同时,在行使职权的各环节,建立并认真落实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如在内部监督方面,医疗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纪检、监察监督机构以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药品器材采购等规章制度,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减少管理中的漏洞。对重大决策、盈利亏损、个人分配等要一律公开,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监督、财务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透明度,使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无立足之地。在外部监督方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医疗单位,要主动配合上级主管机关职能部门和检察机关,加强对本单位在重点工程建设、大型设备、大宗药品采购、大项经费开支等活动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财务的检查与审计工作,彻底清理和消除小金库,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使那些有贪婪心理的人员无空子可钻。对于药商和医药代表,要从行政和税务的双重角度,加强监管力度。对不规范的企业,行政监管部门可予以行政处罚,对销售人员的纳税情况,税务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在推行医疗改革的基础上,健全医疗医药机构的物品购销机制。建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实施物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使这些“阳光工程”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帮助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建章立制,有效地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四是要加快医疗改革,营造“不必犯”的良好环境。要防止医疗卫生系统的职务犯罪,彻底根治医疗卫生系统受贿等职务犯罪的顽症,最主要的还是应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如,应将“医院”定位于社会服务机构,在更广层次上拥有价格自主权,明确激励机制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使医生的服务价值得到市场体现,逐步从“以药养医”转变为“以医养医”,让医院的赢利体现在医疗上,消除医院对药品利润的追求;应加快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搞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分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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