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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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视角姓名:李建文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李克武20080501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基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视角作者:李建文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吕扬明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2006世界范围内公司法改革浪潮的掀起给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制度内生的现代公司财务理论的发展,使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往往需要认清公司财务行为中内含的制度因素,及其对债权人财务效率的影响。由此,通过选择制度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具有理论上的研究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资本制度作为公司财务行为中的制度因素,秉承发展的资本信用理念,从资本这一基本层面入手,通过对资本的运作加以规范,保障债权人的根本利益。本文正是选择以资本制度为切入点,以公司法改革为契机,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路径选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研究资本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突出作用,探索资本制度的深化改革,从而健全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债权人保驾护航。本文运用制度内生性公司财务理论,创造性的以资本制度这一内生性制度变量为切入点研究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将注册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统一在广义的资本信用概念中,并以之为指导建立债权人利益保护需要的资本信用体制模式;从创新资本理念、探索资本信用体制模式、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方面深化资本制度的改革,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不断优化。并结合当前股权分置改革这一资本制度调整内容,通过倡导股改过程中采取大股东以股抵债、大股东用现金赎回占用资金和违规担保、非流通股股东或新入主公司以承担公司的债务为对价等多种途径,实现股改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2.期刊论文李启平最低资本金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6(3)长期以来,我国公司法的理念是建立在资本信用基础之上,确定最低资本金制度,以维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利益,其实,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表层看,是公司资产和信用;从内容看,是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3.学位论文张静论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下的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以我国《公司法》的修改为视角2007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支撑性制度之一,与公司治理制度一起构成了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公司商事活动甚至于整个经济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公司资本制度的安排直接影响一国的国际竞争力。域外包括许多发达国家从上一世纪五、六十年代便开始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与改革。我国旧《公司法》于1993年颁布,设立当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形时期,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尚欠发达,资本市场不成熟,法律规范不完备,立法、执法、司法环节也存在衔接不畅的情形。当时,公司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一度出现公司滥设的不良现象。在这样的环境下,为防止设立中的欺诈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的安全以及经济整体运行的稳键,以资本信用的理念为主导的公司资本制度应运而生。然而,毕竟资本信用从对债权人的保护,从对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实现等等均是靠不住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信用的弊端渐渐显露,束缚了公司股东本应对发行股份、认缴股本能够做出的以市场为本位化而自行安排的自由,限制了出资形式的多样化等等。在公司法学者认识并检讨公司资本信用理念的同时,逐渐认识到公司应以资产为信,以资产为信的理念改革、完善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的公司资本制度成为我国公司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旧《公司法》走过10多个春秋后,2005年10月27日终于迎来了新《公司法》改革后的出台。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的改革值得我们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和完善。本文以我国此次《公司法》的修订为视角,论述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中的资本形成制度,旨在对资本形成制度理论研究基础上,对既往法律及其变革审视、评价,对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提出建议,以期制度的完善为构建我国更高效的经济竞争实力作出贡献。4.学位论文张志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研究2006本文以公司资本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入手,着重研究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本文论证了公司信用从资本信用走向资产信用的新趋势,并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得失进行评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建议。论文分为前言、公司资本制度基本理论问题、公司信用背景下的资本形成规则、公司资本维持规则、公司资本变动规则、结语等六个部分。前言部分主要讨论了本文选题的法律和现实意义,总结了公司资本制度领域新近的研究成果,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厘清了“资本”、“资产”等重要概念。第一章公司资本制度基本理论问题。该章首先以CentrosLtd.v.Erhvers-ogSelskabsstyrelsen案归纳各国公司法冲突进而引起公司法修订放松管制的趋势,然后从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三重视野讨论了资本的含义,着重界定了授权资本制下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和催缴资本等概念。强调公司法制应以效率为先,其债权担保功能已日趋式微,应加强其融资、经营功能。第二章公司信用背景下的资本形成规则。首先分析了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要求,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分析了资产是相对于资本更科学、更重要的公司信用因素,但我国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都体现了资本信用的要求。其次研究了公司资本发行中的几项具体制度,如:授权发行、折价发行、异价发行和储架发行,并对此结合我国实情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再次讨论了认购的性质和认购不足的后果,探讨了域外和我国分期缴纳股款的模式差异和得失。接着对我国最低资本额制度的现状和亟待建立的配套制度进行了研究。最后,讨论了股东出资形式的适格要件,并对劳务出资、信用出资、商誉出资等几种特殊的出资形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章公司资本维持规则。首先讨论了公司股份回购的弊端,研究了国外的禁止与许可的模式,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手段。结合域外立法提出了扩大我国公司股份回购的合法情形,并讨论了被回购股份的法律地位。接着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公司分配的规定,提出了公司分配应重实质轻形式。最后研究了我国公司法中转投资相关规定的得失,提出应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规制,强化转投资的公开披露义务。第四章公司资本变动规则。首先讨论了公司减资可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减资的方法及减资过程中对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并提出我国公司法中减资规定的缺陷。