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吴江市卫生局吴安监〔2006〕28号转发苏州市安监局、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有毒物品使用企业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镇安监办及医疗机构、吴江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及医疗机构、吴江临沪经济区安监办及医疗机构:现将苏州市安监局、苏州市卫生局联合下发的苏安监督二〔2006〕18号《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有毒物品使用企业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并于2006年11月10日前上报市安监局工贸企业安全监督科,联系电话和传真:63020289。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九月八日主题词:转发有毒物品职业危害监管通知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苏州市安监局抄报:吴江市卫生监督所、吴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9月8日共印:45份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安监督二〔2006〕18号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有毒物品使用企业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区)安监局、卫生局:今年以来,我市有毒物品使用企业已连续发生多起职业危害事故,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05〕114号),不断深化今年的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有毒物品使用企业的职业危害事故,切实加强我市企业职业危害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严格作业现场监管监测。1.立即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调查工作。各地以安监部门为主,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企业高毒物品和三氯乙烯、正己烷、二甲基甲酰胺、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使用、管理情况、企业分布及职业危害管理现状,特别是IT、皮革、箱包、包装等行业及其配套企业使用含有上述物质的有机溶剂、胶粘剂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情况在11月底前汇总报市安监局、卫生局。2.实行有毒物品使用企业告知承诺制度。各地安监部门要根据调查掌握的有毒物品使用企业情况,召开相关企业会议,明确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并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使用企业应承担的职业危害管理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必须落实的职业危害管理工作措施;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要根据告知要求,出具企业承诺书。3.建立和实施企业分级监管制度。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各地有毒物品使用企业职业危害监管工作台帐,按照职业危害性质及控制、防护状况,对企业实施A、B、C三级分级监管,分别实行重点整改、重点监管和一般性监管。4.落实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监控工作。各地安监、卫生部门要根据企业监管分级情况,确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监控频率。对A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年,监测不少于2次/年;对B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年,监测不少于1次/年;对C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年,原则上进行选择性跟踪监测1次/年。5.强化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安监、卫生部门要随时掌握有毒物品使用企业重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实情,开展积极主动、有针对性的监管,监督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消除、控制、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接触人员的危害,减少职业健康损害病例。同时,要强化联合执法,对拒不开展集中整治、或者不采取措施落实整治任务的职业危害企业,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二、健全监管措施,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辨识使用化学品特别是混合化学品的理化毒性。相关企业要向化学品供应商索取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的中文说明书,全面、完整了解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各组成物质单体理化特性和毒性。对作业场所存在属于(或含有)列入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中所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如实申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和制度。2.建立健全企业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企业要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接触有毒物品的人员必须在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当事人。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强)度必须符合职业卫生限值。企业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当落实监测工作,保证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同时,必须规范和落实作业现场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实行员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制度。企业必须在员工上岗前告知作业场所和岗位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应急救治措施等,并由相关员工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5.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应按照规定将包括接触有毒物品作业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落实有毒有害工种营养补助,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加强接触有毒作业员工的劳动保护,配发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6.全力预防和救治员工职业危害。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保持有毒物品接触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有序调整,保证员工队伍相对稳定,防止未得到有效康复的职业性健康损害员工流散到社会。对接触人员出现的异常体征,要通过有资质的职防机构诊断是否属职业性健康损害,一旦出现职业病(疑似)病例,必须全力组织救治。三、强化源头监管,控制企业职业危害1.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有毒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开展职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程序。同时,指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做好职业卫生监测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2.组织企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各地安监、卫生部门要认真动员、指导企业及时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力争动态、即时、准确地掌握有毒物品使用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3.建立职业危害预警控制机制。对在调查、检查中发现或者企业申报使用三氯乙烯(包括含有其成份的混合物)的单位,各地安监部门要发出警告,要求停止使用;对使用正己烷(包括含有其成份的混合物)、二甲基甲酰胺、二硫化碳的单位,要组织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4.强化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安监、卫生部门要加大企业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组织力度,对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企业,要组织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并督促相关企业对有毒物品接触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拒不落实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企业,安监、卫生部门要实施行政干预,直接组织培训这类企业的接毒员工。附件:1.职业危害监督告知书(式样)2.企业职业卫生承诺书(式样)3.苏州市有毒物品使用企业职业危害申报表4.有毒物品使用企业职业危害现场管理情况明细表(电子版)5.有毒物品使用企业职业危害普查情况汇总表(电子版)6.职业危害物质行业分类情况统计表(电子版)7.职业危害事故处理、整改情况跟踪表(电子版)查看文件正文及附件请登录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政务信息”栏。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卫生局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有毒物品职业危害监管通知抄报:市政府,省安监局、省卫生厅抄送: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8月29日印发共印40份