然后讨论了公司法中股东退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列举国外立法中的退股模式、退股的价格确定方法,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科学的退股制度的设想。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中笔者的观点,集中阐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法的建议。5.学位论文曹秀峰一人公司之理论与实践研究——从修改《公司法》的角度2004一人公司长期被排除在公司法调整范围之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完善,承认一人公司已逐渐成为世界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我国立法上只承认了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公司,使规范一人公司的制度不能相应地系统规定,有关一人公司的立法和实践存在诸多缺陷。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全面建立一人公司制度,并对一人公司展开了理论与实践研究。  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人公司理论与立法概要,主要介绍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类别及各国的立法例;第二部分全面论述我国应建立一人公司制度,首先,论述全面建立一人公司的理论依据,提出了团体性不是法人的本质特征,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的法人;资本信用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一人公司可以具备资本信用;有限责任的基础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允许一人投资者享有有限责任并非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的观点;接着论述全面建立一人公司的实践依据;最后进一步分析我国全面建立一人公司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立法构想,并为一人公司构建弊端防御体系。6.期刊论文叶敏论公司信用基础多元化-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公司偿债能力是建立在公司净资产基础上的,公司净资产是不断变化的动态财产,资本信用强调通过资本维持原则的传递作用使资本直接反映资产状况,但公司股东有了联合验资机构欺骗债权人的空间;资产信用则为了避免传递过程中信息的扭曲与失真,直接将关注点放到公司资产上,然而资产的流动性使得这种直接的考察十分困难.要对公司信用做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需要多元化因素的考虑,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公司信用评估与公示制度,将对社会诚信建设起到积极作用.7.学位论文孙书敏关联交易中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2009关联交易是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它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或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控制股东也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掏空公司,从而威胁到债权人尤其是从属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破坏了我国的投融资环境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结局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公司法理论和立法贯穿始终且根深蒂固的资本信用理念、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建立的资本信用制度和规则。因而,在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时代背景下,严格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债权人尤其是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基本权益显得非常重要。尽管我国立法对债权人保护十分重视,但保护机制和规则的设计却不甚合理,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付出巨大成本、牺牲股东与公司利益的同时,却未能充分实现债权人保护的目标。股东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的滥用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危害。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受到了公然挑战。当一项法律制度出现漏洞的时候,我们不可能否定它本身的积极价值,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是法律设计上的一个伟大的发明,对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所以我们的使命和任务是对这项制度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补,建立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以及给予从属公司债权人事后的救济,以矫正这项制度不公平公正的实然效果。因此,重新审视并调整传统公司法中与之相关的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从属公司债权人保护措施就成为必然。8.学位论文余海峰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2007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核心部分,也是我国公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从法定资本制到折中资本制的重大演变。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利益紧密相关,在公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制度革新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不容忽视,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成为当务之急。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新公司法的制度框架,力图探究公司资本制度与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互动关系,并从制度层面提出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对策。第一部分是介绍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资本概念和法律特征、资本的功能、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第二部分首先从法定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出发,以其为支撑点,对法定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及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效能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出结论:法定资本制度是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尽管如此,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法定资本制度其实无法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使命,应当顺应公司法改革的国际潮流,满足商事活动和我国国情的需要,扬弃法定资本制度,确立折中资本制度。第三部分分析了折中资本制度下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该部分以资产信用的价值理念为基点,从债权人利益保护角度对法定资本制度与折中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折中资本制更符合现代公司资本制度发展趋势,以效率优先兼顾了安全,有利于公司融资和资本增值;但是,折中制度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司信用的物质保障,进而可能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完善保护。第四部分综合分析了两种资本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得失,得出结论:在我国已确立折中资本制度的法制架构下,亟需建立与折中制相配套的债权人保护措施。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分期缴纳制度、资本减资制度和包括人力资本出资在内的股东出资责任制度,有效规制其中蕴含的信用弱化风险;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制度,完善公司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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